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中国农村的富农经济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增延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原文出处:
改革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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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决定将过去长期实行的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并且还向世人庄重宣告:这“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1〕这一承诺,又是同当时关于至少用10 年至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在我国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构想联系在一起的。然而,5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保存富农经济只是中国共产党的初衷。因为从1950年至1952年年底的新区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就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在土改结束后不到3年的时间,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来临,中国的富农经济也就在华夏土地上逐渐消匿声迹,作为富农经济代表的富农,也厄运难逃而被打入另册,同地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划在一起了。为了研究和吸取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笔者试就50年代中国富农经济从提出保存到很快消灭的过程,作一历史考察。

      一、对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富农经济的回溯。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已经历了20多个春秋,而对富农采取的政策也发生过多次变化。深入研究新中国成立后新区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形成,就有必要首先对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的这些变化作一简略的回溯。

      从大的方面归纳,笔者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曾经采取过四种不同的政策:

      (一)中立富农,即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或只没收富农的出租土地而保留其自耕和雇工土地。这一政策,最先由1928年夏召开的中共“六大”提出,也在一些革命根据地(如湘鄂西、赣东北革命根据地)有过短暂的实施。1935年12月,即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又由中共中央重新发布了这一政策。如果真正实行这个政策,自然是有利于保存富农经济的。但值得指出的是,它们在提出这个政策的同时,又都规定,如贫雇农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共产党应加以援助”。〔2 〕一旦实行这个规定,就谈不上保存富农经济了。

      (二)反对富农,即没收富农的全部土地和财产,然后根据按人口平分的标准,另分给其坏地。这一政策,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贯彻共产国际关于“加紧反对富农”指示的产物,其执行时间长达3年(1931年至1934年)之久。由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又层层加码,不断升级,有的地方对富农连坏地也不分,甚至把富农同地主放在一起驱逐出境。这种种做法,不仅使富农经济已不复存在,而且连富农起码的生存权利也无法保障,有的实际上是从肉体上消灭富农。

      (三)联合富农,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团结抗日,决定停止没收分配土地,实行减租减息。在这个政策下,不仅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而且还对富农生产实行奖励,号召向新富农吴满有学习。因此,在各抗日革命根据地内,富农经济得到比较好的保护。

      (四)打击富农,即号召彻底平分,不仅征收富农按人口平分后的多余土地(除出租土地外,还包括一部分自耕和雇工土地),而且还征收富农的耕畜、农具、房屋等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一政策,是以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为标志。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实行的这一政策。

      在上述四种富农政策中。除第三种(即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中的联合富农)外,其他在土地改革中的三种,基本上都是主张在没收或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之后,还要触动,或者名义上不触动而实际上要触动富农的雇工土地(有的还会涉及到富农的自耕土地),并连同富农的其他生产资料,实行按人口平均分配。就其不利于富农经济的保存来说,这三种政策都是共同的,其不良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建主义的剥削,而不是一般地反对资产阶级、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而中国富农所雇工经营的那一部分,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保护。土改中,把富农的自营土地(包括自耕和雇工土地)及其用于发展生产的其他生产资料(耕畜和农具等)加以征收,实际上就是消灭了富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也就等于消灭了富农经济。

      二、新中国成立后新区土改中的富农经济。

      鉴于过去的经验教训,以及为了适应广大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决定改变过去的富农政策,并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亲自主持这项工作。在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磋商之后,最后终将过去长期实行的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就是1950年6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的:“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按照这个政策,不仅富农的自营土地(包括自耕和雇工土地)可以不动,其他的生产资料也受到保护,而且对于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也是有条件地征收,即只在少数地区实行。

      《土地改革法》对富农政策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因为中国富农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富农,不仅人口数量很少,而且土地数量也很少。虽然有的富农兼有土地出租,但其数量也是很有限的(半地主或富农除外)。即使是在人多地少、坚持认为不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就不能满足贫苦农民土地要求的中南区,据他们调查,富农出租土地的数量约占其土地总数的1/3。〔3〕其实, 在我国其他地区,富农出租土地占其土地总数的比例并没有这么高。在我国北方地区,以新中国成立后才结束土改的北京市郊区为例,富农出租土地约占其土地总数的24.85%,就是说,还不到1/3。〔4〕在我国南方地区,据苏南行政区对无锡县一个乡和奉贤县两个乡的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占其土地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4.99%和16.52%。〔5 〕在我国经济发展较缓慢的西部地区(如陕西关中地区),富农的出租土地更是少得可怜,平均不足总耕地量的0.2%,约占富农本阶级土地量的4%。〔6 〕如果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也能给他们保留下来,既不会影响贫雇农的土地分配,也有利于富农经济的保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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