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商资本组织的转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裕明(1969- ),男,安徽庐江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江苏 南京 210004)。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资本组织转化是明清商业经营中的普遍现象,徽商也不例外。明清徽商资本组织转化类型分为独资转化为合伙、合伙转化为独资和旧合伙转化为新合伙三种。不同商业中,资本组织转化类型既有单一的,也有多种的。分家、入伙、退伙、拆伙、转卖和重组是资本组织转化的主要方式,人员变故、资本不足和经营不善是资本组织转化的主要原因。资本组织转化是徽商应对经营危机的措施之一,增资增效为资本组织转化的目的所在。资本组织与所有权及所有制相关联,通过包括资本组织转化在内的所有制改革,是改善企业经营不良的重要途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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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商业资本组织分为独资、合伙和股份制三种。其中,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分家合伙和合股合伙三种;股份制为近代引进西方的企业制度,是一种新型资本组织形式,与传统合股有着本质不同。独资、合伙和股份制之外,尚有领本、附本和公司制等特殊资本组织。不过,领本者虽可以作为独立商事主体,但本质上仍隶属于独资或合伙;附本者不能承担商事主体,附属于独资或合伙之下;而公司制本质上属于合伙之一种,因此领本、附本和公司制皆不属于独立的资本组织。

       就明清徽商而言,资本组织分为独资和合伙两种,但两种资本组织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互相转化,独资可以转为合伙,合伙同样可以转为独资,甚至旧合伙也可以转为新合伙。资本组织转化原因虽多种多样,但摆脱经营不善为其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学界关于徽商独资和合伙两种资本组织形式多有论述,而对于普遍存在于经营之中、应对经营危机方式之一的资本组织转化问题迄无专论,不能不说是徽商研究的一大缺失。本文以徽州文书为基本史料,通过对徽商资本组织转化类型的考察,揭示其转化的特点和目的,进而阐述明清商业资本组织转化的普遍性和历史意义。

       一、独资转为合伙

       独资转化为合伙的方式主要有分家、入伙、转卖和联合四种。其中,分家、入伙和转卖方式较为常见,联合方式则不多见。

       (一)分家

       分家时,将家产均分给诸子,但家庭商业组织保持不变,由诸子共同经营,从而使资本组织由原父辈独资转为诸子合伙。该分家方式可称为分产不分业。

       明清时期,徽商采取“分产不分业”的分家方式相当普遍。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通过对234份徽州分家书研究后认为,商人家庭中,“店屋、资本在家产分割中被分割与不被分割的几乎是各占一半。”①蒋璐通过对80份清代徽商分家书的研究认为,“有关具体记载店业析产的共26份,分家分店的有9份,不分店为17份”。②即资本组织通过分家由独资转为合伙现象,在明清时期的徽商中广泛存在。

       具体而言,明代万历年间,休宁钟泽程有敬在上海唐行镇独资开设店铺一座。万历五年分家,店铺分给三子合伙经营,则该店铺资本组织由程有敬独资转为三子合伙。又清代康熙年间休宁陈士策分家,规定“万孚、京祥、惇裕、万森、广孚五号皆殚尽心血操成,一店只可合做,分劳任事得俸,坐正利,分余利,万不可同号分开。”③由此,陈士策各商铺资本组织由独资转为诸子合伙。又康熙年间休宁隆阜戴嘉俊独资开设东升典,五十三年诸子分家,东升典资本分与诸子名下,却由诸子共同经营,则东升典资本组织由独资转变为合伙。乾隆四十一年,歙县溪南吴人兆兄弟三人分家,由于第三子人东早逝且无子,遂将父致蕃独资开设茂兴店分与长次两子合伙经营。④另同治年间歙县祁万植兄弟和戴永捷兄弟两家也采取分产不分业的分家方式,商业组织由独资转为合伙。其中祁万植兄弟分家将“油榨店屋傢伙皆系存公”⑤,戴永捷兄弟将“程村碣及江村店业、租田概行存众,以为永远”。⑥

       (二)入伙

       独资商业因缺乏资本或经营不善,遂邀请他人入伙经营,从而使资本组织由独资转化为合伙。该方式在徽商中也较为常见。如明代天启年间,婺源詹介石在江西广信经营纸业,七年介石病故,因“所遗孙方选,未谙世故”,崇祯三年方选遂邀詹正吾、孙于彩等人入伙,“各出赀本,仍复旧业”。⑦该纸业资本组织随着正吾、于彩等人入伙由独资而转为多人合伙。又清乾隆十二年,徽商叶廷佐购得某朱姓典业,因“力薄难撑”,于乾隆十四年邀请“房东吕宪周”合伙。⑧则该典业资本组织随着吕宪周入伙,由叶廷佐独资转为两人合伙。又同治十年,徽商吴业成在浙江杭州独资开设吴豫隆茶行,因资本不足,遂与章辅堂合股共营。⑨吴豫隆茶行资本组织随着章辅堂入伙由独资转为合伙。

       入伙将独资转为合伙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经营不善或缺乏资本,独资者主动招揽他人加入,从而形成合伙;二是独资者经营良好,其他商人主动要求加入,从而形成合伙。

       对于第二种情形,明清时期徽商中尚未见;而第一种情形,徽商中多有存在。如明代休宁双溪李宗建姻亲在丹阳独资开设店铺,委托宗建经营,宗建“谨慎使店有起色”,其后姻亲主动邀请宗建“合伙”⑩,该店铺则由独资转变为合伙。又清代康熙年间,休宁程奂若父亲在江西饶州独资开设程鼎新布店。其父去世后,奂若缺乏资本,无法独力经营,遂邀请金绍武和许文誉两人入伙合开。(11)又乾隆年间,徽州王咸一独资开张益和店业,由于不善于经营,以致连年亏本,难以维持;后亲友程景明和项奉天两人念及亲情,合伙经营益和店业。(12)又光绪年间,祁门郑志亮在凌村港口开张船厂,后因“人力不足,自愿邀同本族侄扶新、金汉同伙”。(13)上述程鼎新布店、益和店和双溪亭船厂等因经营不善或缺乏资本或人员不足,主动招揽他人加入,使得资本组织由独资转为合伙。

       (三)转卖

       独资商业,由于种种原因,转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事主体而形成的合伙。该方式在徽商中时有所见。如明代天启年间,休宁程尚瀛在湖北新堤开设大有店,曾典与本地乡宦,后因无力赎取,由亲友张光裕、光宗、之遵、之试等代赎伙开。(14)又清雍正年间,杭州武家公义号茶铺,由于经营艰难,被徽商某姓书升、允忠兄弟“合伙顶开”,商号“公义”改为“诚睦”。(15)又同治年间,休宁五城胡德茂号店,由于经营不善,出卖给胡美魁、洪慎怀、黄子云等三人,商号亦改为恒泰。(16)又光绪年间,休宁城西坤利店原由汪绶青父独资开设,其父去世后,绶青转卖给潘济生和汪丕显等5人合伙开设。(17)可见公义号、胡德茂号和坤利店资本组织通过转卖由独资转化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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