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从1957年在《中国语文》发表第一篇语法研究论文《动词作定语要带“的”字》,到2020年在《汉语学报》发表《论“X缘”》,邢福义先生60多年的语法研究始终贯穿着一种精神:求实创新,追求特色。创新,既包括理论的创新,也包括方法的创新;追求,既有研究个性的追求,也有研究特色的追求。这种创新和追求,鲜明地反映了中国学者在创建哲学社会科学中国特色、构建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道路上所做的不懈努力。 一、理论的创新 20世纪90年代,邢福义先生的语法研究进入学术高峰期,提出了“小句中枢”“句管控”“名词赋格”“主观视点”等一系列原创性的语法理论和观点,有力推进了汉语语法学的发展。 1.1 小句中枢 表述一种语言的语法,需要建立一个系统。邢先生(1995)基于汉语语法的事实和特点,提出了“小句中枢”理论,并构建了“小句中枢”语法系统。邢先生认为,在汉语的各种语法实体中,小句具备的语法因素最为齐全,并跟其他语法实体都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控制和约束其他所有语法实体,在汉语语法中,它是处于中枢地位的。如果把小句的构成规则和组合规则都研究清楚了,那么整个汉语的语法也就清楚了。在这一系统提出之前,汉语语法学史上曾有过两个具有重大影响的语法系统。一个是黎锦熙先生提出的“句本位”语法系统(黎锦熙1924)。这个系统是套用印欧语的语法而建立的,它以句子为基点进行句法分析,根据句子成分来确定词类,即所谓“依句辨品”。但汉语毕竟与印欧语不同,汉语的词类跟句子成分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依句辨品”的结果只能是导致“词无定类”,这显然不符合汉语“词有定类”的事实。另一个是朱德熙先生提出的“词组本位”语法系统(朱德熙1982)。朱先生认为,词组是汉语里的重要语法单位,词组的构造原则和句子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复杂的词组不过是简单词组的扩展,因此,应以词组为基点来建立汉语的语法系统。“如果我们把各类词组的结构都足够详细地描写清楚了,那么句子的结构实际上也就描写清楚了,因为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词组和句子之间只是一种实现关系。应该说,“词组本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语语法的某些特点,它的提出标志着汉语语法学已从模仿走向自立。但这一系统也存在着理论上的不足,因为汉语里并非所有的词组都可以实现为句子,反过来说,也并不是所有的句子都是由词组直接实现而成的。我们认为,与“句本位”和“词组本位”语法系统相比,“小句中枢”语法系统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更强的解释力,它的提出,标志着汉语语法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重要阶段。(参考旺盛1997;匡鹏飞2017) 1.2 句管控 2001年,邢先生提出“句管控”理论。所谓“句管控”,指的是句法机制对于各种语法因素的管控作用,换句话说,句法机制管控着整个语法面貌的大局。无论是词的语法性质,还是词语表达的情意,还是语句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只有通过“句管控”的作用,才能得到确定。(参见邢福义2001b)比如“要”这个词,有几个不同的词性,孤立地看,其词性是游移不定的,只有进入具体的句子,接受了句法机制的管控,其词性才能得到落实。例如,“你要还想要我这个房子,我就要活不下去了。”例中前后3个“要”,由于句法格局的制约,分别表现为连词、动词和副词。又比如,(a)“王斌当主任了,她很高兴。”(b)“王斌当主任了,她哪敢这么嚣张?”两例中前一小句相同,但例(a)的后一小句是顺序推衍,决定前一小句是词面意义;而例(b)的后一小句是逆序裁定,决定前一小句不再是词面意义,而是反面意义,实际上王斌没当主任。“句管控”理论深刻地反映了句法机制在汉语语法中的重要地位。 1.3 名词赋格 小句都有核心,核心一般是动词。汉语里,动词和名词是最重要的两类词。以往的语法研究,重点在动词,对于名词在句子格局形成中的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邢先生(1998)认为,单独一个动词核心,无法在形式上形成明确的句子格局。要形成句子格局,不仅需要有动词核心,还需要有名词的多方面的配合。动词和名词在句子中的分工与配合,形成句子内在机制的最基本的脉络。概括地说,就是“动词核心,名词赋格”。所谓“赋格”,就是赋予句子特定的格局。比如,(a)“打印文件”“指导学生”和(b)“打印方案”“指导教师”,其中“打印”“指导”是动词,“文件”“方案”“学生”“教师”是名词,由于名词的语义特征不同,决定了(a)是动宾结构,(b)是定心结构。这是单名占位赋格。又比如,(a)“天天吃苹果梨子”和(b)“苹果梨子天天吃”,其中名词“苹果”“梨子”出现在动词后位时,是共同组成联合短语做受事宾语;位移到动词前面时,成了联合短语做受事主语。这是双名移位赋格。邢先生还指出,介词也是汉语中的一个重要词类,它在动词和名词之间起着中介组结作用。如果考虑介词对于句子格局形成的重要作用,就可以说:动词核心,名词赋格,介词定式。 1.4 兼容和趋简 1997年,邢先生发表《汉语语法结构的兼容性和趋简性》。邢先生指出:如果从总体上综观小句的表里关系,可以看到小句所包含的种种结构具有兼容性和趋简性。所谓兼容性,是说同样一个语法结构,可以概括程度不同的种种情况,包容多种不同的语义。以“AX”结构(A是常项,X是变项)为例,如:“他成天跑县城,说是跑项目。”此例中“跑X”结构就可兼容不同的语义。“跑县城”是往县城跑,“县城”表示方所;“跑项目”是为获得项目而跑,“项目”表示目的。所谓趋简性,是说表示同样一个语义蕴含,尽管复杂形式和简化形式都可以采用,但人们更多地选用简化形式。简化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可以把比较复杂的结构加以简化,使之变成比较简单的结构。例如“往年棉花卖议价”,这里的“卖议价”是由复杂形式“用议价的方式卖出去”变成的简化形式。又比如,可以把相同的成分扣合在一起,使之为另外两个或几个成分所共用。例如“他坑得我好惨”由“(他)坑我,坑得好惨”扣合而成,谓语中心“坑”为宾语“我”和补语“好惨”所共有。邢先生还指出,趋简和兼容互为条件。一方面,结构形式的趋简,导致语义结构的兼容;另一方面,语义兼容的可能性,又提供结构趋简的可能性。汉语语法重于意而简于形,在结构形式的选择上,常用减法;在结构语义的容量上,常用加法。趋简也好,兼容也好,都服从于语用的需要。(邢福义199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