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清代由华北向东北地区的大规模移民活动,是中国人口史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历来受到各方研究者的广泛关注。①其中,清政府对其“龙兴之地”的移民开垦、资源利用等方面问题的态度和政策,又是一个重要论题。现有研究多认为,在近代“弛禁”(以咸同年间东北各地陆续将官荒、围场放垦为标志②)之前,清前中期朝廷对向东北的移民态度总体比较保守,并长期奉行限制开发的“封禁”政策,以保持关外满洲社会风俗不被汉人同化,以及维系旗人对土地、物产等资源的优先开发权,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过,也有研究者指出,封禁并非一以贯之,而是会因时、因地有所变通;③也正因如此,在弛禁之前,东北的内地移民就已具有相当规模。④ 关于清前中期东北移民政策的制订、调整和执行,研究者多重点关注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如清初《辽东招民开垦例》的颁布与废止,⑤乾隆五年东北封禁政策的出台等,⑥并将这些节点作为划分移民阶段(如招垦阶段、封禁阶段)的依据,但对于各阶段内政策的具体执行和调整情况则缺乏进一步的讨论。特别如乾隆五年出台的封禁令指导了此后百余年间(乾隆、嘉庆、道光三朝)的移民管理事务,在如此漫长的时段内,具体执行办法乃至基本原则都可能发生过显著变化,而难以统称为一个“封禁阶段”,有必要在时间轴上对政策变动进行更为细致的梳理。 关于移民政策(特别是封禁政策)的执行效果,已有研究多认为并未达到决策者的预期,实际上即使在封禁执行最力的乾隆朝,前往东北的移民仍然络绎不绝。对此,有研究者指出根本原因在于朝廷本身对于东北开发的矛盾态度:一方面需要来自内地的劳动力来发展生产,解决旗人生计;另一方面对于汉民进入其根本重地始终心怀警惕,试图限制其规模,两者之间很难取得平衡。⑦其他影响封禁政策实施的因素还包括:东北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对流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东北部分地方官吏及旗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乐见移民前来开发;从长城到辽东沿海,流民迁徙通道甚多,客观上难以严密稽查;等等。⑧ 本文试图在上述因素之外,重点探讨一个来自自然界的变量,即移民源地(华北)的自然灾害。事实上,在社会矛盾尚未全面激化的清前中期,华北当地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以水旱为主),是导致流民向东北迁徙的最直接、最重要的驱动力。施政者在救荒压力之下,往往不得不做出让步,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封禁。因而在清前中期移民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华北水旱灾害是一个相当活跃的变量。研究者已注意到部分时段华北水旱灾害在推动流民迁徙进而影响政策调整过程中发挥的作用;⑨在讨论封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变通时,也常会引述一些灾荒年景下皇帝发布的放松关禁的谕令。⑩但将视野放宽到弛禁之前的整个清前中期,对于灾害可能对东北移民政策产生影响的持续性和深刻性,已有的认识尚不够准确和全面。在当前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治理重要议题的背景下,极端气象灾害事件影响下的人口临时或永久性迁徙(即所谓“气候难民”)规模日益增大,如何通过政策手段对移民进行妥善安置和管理,也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中国气候深受东亚季风影响,极端水旱灾害多发,历史上不乏灾害引发流民潮的先例,一旦应对不力,便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社会后果。从历史上总结经验教训,亦可为当前和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提供一定参考。 基于此,本文聚焦于清前中期时段(具体为1644-1850年,即清初至道光年间,在咸丰朝弛禁之前),将华北(主要是直隶、山东二省)水旱灾害强度与同期移民政策调整、流民迁徙行为、东北人口增长及政区设置等信息展开对比,全面分析这200余年间清政府对华北流民向东北迁徙的管理政策经历了哪些调整,并对水旱灾害在政策执行与调整中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二、清初《辽东招民开垦例》的颁布与终止 清初,辽东地区大批汉民随八旗入关,当地只留少量旗丁驻防,原有政区和社会组织基本瓦解,大片耕地抛荒,对于清朝巩固所谓“龙兴之地”的统治十分不利。在此背景下,顺治十年(1653),清廷颁布《辽东招民开垦例》(以下简称《招垦例》)以招徕流民,恢复生产;(11)同时在辽东、辽西分设奉天、锦州二府,统由奉天府尹管辖,(12)由此形成所谓“旗民双重管理体制”。(13)《招垦例》中对于招民开垦的奖励相当丰厚,“至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数量在此以下者按级分别赏官,在此以上者“每百名加一级”;对于移民除了资助以口粮、耕地、耕牛,还有三年起科的赋税优惠。《招垦例》施行时间不长,至康熙七年(1668)即告终止,但作为清朝在东北颁布的第一个移民政策,颇受学界关注。以往对其的研究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如何评价其招民开垦的实际成效;二是其十余年后即告终止的主要原因和政策导向意义。以下拟通过对清初华北水旱灾害强度与同期辽东人丁数量变化的对比,从灾害驱动人口迁徙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对华北水旱灾害强度的量化基于《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中的站点旱涝等级数据(分为5级,1-涝,2-偏涝,3-正常,4-偏旱,5-旱)。(14)在清代华北的直隶、山东两省(15)境内选取12个站点,(16)提取各站的逐年旱涝等级值,以加权平均算法计算历年灾害指数。公式如下: Z[,i]=F[,i]+D[,i] (1) F[,i]=N[,1]×W[,1]+N[,2]×W[,2] (2) D[,i]=N[,1]×W[,1]+N[,2]×W[,2] (3) 其中,Z[,i]为第i年的灾害指数,F[,i]和D[,i]分别为当年水灾和旱灾指数;N[,1]为当年轻灾站点数量(等级值2或4);N[,2]为重灾站点数(等级值1或5);W[,1]和W[,2]为权重值,分别赋值0.2和0.8。(17)魏枢纂修的《盛京通志·户口》中记录了顺治十七年至雍正十二年(1734)部分年份奉天、锦州二府的人丁数,可以与华北灾害强度进行对比(详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