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农业雇佣经济为何难以发展

——兼与英国封建晚期农业雇佣劳动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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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春,笔者在牛津访学。一位牛津大学的农民问题专家,对清代的中国农业仍未广泛采用农场式经营大惑不解。因为资本主义农场式经营在十五、十六世纪的英国炙手可热,以至引起农业革命,从而为日后的工业革命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中国自古就是东亚农业先进国,何以至十九世纪对这一方式还那么冷淡?〔1〕这位牛津学者的疑问不是没有缘由的,也不是可以简单回答的。所谓农场式经营,就是雇佣工资劳动者,面向市场需求,追求利润,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首先所需要的土地集中,在中英封建社会晚期出现了怎样的发展趋势?清代农业雇佣劳动在质量和数量上与英国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中英农业雇佣劳动出现明显不同的发展前景?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而且对当代中国正在改革中的农业生产组织,也颇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一

      雇佣劳动需要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我们首先考察一下英国和中国封建晚期的地产运动趋势,看看土地是如何集中起来的,又主要集中在哪些人手里。英国经济史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英国封建地产运动的总趋向是,先是封建大地产日渐衰落,中小地产不断加强,土地相对分散;而后,在一个新的机制上土地又重新集中起来。倘若将1086年《末日审判书》和1279年的《百户区卷档》进行比较便可发现,十一世纪占有最显著位置的巨大的王室领地到十三世纪末已大大削减,有的地方几近消失。在剑桥郡的60个乡村地产中,王室领地占16%,且1279年时几乎全归一般封建主掌握。而且,非王室的市俗大地产也在减少。与此同时,封建小地产大量增加,特别是教会地产和骑士地产,其中骑士地产在此期间增加2倍多。〔2〕

      封建地产转移的原因颇为复杂:或因婚姻与继承,或因国王的再次分封与没收,但更多的情况是因为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而导致土地市场的出现。在十二、十三世纪的贝德福郡世俗领主庄园,可以探明其归属变化的67个庄园中,49个庄园是出卖的,由于没收而更换主人的11个,只有7个庄园是因继承而转移的。在伍斯特郡,18个世俗庄园中,16个庄园是出卖的〔3〕。可见,买卖已成为封建主转移地产的主要方式。1290年爱德华一世通过的《卖地法》,实际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买卖合法化。

      更富有深远意义的变化,是生产者直接参与土地市场,使封建保佃地逐渐货币化,并在一部分生产者手中集聚起来。

      1290年的卖地法令虽然没有提到农奴维兰(ViLLani),〔4〕但实际上与维兰购买自由地有关。按照中世纪法学家的理论,维兰的土地和家畜属于领主,不经领主同意不得转租或买卖。但在实际生活中已不完全如此。著名英国经济史学家M·M·波斯坦指出,他们被允许购买自由的土地而不受到阻碍,并且事实上经领主允许或不经领主允许,都可以购买和出租土地,不论维兰的还是自由的土地。他们还可以购买、出卖、抵押和租用家畜,可以取得动产并随意分割。〔5〕在货币地租取得优势后,农村对土地的买卖和出租发展尤其迅速。因为庄园管理方面可以不考虑农民份地是否保持完整及其后果;而在劳役地租实行时,庄园领主确乎关心份地的完整,这种完整性与佃户的劳役以及其他义务密切相关。

      十三世纪以后,维兰农民转租和购进其他农民土地或领主自营地的案例,在庄园法庭案中时常可见。翻阅圣奥尔本修道院的法庭案卷,可发现土地转移的案件位于首要位置,而且半英亩以上的小块土地转移又在其中占优势。1260—1319年间伍斯特郡里德戈拉夫庄园记载了2756起非亲属家庭之间的土地让渡案例,涉及面积仅1304英亩,也表明土地交易主要在小农家庭之间进行。而且,农民安排这种交易往往不通过法庭,即不通过领主同意。依伍斯特大主教的法庭档案分析,这种公开或半公开的土地买卖在1394—1495年约占总让渡的20%,而在1465—1540年增长到45%〔6〕。

      土地自由买卖的结果,在英国,就大多数情况看,是一般农户,尤其是小农因经营不善或获得了非农业生计等缘故,将士地出租或卖给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农,而后者一心想通过扩大土地经营面积获得利润。这些在农民分化中逐渐崭露头角的富裕农民,不仅收买和集中小农土地,而且后来还是庄园领主自营地(Demesne)的重要承租人。十四世纪特别是黑死病以后,领主自营地面临着普遍肢解的局面。领主自营地的缩减或消亡,无疑是农业生产自然组织更新的又一重大转机。

      领主自营地出租,有时在佃户中间大致等份分割。不过,在更多的情况下,领主是将士地集中出租给一两个承租者。后者也许是一个乡绅(Gentry),一个骑士或一个庄头(Yevee)〔7〕有的时候就是一个富裕农民——约曼(Yeoman,中世纪时写作Yemen或yeng)。〔8〕中世纪经济史学家庞滋指出:“如果一个合适的承租者能够很容易物色到,那到令人奇怪了。他们必须是有技艺和成功的农夫,还要有相当一笔资金垫付以进行大面积土地们经营。他们大概要在较富裕的上层农民中才可以找到,于是这个角色往往集中到中世纪较晚时期的约曼身上。”〔9〕自营地包括各种类型的土地和建筑物,诸如厅堂、厨房、谷仓、牛棚等,有时连羊群和牧场也一起租出去。这样,一方面农民内部土地占有平均化局面倾圯,一方面领主自营地不断肢解。随着土地的再次集中和相对集中,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发展起来。到十五世纪,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雇佣农民之间。

      再看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土地集中情况。中国封建地产的占有状况十分复杂,除皇田、官庄、庙产和军队屯田外,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交叉又互为消长的土地占有系统:即封建国家控制下的、持有小块土地并亲自耕作的小农,以及也受封建国家控制但同时拥有或多或少依附佃户,且持有较大片面积土地的“地主”。我认为,中国的封建地主和小农,有其特定的涵义,不能与英国中世纪晚期出现的地主(Landowner)和自耕农(yeomen)简单地类比。严格讲,中国的封建地主和小农都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他们都要定期向封建国家交租纳赋、提供徭役,因此在封建时代他们被统称为”编户齐民”。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称其为“编户齐民”(而不是自耕农)和称其为“编户地主”(而不是简单地称为地主阶级)似乎更为恰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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