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23)06-0133-08 DOI:10.14086/j.cnki.wujss.2023.06.012 2014年底,张江发表《强制阐释论》,曾被称为一种“理论事件”,引发了学术界热烈的讨论,其反响延续至今。在张文及众多回应文章中,“强制阐释”像意大利理论家艾柯所谓的“过度诠释”一样,是作为不好的阐释方法来讨论的。艾柯说:“我们可以借用波普尔(Popper)的‘证伪’原则来说明这一点:如果没有什么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断定哪些诠释是‘好’的诠释,至少有某个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断定什么诠释是‘不好’的诠释。”[1](P62)“强制阐释”作为不好的可证伪的阐释,具有“场外征用”“主观预设”“非逻辑证明”“混乱的认识路径”等特征。而好的或合理的阐释是什么呢?他们认为就是走向“强制阐释”的反面。有学者说是“要克服场外征用、抛却主观预设、严格逻辑证明、澄清认识路径,这是重新回到‘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使文论立足于文学”[2]。还有人提出了“场外理论的文学化”“审美性的回归”、尊重“作者意图”和“阐释共同体”、以“正义”“友爱”的“阐释伦理”去对待文本等方案。张江本人后来又提出从“强制阐释”走向“本体阐释”等命题。也许是觉得这些讨论还不够,张江2021年发表《再论强制阐释》一文,试图建构好的或合理的阐释,他说:“正当合法的阐释,坚持对自证与动机以理性反思,不为盲目的自证与动机所驱使,坚持从确定的对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要求,坚持阐释主体与现实语境及历史传统的多重多向交叉循环,少一点理论放纵,多一点田野入微,少一点心理冲动,多一点知性反思,服从事实,服从真相,服从规则约束,赋予阐释以更纯正的阐释力量。”[3]但到底什么是好的、合理的阐释,仍然不够明确和具体。针对“强制阐释”(也针对“过度阐释”),结合中国现代文学文本的阐释实践,笔者认为好的、合理的阐释其实就是“限制阐释”。限制阐释不只是说阐释是有界限或限度的,更主要是说读者(理性读者或理想读者)进行文本阐释活动时往往会受到各种客观的限制。正如艾柯所说“一定存在着某种对诠释进行限定的标准”[1](P48)。强制阐释正因为罔顾场外与场内之间、主观与客观之间的限制,违背逻辑和认识路径的限制,才成为一种强制的、硬扣的阐释。限制阐释则相反,要求阐释主体克服自身存在的“前见”“偏见”“动机”等主观限制,而遵从来自作者的、文本的、语境的、方法的、学术的客观限制。本文侧重讨论中国现代文学文本研究应遵从的几种相对客观的限制阐释规则或方法。 一、以文献定文本 对文本的合理阐释首先需要一种广泛的文外文献阅读。具体说,就是要用各种相关的起源性、外围性、互文性的文献去限定目标文本的阐释。这类似于中国文论中的知人论世和西方的传记批评。它们都把作家的个人信息和他生存的时代语境看作是阐释文本的起源性存在。所以,我们阐释目标文本时,首先要了解作家的传记或评传、年谱等研究文献,尤其是作家自己所写的自传、日记、书信等私人文献。还有文本诞生时期的史书、地方志甚至档案等社会文献。这些文献会叙述作家的个人经历、思想情感、文事关系、社会环境等,会交代文本的创作过程、人物原型、情节本事、主题意蕴、艺术追求等,都是阐释目标文本的起源性和外围性文献。如阐释沈从文的小说文本,我们应参考《从文自传》《我的写作经历与水的关系》《沈从文年谱》等文献。其次,有些外围性文献从空间上距离目标文本更近,作者有意地把它们直接放在文本周边,如序跋、附录文字(如创作谈)等,其中序跋文一直被视为进入文本的门径,是读者阅读和阐释文本的必读文献。因为它既会述及作家,更会谈论文本;既会涉及书(文)外边,更会指向书(文)里边。还有一些可称为互文性的外围文献,这包括作家模仿过的、戏仿过的、唱和过的、从中取材的他人文本文献,更主要是指作家自己以不同方式或体裁对同一题材进行重写、改写的另一些文本。如鲁迅早期的散文诗《自言自语》之于散文诗集《野草》,苏雪林的童话《小小银翅蝴蝶故事》、剧本《玫瑰与春》之于长篇小说《棘心》等,前者都应该是阐释后一文本的互文性文献。 这些大量的文外文献是我们阐释目标文本时要泛读的,它们对阐释起着限定的作用。或者说,合理的或好的阐释应该受其限制。这种限制阐释是一种语境化、处境化的阐释,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价值。一是从发生学角度发现文本。文外文献会让我们了解创作主体的人生经验、写作语境与文本生成的曲折关联,或可探究生活真实与艺术虚构的前因后果,或能追寻文本的素材、本事、出典、原型等。甚至可以发现一些文本文字细节的具体来源。如茅盾在自传中交代他写《虹》时并未去过长江三峡,其风景的生动描绘文字源于对好友陈启修口述的再加工。这些文外文献有益于从源头上阐释文本的意义和建构过程。二是追寻作者意图和文本本义。在自传、序跋、创作谈等文外文献中,作家常常会解释创作意图、文本本义。对于新批评等宣布作者已死、“意图谬误”的批评派别来说,这些文献当然可以无视;而传统的文学批评或文献学派往往保卫作者、关注作者意图并尊重作者的阐释权。这当然走向了两个极端!合理的阐释是既要知晓作家在无意识状态中表达了更丰富的意图和文本意含,也应看重作者明确的意图及其在文本中的实现,至少要尊重作者的首发阐释权或把它当作阐释文本的一种重要参照。在现代文学研究史上,对《子夜》的研究可能是典型的作者意图主导了文本阐释的案例。三是在互文阅读中确认文本。一些作家自己的互文性文本之间可以印证,通过对读可以更准确地限定目标文本的阐释。如,我们要阐释苏雪林的《棘心》的主题和故事,她的另外两个文本就是可以对读的文献。《棘心》是一部“伤心”之书,写了女儿伤母亲之心、男友伤醒秋之心。书中有个重要的意象是“刺”,酸枣树(酸枣树嫩芽即“棘心”,喻儿女幼时。典出《诗经·凯风》“棘心夭夭,母氏劬劳”)上有“刺”。《小小银翅蝴蝶故事》中使银翅蝴蝶(喻女子)受伤也是有毒“刺”的蜜蜂(喻勤奋工作的男友);《玫瑰与春》中使少女受伤的也是有“刺”的玫瑰(喻爱情)。这三个文本讲述的其实大致是同一故事、同一主题。如果再与苏雪林的自传文字对读,会发现苏雪林反复书写的是她自己的婚姻悲剧,使她受伤的其实是她那抱有大男子主义的工科教授丈夫张宝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