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于厦门达观园建寺的交涉(1934-1937)

作 者:

作者简介:
付海晏,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34年11月,东本愿寺僧人神田惠云准备在厦门名胜白鹿洞山下达观园建立寺院并申请减免契税,由此引发长达三年之久的交涉。达观园建寺交涉是厦门近代以来饱受日本宗教侵略历史的缩影,它不是单纯的东本愿寺建造新寺,而是牵涉日本对厦门的宗教侵略及国土沦丧问题,因此毫不意外地遭到厦门民众的强烈反对以及官方的抵制。厦门社会舆论指出了建寺中的宗教侵略与“籍民”利用永租权侵占国土两大问题。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发现达观园永租权以及园内坟地产权存在瑕疵,外交部也以日僧传教无论是否在通商口岸皆向所不准,要求严厉拒绝,但是在日本外交干预下,中方放弃原有立场,转而同意设寺、可向在华日人传教。由于达观园内坟地产权纠纷以及土地契据未能通过核验等因素,直到1938年5月厦门沦陷,日僧并未获得达观园的永租权,也未能如愿在此建成东本愿寺。东本愿寺建寺交涉,牵涉政治与外交、宗教与“籍民”以及社会舆论等多重复杂面相,是长期以来日本对厦门侵略以及渗透的结果。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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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午战后,在中国传播日本佛教被视为发扬日本“国威”,实现宗教侵略的手段之一。日本东西本愿寺纷纷在中国各地设立传教所并传教,引发诸多事端与交涉,布教权也由此成为中日长期交涉的重点议题之一。日本试图凭借《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25条等最惠国待遇条款,获得同西方基督教、天主教一样的在华内地传教权。然而,从清政府直到民国初年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方始终坚持该问题不在条约规定范围内,拒绝承认日僧在华传教的合法性。①

       厦门是近代日本在华传教的重要据点。早在1900年8月24日,受日本政府指示,厦门东本愿寺僧人纵火焚烧传教所,日本借机制造“厦门事件”,企图独占厦门,后迫于清政府以及驻厦各国领事的压力,日方被迫撤军。②但此次事件并没有影响日本在厦门的传教活动。1908年12月,日本驻厦门领事曾报告厦门有东本愿寺僧人2人、西本愿寺僧人1名,神道教1名。③曾任厦门领事的濑川浅之进毫不讳言地指出,这些僧人或“依照台湾总督府或其他官方的密令,以探侦清国内地状况为本职”或以布教为名行笼络之实,干预诉讼进而引发地方官民恶感。④

       1922年2月2日,在华盛顿会议上日方撤回1915年曾声明保留的布教权等各项要求,不再从外交上迫使中方承认布教权。但实际上,日本在内地传播佛教、利用佛教侵略的行径不断扩大,厦门也继续成为日本在华传教的重要根据地。⑤1925年东本愿寺僧人神田惠云被派到厦门,在厦门布教20余年,被视为近代中日佛教交流的重要代表之一。⑥在日本驻厦门领事的支持下,神田自1934年以来在厦门白鹿洞山下达观园积极筹建东本愿寺,这一举动被厦门民众视为宗教侵略与国土沦丧,并由此引发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以及国民政府外交部直接参与长达三年之久的建寺交涉。⑦

       在进一步发掘相关档案、报刊等史料展现交涉详情的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日僧建寺的主张为何引起强烈反对?二是在日僧提出建寺的要求并不断施压下,厦门市、福建省乃至外交部如何应对,为何最终改变反对的态度?三是日僧建寺及其交涉背后又有怎样复杂的社会背景?

       一

       晚清以来,由于中方不承认日本佛教的布教权,因此东本愿寺僧人在厦门传教时并不能像在上海、汉口等租界那样建筑寺庙,而只能租用民房。神田惠云在最初提出建寺交涉时,东本愿寺会址租用的是甕菜河民房。1935年9月,神田组织厦门敬佛会并出版《敬佛》创刊号时,曾专门发布《厦门东教堂移转启事》,告知“信徒善士”甕菜河旧址“屋宇倾坏不堪居住”,东本愿寺地址暂时转移到新南旅社四楼,并预告等白鹿洞下之新筑教堂竣成之日“当再移转该处,以为永久寺堂”。⑧事实上,由于建寺交涉进展不顺,1935年12月末,东本愿寺教堂又迁至民国路150号。⑨

       神田提出建寺契机源于“日籍台民”张有机等人获得了达观园的“永租权”。达观园原名“白鹿洞脚”,为厦门名胜白鹿洞山脚下的“大花园”,原属王姓,嘉庆元年三月被绝卖给陈朝凤。1921年春,由于人丁衰落缺乏祭祀扫墓等费用,白鹿洞脚主人陈文涂(陈朝凤的孙子)以姐姐陈鹊娟的名义将白鹿洞脚租给“日籍台民”张有机、王万吉、蔡世兴、雷其源、郑有义、吴蕴甫、陈镜山七人,租期60年。⑩张有机等人在租得花园后,一边加以整理改造,改名达观园,一边借势逐步侵占,不断扩大范围,“竟连白鹿洞山麓亦加以侵占”。(11)1929年2月,陈文涂将花园绝卖给姐夫王振发。1930年6月4日,获得完全产权的王振发将白鹿洞脚永租给张有机等七人,价银4600大元。1934年12月,除了陈镜山外,雷其源、蔡世兴、张有机、王万吉、郑有义、吴蕴甫六人以东本愿寺推广布教未有合适地段建筑寺院等情,将达观园土地及瓦屋无偿捐给神田惠云建筑寺庙。(12)

       在张有机等人签署正式让渡契约前,1934年11月20日,东本愿寺住持神田惠云呈文厦门特种公安局局长王固磐,恳请王氏出示布告命令达观园内墓地自行迁移。神田惠云称张有机等人捐助白鹿洞山脚下达观园作为建筑东本愿寺之用,又有“本寺各慈善家”捐助巨资以资助建筑。但是达观园内有百余墓穴,“对于佛刹庄严及卫生均有妨害”,所以请厦门特种公安局出示布告,通知达观园内所有墓地限一个月内自行迁移。倘不迁移,东本愿寺拟在达观园内建筑普同塔代为迁葬。神田惠云还强调东本愿寺属佛教慈善团体,“筑建丛林”有益民众。(13)在呈文中,神田还附上界图一幅表明达观园的范围,显示所言不虚。(14)

       在收到神田呈文的次日,王固磐训令工务处查核办理。12月20日,工务处处长杨廷玉呈复王固磐,主张对于神田呈请迁坟一事不能照办。杨廷玉强调达观园内坟墓多属有主,特别是叶姓坟墓上的思明知县告示碑文明确说明坟墓系购买而来,坟墓产权属于叶家。而神田所持有的契约,根本没有叶家出卖的契据,所以与叶姓及其他坟主的业权明显抵触。此外,神田所持契据乃是张有机等人所赠,张氏等人只有永租权,不能赠送他人。所以,针对神田要求公安局发布告示下令迁坟的要求,工务处的态度是“未便准予照办”。此外,对于日僧建筑寺庙,工务处强调“事关国权”,建议批令日僧先向思明县政府“按照通商条约办理手续后,再行报请核办,以昭慎重之处”。(15)

       12月24日,厦门特种公安局同意了工务处的意见,随后向神田惠云进行了反馈,指出达观园内坟墓多属有主的事实,并强调叶姓坟墓后面的石碑充分说明该坟地为叶家所有无疑。1935年3月,神田惠云再次呈文公安局,强调已派人与叶姓交涉且有望解决,除了叶姓外,其他坟墓并无产权纠纷,所以继续恳请公安局颁布迁坟公告。(16)为了证明土地业权,神田拿出达观园交易的四份契约、两份图纸。根据事后坟墓产权的交涉来看,神田惠云的呈文乃是虚言夸大,旨在诱使厦门特种公安局快速发布迁坟公告,以便动工建筑东本愿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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