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上的相关分析

作 者:
赵冈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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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分析(CoRRClation)是计量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工具之一。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很明确地指出经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而且我们还可以计算出有关的参数,显示这种相关关系之程度、经济度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但在今天的社会中很普遍,在古代也是存在的。不过在经济史上往往没有足够及可信的数量资料供我们进行计量分析。碰到这种情况,学者往往用文字说明,便没有数学表达方式那么精确。更不幸的是,相关分析有其特定的逻辑基础,用数学方式表达不会被扭曲,但若用文字说明,有些学者竟不顾这些逻辑关系,有意的或无意的加以扭曲。以下我试举出几点略加说明。

      第一,相关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两个变量彼此相关,并不一定表示其中某变量是原因,造成另一变量之后果。学计量经济学的人都了解这一点。但在经济史研究中有些学者就直接把相关关系解释为因果关系。试举例说明,如果某一地区的人口增加了,导致该地区棉布消费量及薪炭消费量的变化,很明显二者有相互关系。如果两个变量都有时间序列资料可用,也许可以发现两者的相关系数都很高。但是这并不表示其中有因果关系。薪炭消费量上升并不是造成绵布消费量上升的原因;反之,后者也不是前者的原因。棉布消费量上升及薪炭消费量上升都是人口增加的后果。

      第二,若用数学表示,相关系数如果是零或接近于零,大家一看就一目了然,两个经济变量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但如果用文字说明,则有人会使用似是而非,有高度误导性的词句来说明这种不相干的关系,这里我也可以举出一个实例。在1983年曾出现一篇很受重视的经济史论文,分析中国历史上地主经济制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这位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地主经济制有极大的适应性。它能够适应地权分配的变化,不论地权集中时或地权分散时,地主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支配的主导的作用始终不变。地主经济制又能适应地主身份地位的变化,不论是世袭等级的贵族,各种官宦、商人、士绅和庶民,地主身份的变化,地主制却不变。地主制也极能适应商品经济。不论是自然经济或是不同程度的商品经济,地主经济都不改变。地主经济制也能适应农民战争的冲击。于是这位学者结论道:

      “以上发展变化—地权分配的变化,地主身份地位的变化,封建宗法关系削弱,商品经济的冲击,尤其是农民战争对封建经济的打击,都涉及到封建土地关系削弱及封建生产关系松解。在这巨大变化中,地主经济体制的主导作用并没有改变。”

      这篇文章的影响力极大,不久以后它就变成一篇准经典性的论著。他人又据此推衍出进一步的发挥—以地主制为内容的封建经济有适应性,有灵活性,有弹韧性,有融合性等等新的形容词。不一而足。

      其实,从正常的眼光来看,这篇文章所举史实正好是说明:地主制与封建宗法关系及封建生产关系没有相关关系,故后者尽管变动面前者丝毫不受影响。因为不是量化的分析,我们无法计算出相关系数是零的参数。更不幸的是,荐者不重视学术分折的逻辑,不说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而用「高度适应性」这样误导性的词句来形容,结果引出逾来逾多的曲解。

      社会上的经济关系可能太复杂,不习惯于形式逻辑的人可能无法一眼看出其中的真正关系。让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其谬误。假设某甲有很稳定的睡眠习惯,每天睡八小时,春天如此,复天如此,秋天如此,冬天也如此,晴天如此,阴天下雨下雪皆如此。正常的说法应该是:此人的睡眠习惯与天候季节之间不存在任何相关关系,或者说此人的睡眠不受天候季节之影响。但如果说此人的睡眠习惯能高度适应天候季节,则有很强的误导性,以后可能会被人推衍成睡眠的灵活性——此人可以睁着眼睛睡觉,站着睡觉,走着睡觉等等说法。

      在经济史研究中的相关分析,还有另一类的毛病,就是误判的因果关系,也就是俗话所说的乱拉关系。最近十年经济史学者曾经掀起一阵研究明清刑律中的雇工人律例之风,大家纷纷利用故宫的刑部档案,挑出涉及雇工人命案之案件,计算这类案件数量之多寡。此项研究可以举出统计数字,比较具体。研究者一致地发现,涉及雇工人命案的案件数目前后变化很大;康熙雍正年间极少,乾隆初年增加,乾隆二十几年以后达于高潮。研究者得到一致的结论,认为这项数字的变动充分而正确地反映清代资本主义萌芽,雇工人数增加的原因涉及雇工人命案件数随之增加,是其后果。

      初看来,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但细审这些学者所计算出的命案件数,就会发现一个绝大的漏洞。这些命案件数既不是常态分布,也不足渐增的时间序列,而是在某几个特定年突然增加的。大家都如道,经济制度与社会习惯都是逐渐变迁,慢慢发展,绝少突然在一年之内发生巨变者。即令清朝有资本主义萌芽之事、也绝不会在乾隆二十五年突然发生。

      如果细审有关雇佣工人的律条就很容易发现,清朝的刑律对雇工人身份之定义曾经修订过。雍正十三年,因为时毛儿之案件,清政府官员曾对雇工人身份之界定有新的解释。乾隆二十五年,政府规定雇佣劳动不再立文契,乾隆五十二年又规定雇工一律不用主仆名份。每一次修订雇工人之定义,都立即引起雇工人命案件数之突然变化。很明显,刑部档案中雇工人命案件数快速的反映了法律条文之变化及雇工人身份适用范围之变化,这才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举出资本主义萌芽,则是误认因果关系,也就是乱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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