新中国城乡关系的经济基础与城市化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崔晓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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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对新中国近半个世纪城乡关系的发展与演变应当做出怎样的分析和理论评述,不仅直接关系到对历史上一系列方针政策的理解,而且,对今天以至将来的国民经济运行政策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新中国城乡关系演变的主线是工业化与城市化。从一般意义上讲,工业化与城市化是资本主义发生、发展,并完成的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应当是在此之后的一个更高层次的生产方式形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只能首先发生于欧、美这样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且要同时发生。但由于当时特定的国际条件和中国国情,使新中国“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恩格斯语)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超前建立起来。新中国建立以前,我党一直把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作为夺取政权后的首要任务。建国前夕,七届二中全会和新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再次明确了新民主主义的建国纲领。解放后,毛泽东曾估计建立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还需要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这说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问题我党在理论上还是明白的。但以后的实践证明,这种理论上的理解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尚有较大差距甚至相互脱离。

      恩格斯曾明确地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做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实际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见《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恩格斯更简明地指出:“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

      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起初也想直接按照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去规范当时的苏维埃共和国,直接建立起全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列宁很快就意识到这样办不行。他精辟地指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这要取决于国内是大资本主义关系占优势,还是小农经济占优势”。他还指出:“我们原来打算(或许更确切些说,我们是没有充分根据地假定)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准备向共产主义过渡(要经过多年的准备工作)需要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一系列过渡阶段。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到达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向共产主义。”在《论粮食税》一文中,列宁更加明确地指出:“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见《列宁全集》32卷,221—222页;《列宁选集》第4卷,571—572页;525页)。

      由此可见,马列主义在开始就认为至少在经济制度上是不能超越发展阶段的。很显然,滞后的生产关系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同样超越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也会出现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新中国超前建立起来的是计划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由全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践证明,对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有严重的束缚作用。但这决不排除在政治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列宁对这种政治条件与经济条件相分离的问题曾这样表述:“德国和俄国在1918年再明显不过地体现了实行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一方面是经济、生产、社会经济等条件,另一方面是政治条件”(见《列宁选集》第4卷509页)。这种政治与经济的不同步现象,正是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国家中呈现的一般现象。

      如果说,1949年以前的中国革命是对滞后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的话,那么中国今天的改革可以说是对超前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相反的情况,当由于某种原因要对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进行保护的话,历史证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则就是不可避免的。苏联的集体农庄化有过这样的经历,“当时出现了违背集体农庄建设自愿原则的现象。有些地区不贯彻自愿原则,而以所谓剥夺富农财产,剥夺选举权等威胁手段来强迫加入集体农庄”(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338 页)。同样,中国的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也有过惊人相似的经历,只是在程度上更远远超过前者。这种殊途同归的现象不在于谁向谁学什么,而在于确定的前题条件设定以后,之后的手段就带有必然性。比如,80年代初,就有学者对计划经济时期总的政策特点做过总结,称之为“高积累,强控制,大平均”,不过还应当加上一条,叫“全封闭”。这些政策措施在当时设定的生产关系条件不变的前题下是不可避免的。

      新中国的城乡关系当然是涵盖在总的生产关系之内。如果说改革是对超前建立的生产关系的调整,则改革前后城乡关系及城市化问题演化的主线就是在这一大的制度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同时也只能在这一大的框架下把握和理解。也就是说,单纯地用工业化发展战略的需求,单纯地用经验不足都不足以解释当时的制度安排和决策过程。

      一、城乡之间市场关系与积累机制考辩

      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之间在商品交换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目前,国内比较普遍性的意见认为农业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处于资金净贡献的地位。其基本理论是,在工业化的早期,或者也可以叫做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工业化的资金只能从农业中积累,即通过价格或价值的剪刀差方式进行积累。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以后,工业可以不再从农业进行积累。这个时期工、农两业相互处于自我积累阶段。即农业对工业在资金上是零贡献。在这之后,即工业化第三个发展阶段,工业开始在资金上反哺农业。目前国内所提对农业保护的问题,其基本理论也是依据于此。这一理论的提出源于本世纪20年代苏联的一位经济学家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一本书。书名是《新经济学》。普氏在该书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这一命题。核心观点就是认为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建设必须也只能靠牺牲个体农民和非国有经济的利益来完成。这一理论在苏联1929年全面开始工业化建设以后确实曾被斯大林所接受,并把这一理论概括为“剪刀差政策”。尽管他本人以前曾反对过这一观点。在政策上剪刀差理论集中表现在苏联的粮食义务交售制上。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苏联工业建设的资金是否确实是通过剪刀差的方式取得的,或者说,剪刀差的方式是否起到了工业建设资金积累的作用?事实上这在实证和理论上均未得到科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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