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权是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直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法设定封存权,对于防止审计证据的灭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都是十分必要的。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具体而言,正确认识和行使封存权,应当注意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封存权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为了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阻碍审计人员取证,可能会采取对抗审计的行为。根据修订后审计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以下简称《封存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以下2种情形下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二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审计单位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审计机关也不是必须行使封存权,一般应先行制止。经综合考虑封存的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等各种因素后,在先行制止无效、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再采取封存措施。 行使封存权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封存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使不当,很有可能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审计机关行使封存权,应当严格执行封存程序规定,审慎行使。一是严格履行批准程序。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二是严格履行通知程序。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紧急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封存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封存依据,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封存期限,救济渠道,以及审计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三是严格办理封存手续。具体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加贴封条。四是及时解除封存。解除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封存期限是多久? 审计机关在采取封存措施期间,主要工作是及时排除危及资料、资产安全的情形,并做好收集证据的有关工作。为了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同时尽量减少对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封存规定》设定了较短的封存期限,即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机关的目的一旦实现,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封存状态时,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封存的资料和资产如何保管? 封存包括就地封存和异地封存两种方式。审计机关行使封存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审计证据和国家资产的安全,由于封存的资料和资产在实施封存前实际由被审计单位控制保管,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考虑,一般采取就地封存的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进行保管或者看管;不宜或者无法由被审计单位保管的,也可以采取异地封存方式,由审计机关保管或者委托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被审计单位或者受托保管的第三人应当严格履行保管责任,妥善保管封存物品,保证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的安全完整。遇有自然灾害等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转移并报告审计机关,除此情况外,不得擅自启封,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 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封存权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同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审计机关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以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审计机关在采取封存措施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封存的资产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封存通知书要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此外,《封存规定》还规定,审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