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发布“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到2015年推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联合国以15年为一个跨度,利用国际发展援助,推动全球现代化进程。15年间,联合国积极设置议程,形成了以发展筹资、援助有效性、发展合作伙伴关系为核心的三大支柱,[1]支撑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然而2015年后,联合国尚未发起能凝聚国际共识,联合全球行动的援助新议程。除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技术层面尝试将南南合作资金流纳入整体统计数据,[2]国际发展援助似乎没能进一步联合南北援助的“俱乐部模式”和南南合作的“单兵作战模式”。 为何当前两种援助模式存在难以弥合的裂痕?回答此问题,不禁让人返回思考国际发展援助的根源性逻辑,即现代民族国家为什么进行对外援助?从哪里出发,又将在何处抵达?经过长期探讨,国际发展援助的动因一目的理论在西方学界大致可以分为“理想主义—正义责任”论和对前者持批评态度的“现实主义—国家利益”论①。同时,这一论域的非西方声音逐渐显现。如新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结构主义—依附关系论,[3]以及一些中国学者尝试调和技术/政治、理想主义/现实主义的整体论等。[4]总体上看,不仅在西方和非西方之间,西方学界内部也存在对国际发展援助动力与目的的争论。两种援助模式分歧的焦点便在于此:西方和非西方援助国秉持着不同的现代化逻辑,描绘着迥异的现代化文明图景,并借由援助行动,分岔了实现全球现代化的道路。 从这个角度讲,现代化理论在剖析国际发展援助逻辑方面,较之以往种种论调,具有更为深远的洞察力和更为本质的解释力。在现代化理论的观照下,国际发展援助的最终目的指向建成一种理想的现代化文明景观,眼前的正义责任、国家利益、依附关系等,都是殊途同归的岔路。 由于历史原因,现代化理论的话语权长期被西方学界主导,而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中国政治的“新语码”,[5]给予中西方现代化理论一次在国际发展援助论域内比较的机会。国际教育援助作为国际发展援助的重要子领域,通常指援助国以资金、知识和技术转移等方式对发展中国家的教育进行援助。[6]本文尝试比较分析国际教育援助的两种现代化逻辑,旨在揭示并批判国际教育援助的西方现代化逻辑,由此讨论中国式现代化对西方现代化逻辑的超越。南南合作是中国开展国际发展合作的基本定位,[7]这种超越也进而启示弥合两种援助模式之间的裂痕,需要国际教育援助的世界现代化逻辑作出变革。 一、国际教育援助的西方现代化逻辑 广义来说,现代化理论的发轫早于国际教育援助实践。自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20世纪初出版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以来,西方学者已经建构了多种现代化理论,用以解释西方某种制度的成功,比如现代理性资本主义经济、现代代议政治、现代科学、现代法律、现代教育,或者社会整体的现代化。[8]而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教育援助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其先决条件是众多的殖民地国家先后获得了独立,[9]重拾了教育主权。 新兴民族国家诞生并逐渐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靠拢,促使西方现代化理论学者的眼光不再局限于盘点17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全球殖民扩张所带来的系列成就,转而致力于将西方世界的现代化蓝图操作化,倡导利用国际教育援助等方式,形塑受援国社会生活的西方面貌,以此对抗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捍卫西方现代化道路的唯一正确性。冷战结束后,这种逻辑以较为隐蔽的形式显露于国际教育援助的政策与行动,一直延续至今,并可以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条逻辑线来具体剖析。 (一)理论逻辑:以“普世性”的西方理论实现现代化 从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盛行的经典现代化理论、后现代化理论到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的自反性现代化理论等,[10]西方思想家绘制现代化文明社会蓝图的传统思路是从自身的社会制度文化中抽象出具有“普世性”的一套理论图式。经典现代化理论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便在对美国现代化理论影响深远的结构功能主义中,建构了判断现代化社会形成与否的五项“模式变量”(pattern variables)。在分析制度化互动关系中的行动者主观取向时,帕森斯认为,社会结构得以维持自身特殊范型的深层力量源自行动者内化了制度的价值规范。模式变量就可以用来评价行动者行为价值的规范程度,具体包括五对范畴:情感变量(情感投注—情感无涉)、利益变量(自利取向—集体取向)、价值导向变量(普遍主义—特殊主义)、地位变量(自致成就—身份先赋)、义务变量(具体特定—广泛弥散)。[11]理想现代化社会中的行动者总能在这五个变量中滑向正确的方向,作出合乎道德的选择。这种两极对立的类型学工具,实质上是美国现代社会某些特征的抽象,被作为衡量一个社会发展趋势的标准。[12]各个国家及其社会结构偏向的模式变量不同,就会被置于从传统到现代的时间轴上的不同节点。 如果说模式变量设定的现代化社会标准仍是一种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旨在为经验世界模塑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完善物参照。那么,代表“理想主义—正义责任”论的罗尔斯(JohnBordley Rawls)在晚年著作《万民法》中提出的现代化社会标准则更具操作性。一方面,罗尔斯制定了一份国际人权清单,内容包含废除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自由权、少数族群免受屠戮的生命权、受教育权、个人财产权等,用以衡量一个民族是否具有“合宜性”(decency)。另一方面,罗尔斯特别提出自由民族要承担国际援助义务,帮助那些“不合宜”的,处境不利的贫困国家构建正义的政治社会制度。[13]在罗尔斯这里,美国等“自由制度”国家有在全世界散播平等自由价值观的正义义务,而国际援助就是建立所有人遵守万民法的理想现代化文明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