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流向略论

作 者:
张弘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的流向大体可分为:经营商业、经营土地和高利贷、窖藏与浪费、流入国库与中饱私囊、与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贸易。这些流向对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均产生了较大的作用和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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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秦汉时期的商业是比较发达的,在我国古代商业发展史上堪称一个黄金阶段。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商业经营的主体——商人的人数不断增加,并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聚了大量的商业资本。这些巨额财富的流向,除了对当时商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以外,还对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略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经营商业

      经营商业是商业资本流向的一个主要渠道。为使商业经营活动能周而复始地进行,不断扩大其经营的规模与范围,商人就须把在商业经营过程中获取的商业资本,重新投入到商业经营的活动中。战国秦汉时期,中小商人构成了商人的主体。他们除了一小部分是在春秋中后期“工商食官”解体后由普通的商业劳动者转化而来以外,大部分则是已经破产或行将破产的个体农民,在商业经营活动较高利润率的驱使下,以经营“末业”作为“贫者之资”。(《史记·货殖列传》)因此,他们多缺少商业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只能从事一些“贩夫贩妇”的小本生意。多是采用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方式来进行商品生产和销售,不可能普遍地提高社会商品生产的整体技术水平,更不能把这种家庭化的简单再生产转化为扩大化的社会再生产。大商人拥有雄厚的资本,在商业经营上,理应以扩大再生产为主。但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却时常使他们举步维艰,仍多重复着简单再生产。从经营规模上看,大商人所经营的工商型“企业”,一般是比较大的。以铁石鼓铸为例,“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由于这些“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的雇佣人员,大抵尽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如此弃农经商就可能“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以上引文均见《盐铁论·复古》)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统治。因此,封建国家对此类“企业”多是采取抑制的政策,汉武帝时期实行的盐铁国营就是明证。另外,战国秦汉时期,商业经营活动需“各任其能,竭其力”,(《史记·货殖列传》)风险较大,往往有破产之虞。经营的规模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就随之增加。因此,大商人在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时,常以维持经营现状为上策。从商品经营的种类上看,有些商品受其特性的制约,经营的规模不宜过大,如酿酒销售的收益是颇丰的,但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酤一岁”也仅有“千酿”而已。这主要就是受当时生产技术所限,酿出的酒的度数不高,容易腐败变质所致。所以,此类商品的生产、销售的经营规模只能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使追利逐富成为一种社会风尚。进行简单再生产,对于商人来说,虽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的求富途径,但在“求富无涯”等观念的影响下,从主观愿望上讲,他们仍多希望能进行扩大再生产,来更快、更多地赚取高额商业利润。如战国时期的猗顿,原是“鲁之穷士”,“耕则常饥,桑则常寒”。(《史记·货殖列传》注)后经陶朱公指点迷津,来到西河,大畜牛羊于猗氏之南,十年之间其息不可计数,赀拟王公,驰名天下。后把资本投入到盐业的生产和销售上,并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成为“上有天子诸侯之势尊,而下有猗顿、陶朱、卜祝之富。”(《韩非子·解老》)的大商人。又如在西汉前期,社会比较安定,经济比较繁荣,“汉兴七十余年之问,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庚皆满,……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史记·平准书》)同时在黄老“清静无为”的思想指导下,商业管理政策也比较宽松,这就为商人进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外部环境。如蜀卓氏、程郑、宛孔氏、鲁曹邴氏等,都是在此期间扩大冶铁生产,成为可比“素封”之家的富商大贾。

      二、经营土地与高利贷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另外,影响商业经营的其它因素尚有很多。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便把大量的商业资本投向经营稳定、风险小、获利多的购买、经营土地和从事高利贷活动等其它行业。

      战国秦汉时期,商人把大量的商业资本投向土地,除了上述原因外,还与土地的自然属性、人们对财富的观念,及政府对商业的管理政策等因素,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个时期,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还是一种能生息的资本。商人购买大量的土地,是想通过土地的租佃关系,来获得“见税什五”的地租。这种“田农”式的经营方式,虽是“掘业”,赢利不多,但却具有“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的较为稳定的收入。如果能经营一些如“千树枣”、“千树橘”、“千树萩”、“千亩漆”、“千亩桑麻”、“千亩竹”之类的经济作物,则会有更大的收益,其富“皆与千户侯等”。另外,与商业资本不同,土地是一种不动产,它不忧水火,不怕盗贼,在战乱四起之时,不象商业资本那样,随时有丧失的危险。因此,更促使“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史记·货殖列传》)。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土地是人们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一种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人们逐渐形成了“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财,有财斯有用”的财富观念。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虽使人们的财富观念有所扩大,不再仅仅局限于土地,但大多数人对财富的基本观念,仍离不开土地。即使是“述货殖则崇势利而羞贱贫”(《汉书·司马迁传》)的司马迁,也持有“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史记·货殖列传》)的观念。因此,大多数商人以获取大量的土地为最终目的,也就不足为奇了。

      战国秦汉时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多实行“重农抑末”的商业管理政策,鼓励民众向土地投资。一些地方官吏,如“循吏”,对此也多能认真地加以贯彻执行。《汉书·地理志》载:“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故其俗夸奢,上气力,好商贾渔猎。……信臣劝民农桑,去末归本,郡以殷富。”从商贾到农桑,从末到本,无疑就是把商业资本投向土地。《汉书》中所称的其他循吏,如龚遂等,几乎都是以劝农弃商为务,如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商业资本流向土地。

      自春秋以来,“田里不鬻”的陈规就已被打破,进入战国秦汉,土地便可自由买卖了。封建政府虽然有时颁布一些限止商人占田的诏令,但那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阻止商人在上述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把大量的商业资本投向土地的狂潮。汉武帝时期,通过告缗,没收商人的土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汉书·食货志》)现据此粗算其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有的份额如下:《汉书·地理志》载,平帝时,全国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耕田八百二十七万余顷。武帝时期属西汉盛世,全国邑县、耕地当与之相差不大。取其整数,县以千三百计,每县以没收田二百顷计,则共没收土地为二十六万顷,约占全国耕地的3.14%。若加上其他未犯法,没被没收的商贾的土地,则数量更多。而在西汉末年、东汉末年,商贾兼并土地比汉武帝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可知,战国秦汉时期,商业资本投向土地为其一个极为重要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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