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诗话、词话、文话、小说话等各种稀见典籍的点校出版,古代文论的史料整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过,鉴于文献整理一时难以穷尽,而建基于此的传译式归纳又缺乏更深入的梳理,人们越发期待能经由深层次的阐释揭示其意义,究明其与当下文论建设的相关性。故努力把握古人论说的全体,恰如其分地厘清其真正的关注重点,开显其隐在的体系特征,日渐成为学人的共识。 不过揆诸研究的现状,在史料追索与理论阐释之间,不能不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衡。其中形式讨论因大多零碎,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其义域边际和内涵分野未获论定,更加剧了这种不平衡。其实,古人谈艺论文的重点,不全在今人多所着墨的明道辅时与托寓寄兴。审声、贞韵、属对、用事和病累等,因意关乎形式,体系于格法,尤其植基于汉语特性,紧贴着创作实际,常能传达古人甘苦自知的独到之悟,反映文学创作的体性特质,反而常被论及。以前论者将这类讨论归入创作论,但研究得并不充分,与文原论、文质论、文风论和文用论等研究相比,更显得薄弱。 文学终究以语言为媒介,是一种话语蕴藉的审美意识形态。文学与其他艺术的区别一定程度上来自它的语言组织及特性,而它的审美性表现又常体现为对语言系统的特殊运用及重铸与更新,古文论研究因此不能自外于语言。20世纪90年代,有论者开始试着由对形式观念的解析,揭出一种“语言的文学观”,又针对“文”“辞”“体”“声”“法”作了进一步讨论。①有的论者为反驳西人关于汉语“象形化”、传统诗学“印象式”与“评点式”的偏见,引入语言分析方法,以为其在根本层面上可为探索古文论研究的方式与途径提供基础。②还有论者重新审视古人就诗歌修辞所作的讨论,不仅将之定义为“实践诗学”,还认为“古人诗法之讲,其为古代诗学之实”。③鉴于唐宋以来,尤其元以后“在诗歌教习场域中生成的‘诗学’从一开始就塑造了中国古代诗学的独特品格”,如《增修诗学集成押韵渊海》“凡例”所言,“非惟资初学之用,而诗人骚客亦得以触而长,引而伸,不无小补”,④却“未得到及时的总结”,⑤论者感到改变的紧要与迫切。只是或因语言、形式等结构性研究比之内容、主题等价值论分析更有难度,又或因已有研究多偏在诗学一隅而未及其他文体,许多结论未免难以周延,难从根本和全局上揭出形式讨论之于古代文学理论批评的价值,以致其所蕴含的精义妙道,常不免为构思、灵感等论说及“虚静”“神思”等话语所遮蔽。 故如何完整揭示形式讨论的真实意指与独到价值,使之能回应传统文学本有的程式化特征,进而由古人所执着的技术之魅,追溯其所尊奉的审美宗趣,最终开显古代文学批评的特质,揭示其在凸显文学的根性——“汉语性”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有鉴于形式讨论远不像对文原、文质、文风和文用的讨论那样受人重视,更未实质性地进入古代文学批评的“元结构”,获得整体性的系统解释,故反思学科创建以来其所以未能进入人们考察中心的原因,某种意义上就成了弥补现有文论史研究“视野缺损”的关键之一。 一、古文论形式批评意义检视 所谓形式批评,指的是古人针对语言修辞等文学形式所作的分疏和讨论,从逻辑上讲,它涵盖除内容以外文学批评的所有方面。落实到具体,则依门、势、格、法等名目,尤专指声韵、格律、体段、调式等各种技术要素,以及由这些要素构成的一系列自成体系的展开性论说。它们彼此交涉,整合为作品“植体树干”的“大前提”,更多分拆为作者“纷呈巧思”的“小结裹”,不但专业化程度高,并且愈往后厘析得愈细密,直至成为传统文论的核心之一。只是有些遗憾,时下针对形式批评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文学的形式”本是西来的说法,背后连带的难免是西方学理与古人思维的不相榫合,这导致了上述形式讨论易受主流探讨的冷落。众所周知,形式概念是20世纪初伴随着“文学革命”的论争传入的。彼时,基于作品“型式上的和工具上的变动,因为是最表面的,所以最容易使人们觉到”,⑥新旧文学的对立常常被简化为形式与内容的对峙。一些论者或对全盘接受外来的形式论多存疑虑,甚至公开抵制;或因认同文学是人的精神存在方式,即使认为形式重要,也难对与作品形制粘连过紧、规范过于刚性的体、式、脉、势、格、法给予无保留的支持。其中有的论者也能认识“格律就是节奏”,“就是Form”,“试问取消了Form,还有没有艺术?”⑦但具体评判时仍因为上述原因,多多少少将形式视为消极的因素。 这对形式地位的确立显然不利。之后随新学的不断引入,还有本土材料的梳理成形,形式被更多赋予语言文字以外的意涵,许多人开始认识到“把自己的一切的思想与情绪移诸读者的一切方法手段,这叫做文学的形式”,⑧单纯的语言文字不过是“技术”,⑨进而将对文学的理解上升到哲学省思,确认内容与形式这对范畴“不过是本质与现象那一范畴的具体化”,⑩形式的意义至此得到初步确立。只是要从根子上摆脱上述重精神、内容,轻手段、形式的窠臼并非易事,所以扬此抑彼或信彼疑此的论说时有所见。 但其实古人并不一概将形式内容视为两橛。因素来秉持一种“整合的世界观”,他们更习惯将宇宙视为一个整体,尤重视在经验累积中触发瞬间的直觉,用“具象的抽象”来完成对事物的认知。对上述门、势、格、法等形式要素的讨论也同样,认为其所涉声字句韵非仅关乎语言修辞,还关乎文学的自足存在,本身就具有价值。对此,饱受新思想冲击的现代学人多少能够感知,故在此后一系列论争中试着脱出西学樊笼,致力于本土语境的复原和资源的酌用。如董璠提出“施于此而令效至之谓格,设于前而禁复然之谓律”,(11)其中“格”是“选辞之准式”,是作者构思时有迹可循的规范与法式。“律”是“行文之义法”,虽总体统属于行文法则,但与“格”相比,更偏向于病累和避忌。如此从两方面界定形式,恪守律禁需心知手会,理解规则却因人而异,从而与流行的认识拉开了距离。只是在“以西律中”或“以中就西”的背景下,这种更贴合古人认知的圆融概括并未受到重视。当论争再起,尤其是涉及诗歌“顿”“韵”“节律”“节奏”“音乐性”的存废时,更多人仍不免援用西人的思路,虽逻辑断分清晰,但主观牵合的痕迹依旧明显,得出的结论因此难免曲解了古人的本意。(12)这直接导致了现代以来“形式”一词虽腾播人口,内涵的凝定却始终没能完成。具体而完整的形式理论体系也就没法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