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间信用借贷之利率问题

——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契券研究

作 者:
余欣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敦煌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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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至少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最早的文字记载可上溯到《周礼》:“四曰:听称责以傅别。”〔1〕所谓“称责”就是借贷,“傅别”就是立契。 可见西周时民间借贷已付诸契据。其他一些早期的有关记录还散见于《战国策》〔2〕、 《史记》〔3〕、《汉书》〔4〕等史籍中,惜均语焉不详。明确地记载了最为关键的利率状况的是《管子》,其中对齐恒公派人调查民间借贷事件的描述极为引人注目:“鲍叔驰而西,反报曰,西蚊之氓者,带济负荷,菹泽之萌也,渔猎取薪,蒸而为食。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宾胥无驰而南,反报曰……〔5〕”。这里东、西、南、北四方因社会生产的不同, 而有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之分,贷款额从粟数千钟至数百钟,钱六七百万至上千万不等,利率也互有高低,从二分到十分,相差悬殊。

      由于我国史家传统使然,涉及借贷时往往只是寥寥数语。像《管子》这样的已属罕见,更遑论借贷契据的具体格式和条款内容了。所幸的是,在敦煌、吐鲁番等地相继发现大批借贷契据的文书,忠实地展现了(自高昌时期至宋初时期)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原貌。其中数量最多的唐代契券为我们研究这段重要历史时期民间借贷的基本状况、特点、作用、发展和变迁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原始材料。一些国内外的知名学者在此领域作出过开拓性贡献,但这批材料远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有些论著虽涉及契券的利率问题,但未作细致、科学的考察。尤其是信用借贷的利率形态、变动的轨迹及其成因仍是一个“真空地带”。因此笔者不揣自量,提出一些肤浅的见解,得方家指正为幸。

      一、借贷契券的分类及信用借贷的定义

      国际上较多地研究过敦煌、吐鲁番所出的借贷文书的是日本学者。著名的有仁井田升、玉井是博、堀敏一、池田温等。国内此块园地则相对寂寞得多,涉及者极少,较有成就的当推武汉大学的陈国灿先生。他们都就这些借贷契约的文书的类型提出过不同的划分标准。玉井是博简单地将此诸契分为借钱契、借绢契、借粮契、借地契和雇骆驼契〔6〕,仅是根据借贷标的物的不同,未能触及借贷关系的实质。仁井田升则提出了“消费借贷”说〔7〕。他将所有经济类文书划分为消费借贷、租赁、雇佣、请负四大类。并在消费借贷名下列出豆麦绢褐借贷文书、不动产质文书、动产质文书、人质文书四种〔8〕。 诚如陈国灿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分法似有重覆错杂、标准不一之嫌”〔9〕。 认为当以“剥削的内容、手段和特点为标准”,提出了生息举取、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无息借贷“四分说”〔10〕。这种分类法较之日本学者的要科学得多,但仍不甚严密。依笔者陋见,物力偿付可归入生息举取一类,无息偿付由于层次不同,显然不能与其它三种并列而论。由此,笔者提出一种“两分法”,即先分为两大类: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然后再在各自类目下层递细分。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这两类借贷在借贷关系成立条件和利率确定机制上具有实质性区别,并因此而自成由一系列显著特征构成的系统。故理应单立开来,既符合逻辑,又便于考察。

      这里提出一个“信用借贷”的新概念。所谓信用借贷,即借贷关系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不需抵押物的借贷。亦即南北朝时所称的出责〔11〕和举贷〔12〕。唐人称之为放债〔13〕、责息钱〔14〕、举债〔15〕、举放〔16〕、出举〔17〕。信用借贷可首先划分为无息借贷和有息借贷两目,再根据借贷物的不同可分为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然后可具体地分为钱币借贷、织物借贷和粮食借贷三种。若有必要,此三种还可细分。现将所有借贷契券图示如下:

      

      必须在此加以指出的是:之所以将织物兼列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是因为唐代的货币体系是一种钱帛本位制。尤在唐初,以绢帛为主的纺织品可以说是一种十足的货币。除了对外不能作为硬通货使用外,在国内具备了货币的所有职能:价值尺度,贞观年间,米价就是用绢来计算的〔18〕;支付手段,税捐〔19〕、租费〔20〕、俸禄〔21〕、甚至稿费〔22〕都可以用绢支付,当然,还包括借贷〔23〕;流通手段,可用来买鱼〔24〕、柴〔25〕等消费品,也可以用来买书画〔26〕等艺术品。但绢帛终究还是实物,其中一部分仍不得不列入实物借贷,故其属性当以兼跨货币、实物为宜。

      二、利率条款的基本形态

      敦煌、吐鲁番所出信用借贷契券,大部分为有息借贷,亦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息的。两者在称谓上的区别体现出性质的不同。有息的一般称为“举取”,无息的一般名为“便贷”。在初唐至中唐后期,这种区分是非常严格的,并得到官方制定法律条文的确认。《唐律疏议》中云:“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27〕。”这里以“非出举之物”指无息借贷之“负债”。《旧唐书》中云:“贞观初……放息出举,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岂觉其非?”〔28〕可见“举取”乃专指有息借贷。但到了晚唐,界线已不复存在。无论是否有息,凡借贷一律通称“便”、“贷”。此问题留后详述。

      无息借贷是通过故意缺省利率条款之方式来体现的。其基本形态分述如下:

      钱币之无息借贷。 在目前已出土的文书中仅见一件,即吐鲁番前庭府卫士左憧憙所出《唐麟德二年(公元六六五年)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

      1麟德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前庭府卫士张海欢于左憧憙边贷取银钱肆拾捌文,限至西州十日内还本

      3钱使了。如违限不偿钱,月别拾钱后生利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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