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企业合规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形成了众多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以最高检四批合规典型案例为代表的实践成果。但对于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仍然缺乏具体性的结论,其检验也尚无明确标准。 现代审计制度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发挥着维护财经秩序的作用,审计与企业合规建设的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相容性。本文旨在结合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面临的以有效性为核心的问题,探讨审计监督与企业合规的内在联系及审计通过实证检验增强有效合规的作用,为企业有效合规计划的构建和评价提供参考。 一、企业合规的逻辑起点 企业合规诞生于法律与经济两种逻辑的碰撞和融合之中,形成如英国《反贿赂法》、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等制度文件。 我国的企业合规始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通过对已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经评估有效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方式从微观上挽救个案企业,从宏观上对未涉案企业起到震慑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为企业合规改革指明了方向。企业合规改革要以通过加强企业自治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紧密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抓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推动各类政策协同发力。作为企业合规主体的各类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合规改革必须从宏观治理整体出发,注重刑事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关联性。监管机关在合规改革中不能与企业单纯就合法经营谈合规改革,要在把握政治方向、政策意图的基础上,将合规改革实践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联系,从微观到宏观、再从宏观到微观,通过将不同政策手段优化组合、协同发力,落实企业合规改革各项任务。 二、我国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合规计划的有效建立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企业治理要求的影响是深远的,对企业治理体系的针对性、时效性、前瞻性、系统性等都提出更高要求。有效性作为企业合规的基本要求,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要通过合规计划真正提升企业内部控制质量,防范合规风险,避免经济损失;对于已涉案企业,要通过合规整改真正铲除犯罪土壤,避免再犯;对于检察机关,要通过确认合规计划是否有效来评判涉案企业是否值得不起诉等激励结果。 虽然在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和相关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国企业合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改革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以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为核心的一系列问题。其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主要针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导致不起诉、宽缓量刑等激励措施对于一般企业并无实际吸引力。其二,合规虽作为学界热点问题得到广泛关注,但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导致理论和企业实践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差距。其三,合规计划需要专业的指导和大量的投入,在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发布并实施后,中央企业的合规建设尚且需要国资委不断对合规人员组织培训和交流,指导各央企和下属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这对于一般企业特别是中型及以下企业而言,建立合规体系存在更多困难,即便企业具有明确的合规意愿,也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和投入下建立起有效合规计划。这些解释了为什么合规计划常常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因而更多被视为企业表达的守法愿望而非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 上述问题均需要通过明确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和评价方法加以解决,对此学界已有相关研究。例如,刘艳红认为,企业合规作为一种防范、识别、应对合规风险的公司治理体系,其设计和运行都要围绕特定合规风险而展开,体现风险导向性。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设计应当符合风险导向、要素完备、全面覆盖等基本要求,并在合规计划的运行中对合规政策、合规组织体系、合规预防体系、识别体系、应对体系等要素进行有效性评估。陈瑞华认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包含合规宪章、合规的组织体系、合规政策、合规的程序四项基本要素。李勇认为,评判合规计划是否有效应以是否改变了“组织文化”为核心,以合规免疫防御体系、监控体系、应答体系的技术指标实现对企业经营态度、习惯、氛围的扭转。但以上专家学者对于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探讨仍然停留于宏观架构层面,对合规体系与各个子体系的具体组成、评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具体评判标准和执行标准仍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因而这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尚有不足。 有效性作为企业合规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还引出诸如合规投入效用不明导致的企业合规意愿不足;因有效性标准不统一产生的合规计划在不同领域,尤其是在刑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跨部门互认困难、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衔接不畅;因有效性评价方法不明产生的合规计划对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的实际效果不明等一系列衍生问题。因此,有效合规的标准及评价方法,尤其是合规审计规范的探索和构建,应在企业合规研究中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