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30年代中国银行业对棉纺织业的直接经营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一翔 1959年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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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的银行业与产业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发展不同步到同步发展的曲折过程。到30年代初,双方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银行对工矿企业除有大量放款外,还有所侧重地对一些经营较为成功、或与本行有某种历史渊源关系的企业作过少量投资。不过,这种投资行为并没有成为银行资金运用的重点,尚不构成该时期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关系的主流。然而,从1932年开始,在国内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条件下,银行与产业的关系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从棉纺织业起步,中国银行业走上了大规模直接经营工业的道路。通过这一途径,银行界与产业界的关系大为加强,银行资本的一部分逐渐渗入产业资本之中。而这种变化又是通过银行放款性质的异变才得以实现的。

      一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始,中国银行业对工矿企业的放款逐年增加,其重点为纺织与面粉两大行业。“良以此二项工业,在我国创办最早,在今日较诸其他工业,比较的为普遍而发达,其制造之出品,又为人生衣食所必需,故较大之银行,多以经营纱厂面粉厂放款为荣,其关系亦至切。”〔1〕而在这两大行业中,“纺织工业为国内工业之巨擘,与金融事业关系尤深”。〔2〕银行将其工矿业放款中的很大一部分投放到纱厂,显然与棉纺织业的规模经济效益高、资金周转速度快以及偿债能力强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说,银行业自最初与产业接触时起,就已经把自己的命运与棉纺织业的兴衰紧紧拴在一起了。换言之,棉纺织业能够发展成为近代中国新式产业中的支柱行业,与本国银行业的大力扶助是分不开的,诚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夫纺织工业原为我民族工业至占重要之一门,40年来,此仆彼起,几经沧桑,蔚成奇观,忝为中国工业史上灿烂之一页,而金融业之借款支持,其功亦不可湮没。”〔3〕到30年代时,各大银行都拥有一批固定的纱厂放款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例如,中国银行的纱厂放款户常年保持在40家左右,1933年底的放款余额为2390万元,约占工矿企业放款的56%,占全行放款总额的7%〔4〕。上海银行的纱厂放款户有30多家,1933年底的放款余额为2255万元,占工矿企业放款的65.34%,占全行放款总额的20.58%〔5〕。金城银行的纱厂放款户有20多家,1937年6月的放款余额为1280万元,占工矿企业放款的53.1%,占全行放款总额的11.6%〔6〕。此外,交通银行的纱厂放款户常年也在20家以上〔7〕,浙江兴业银行也有近20家〔8〕。而几乎所有的纱厂都以一家或若干家银行作为自己的金融后盾,如申新纺织集团的主要往来户为上海银行与中国银行,大生纺织集团的主要往来户有金城、上海、浙江兴业、中南等银行,而规模颇大的恒丰纱厂则专与浙江兴业银行独家来往。

      然而,作为近代中国最大的支柱产业的棉纺织部门,尽管能以生产规模大、设备力量强及技术水平高等优势条件而长期受到银行业的青睐,成为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向;但由此也形成了该部门对于银行资金的过份依赖,一旦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与其他产业部门相比,很容易造成周转不灵,以至最先陷入难以自拔的窘境。1931年以后,在世界经济危机浪潮的冲击下,国内长达四、五年之久的经济萧条就是首先起始于棉纺织业危机。这次主要导源于市场需求萎缩的经营性危机暴露出近代中国银行业与产业关系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难点与问题,但同时也给两者关系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一种机遇。在危机出现之初,当纱价下落、销路阻塞而导致各纱厂产品积压、费用增加之际,银行即以“参与者”的身份,加强了对关系纱厂的监管。随着危机程度的逐渐加重,当不少纱厂囚亏蚀累累而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之时,银行便依据通常的信贷原则,对这些纱厂进行收买或实行代管,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或转让,或直接经营,使企业的生产得以维持下去。于是,银行与产业之间的关系便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应该说,这种变化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的,有利于产业的成长。

      从本质意义上讲,银行与产业关系的新变化是通过银行放款性质的异变这一特殊途径完成的。长期以来,纱厂取得银行信用的方式,除少量信用借款外,主要是商品抵押借款和厂基机器抵押借款。信用借款一般以透支的形式出现,只限于少数信誉卓著的纱厂,且数额不大。商品抵押借款和厂基机器抵押借款则为多数纱厂大量借入款项时所采用。纱厂向银行抵押的商品以花纱为多;附设有布厂的也可以用棉布作押,因此,当时通称这种抵押借款为花纱布押款。银行方面对商品抵押放款的规定是:“放款期限,均在六个月以内,多属活期,系以工厂原料或大宗制成品作抵,依照市值七折左右用款。由本行派人驻厂管理仓库,或迳以押品堆存本行仓库。”此种放款通常占银行纱厂放款的一半左右,但本利的收回比较容易。即使到期本利不能收回,且由于抵押的物品“以易于出售及价格稳定为标准”,只要脱手迅速,也不至于出现呆帐。对厂基机器抵押放款,银行方面规定:“多以一年为期,系以工厂基地及机器作抵,均经专家详细查察,认为确有价值,始予承押,依照目下市值对折或对折以下用款。”〔9〕这是一种定期放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也为数不少,且放款额亦较大,因而存在较大的风险。如申新第一、二、五、八厂的厂基机器等抵押品约值1300余万元,到1934年为止,上海银行对其放款达950余万元,约合抵押品价值的73%〔10〕。这是由于申新公司的信誉较高,银行亦给予优惠照顾,故能在对折以上用款。当时,几乎所有的纱厂都以产品原料或厂基机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必要的借款。如1933年底上海银行的全部棉纺织业放款中,花纱布抵押放款1082万元,占48%,厂基机器抵押放款962万元,占42.7%;信用放款仅为211万元,占9.3%,而且绝大部分是放给申新纺织公司一户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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