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舶的抽解、禁榷、和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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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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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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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建立之后,先后在各个对外贸易港口设置市舶司,作为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对海外进口商品实行抽解、禁榷、和买是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有宋一代,抽解、禁榷、和买制度不断沿革变化,对宋朝财政和海外贸易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抽解制度

      所谓“抽解”,即市舶司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它按贩到舶货的一定比例抽收,故又称为“抽分”。

      宋初市舶制度尚属草创,统治者为巩固中央集权,削弱藩镇势力,在经济上推行“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的方针,〔1 〕主要向地方州郡争夺舶的控制权,标榜“不与民争利”,〔2 〕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对进口商品征税,其时实行的是“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其价直酌蕃货轻重而差给之”,〔3〕 带有收购的意义,严格地说这还不是一种关税。直至“淳化二年(991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4〕始立“抽解二分”并非定制,不久仁宗朝又实行“十税其一”,但是这个规定很含糊,没有详细规定如何抽解。由于舶货种类不同,良窳价值相差很大,这就给予官吏舞弊挟私,上下其手的机会。据记载,王丝“充广南东路转运按察使,兼本路安抚、提举市舶司。凡蕃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其精者,夷人苦之。公令精粗兼取,夷人大悦,谓之金珠御史,意贵之也”。〔5〕可见当时抽解之法在执行中有很大的伸缩性, 弊病很多,影响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至北宋中期,中央集权已空前巩固,藩镇割据的威胁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然而因宋初统治者对唐末、五代之弊矫枉过正,产生了许多弊病,影响国力,形成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其中最突出的是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国用入不敷出。〔6〕在此情况下, 统治集团的一部分人要求进行改革,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王安石变法以“理财富国”为中心,如何利用海外贸易来增加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元丰三年(1080年)宋政府制订了《市舶法》,纠正原来市舶司在实施抽解时的伸缩性、随意性等弊病,规定“抽解法有定数”,在全国统一税率,〔7 〕具体的办法是将舶货分成粗细两类,分别征以不同的税率。绍兴十六年(1136年)户部言:“其抽解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8〕文中的“法”即指元丰《市舶法》。 元丰《市舶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海商所受到的盘剥,有利于海外贸易的发展,元丰年间,中国海商“来往如织”,〔9 〕外国商使“来者相继”,〔10〕宋政府的市舶收入也增加了。

      但是由于封建官僚政治的腐败,法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贯彻中却又是另一回事。元丰之后,法定的税率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北宋末年,广州市舶司抽解“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11〕这应当是广州市舶司擅自规定的。

      步入南宋之后,随着政治日益黑暗,财政更加仰赖海外贸易,统治者加强了对海外贸易的掠夺,遂破坏了元丰时“旧法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之待价”的“招致之方”,〔12〕抽解之法进一步崩溃。绍兴十四年(1144年),“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抽解四分”,后因蕃商陈诉抽解太重,绍兴十七年(1147年)旋又恢复“十分抽一”。〔13〕尽管如此,但是各地市舶司为“课额增羡”,以求升迁干赏,大肆搜刮,实际税率不断上升。隆兴二年(1164年),两浙市舶司向朝廷报告,“抽解旧法,十五取一(指粗色),其后十取其一。又其后择其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乞十分抽解一分”。〔14〕此意见虽然得到朝廷批准,但实际上依然是“细色伍分抽一分,粗色物货七分半抽一分”〔15〕比法定的税率提高一倍,而且“州郡官吏趣办抽解之处,又多名色,兼迫其输纳,货滞则减价求售,“以致商人”所得无几”。〔16〕至于官员们借抽解为名,行勒索渔夺之实,更是不一而足,〔17〕反映了封建政权对海商剥削和压迫都加重了。

      于此项一提的是,除了对进口舶货有抽解之税外,在北宋的相当长时期内,对出口商品亦征税。宋人朱熹记曰:“广之蕃舶装舡,旧皆取税”,直到仁宗嘉祐年间,余靖出知广州才“奏罢之”。 〔19〕惟征出口税的具体情况,史籍元载付诸阙如,难以稽考。

      二、禁榷制度

      禁榷,是专买专卖的意思,属官市的一种,即对海外进口商品禁止私人买卖,而由官方垄断经营。唐时已有舶货禁榷之制,〔20〕宋朝的舶货禁榷则始于太平兴国二年(987年),其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1.全面禁榷制: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根据乐冲、陶邴的建议,诏“自今禁买广南、占城、三佛齐、大食国、交州、泉州、两浙及诸蕃国所出香药,犀牙”。〔21〕时所谓“禁榷”,就是凡海外进口商品全部由市舶司收买,官府专卖,“非出官库者,不得私相交易”,〔22〕故我们将其称为“全面禁榷制”。对于民间原有的贮货,“限令取便货卖,如限满破货未尽,并令于本处州府中卖入官,限满不中卖,即逐处收捉勘罪,依新条断遣。诸迥纲运,并客旅见在香药,犀牙与限五十日,行铺与限一百日,令取便货卖。如限满破货不尽,即合于逐处中卖入官”。〔23〕对于违抗者则予以严厉的惩处,“敢与蕃客货易,计其值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妇人犯科者充针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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