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多层性

——兼论汉魏之际社会的变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文澜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武汉 430077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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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我们研究经济史,对于再生产的4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往往只注意前面3个而忽视消费〔1〕,不谈消费,生产的目的则无以表明。以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研究为例,我们不难发现一种习见的现象:一方面,无与伦比的出土文物,前人留下来的文献记载等等,使人们不得不由衷地感叹古代经济的繁荣,物质文明的进步,甚至赞扬它处于当时世界领先的水平;另一面,又不得不面对一代又一代普通百姓在贫困、饥饿线上挣扎的历史事实。如此反差极大的两方面,从消费这个环节上来看,显然表明人们享受的社会生产物存在极大的差别,也就是说社会消费有不同的层次。由消费的不同层次逆向思考,私见认为,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经济亦分为不同的层次。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多层次分析的理论依据

      众所周知,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提出唯物史观这一基本理论的时候,既强调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首位的原理,同时又十分重视生产和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的辩证关系。就消费而论,马克思指出:“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2 〕“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3〕马克思还强调, “简单再生产实质上是以消费为目的的。”〔4 〕这些论断为我们从消费入手分析社会生产等经济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消费入手,首先碰到的问题是:既然消费是分层次的,那么以消费为目的的生产是否也有不同的层次呢?回答是肯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把社会生产明确地分为两大部类,他特别细致地考察了第Ⅱ部类内部的交换,把它分为必要生活资料生产和奢侈品生产两大分部类,这实际上就是两个不同的层次。马克思在谈到奢侈品生产这个层次时指出,奢侈品尽管是工人的产品,但只进入资本家阶级的消费,绝对到不了工人手中〔5〕。

      马克思对消费资料生产的层次分析同样适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类的生产在一定的阶段上会达到这样的高度:能够不仅生产生活必需品,而且生产奢侈品,即使最初只是为少数人生产。”〔6 〕这种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只满足少数人消费需要的奢侈品生产,首先出现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制关系的必然结果”〔7〕。

      不只是奢侈品生产表现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从更大的范围看,前资本主义社会整个消费资料生产的不同层次还表现了享受消费资料的全社会成员是分层次的,亦即是说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8〕这里所说的不同等级或多级阶梯, 是按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划分的,其经济地位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多层次之中。

      二、多层次分析的历史依据

      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不同层次的消费资料生产和消费,这一结论完全为我国古代社会的历史所证实,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当时的经济思想反映的现实。

      战国时期的经济巨著《管子》早就强调消费应当“足以辨贵贱”,即使消费目的一样,如“衣服足以适寒温”,但所生产的“衣服”一定要“足以别贵贱”〔9〕。恰如荀子所说的, 消费品的生产和占有必须“有贫富贵贱之等”〔10〕。

      汉代董仲舒有感于社会消费差别太大,贫富过分悬殊,极力主张“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11〕,这里仍以肯定消费的等级差别为前提。

      唐代,白居易针对社会衣食、器用、田地、栋宇等财富占有与消费严重不均的问题,提出了“立制度”的主张,这个“制度”不是均贫富,而是“尊卑贵贱,皆待制度而别”,即按社会尊卑贵贱等级确定消费财富的不同质量和数量,以做到“贵贱区别,贫富适宜”〔12〕。

      古代的法律更严格规定并保障消费的等级差别,它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

      以衣而论,古代人们的服饰等级差别极大,从头到足——头衣、上衣、下衣、足衣,从质料、款式到颜色、花饰等,都有严格的法规。以质料而论,绫、罗、绸、缎、锦、绣、绡、缟等都是上层等级专用的,贫民百姓则“平生不识绣衣裳”〔13〕,而“布素豪家定不看”〔14〕。法律绝不允许衣着穿戴“贵贱莫辨”。唐代曾出现“在外官人、百姓”“于袍衫之内,着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子”“不依令式”的现象,政府即“令有司严加禁断”〔15〕。

      法律对于人们饮食等级的严格限制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早期表现得十分突出。例如睡虎地秦简《传食律》就详细规定了各色人等的饮食品种及用量,高级饮食生活方式只供剥削阶级上层独享,即所谓“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至于官奴婢、刑徒的主食不过是当地所产的粗粮,副食仅一点盐和少许酱,没有菜、韭葱〔16〕。

      人们的住房也等级有差。唐代的《营缮令》规定:“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模供、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五间五架……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袱乳梁装饰。”而“庶人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一间两架,仍不得辄施装饰。”对那些“于令有违者”,则“论如律”〔17〕。

      至于行,出门乘车骑马同样有等级规定。能享受这一特权的阶层,还有数量、规格、装饰等方面的差别;无资格享用者,若越雷池,必招致惩处。如,唐大和六年“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时,有司曾奏:“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以恣其乘马,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最为僭越,请一切禁断。庶人准此。”〔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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