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重构与教育正义的范式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吕寿伟,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江苏 镇江 212013)。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今天的教育正义理论往往以价值预设的方式为教育现实提供规范和准则,并以此作为衡量教育秩序正当性的道德依据。这是一条以康德哲学为基础、以罗尔斯正义论为范型的规范化的教育正义理论建构路径。教育正义的规范道路建立在霍布斯、卢梭、康德等人的自由理论之上,然而它在自由理解上的偏狭以及对既存的教育事实的无视,使其成为脱离现实的教育正义。教育正义的分析模式力图超越对形式性原则的论证和阐明,而从当前已然存在的社会前提和教育现实中勾勒教育正义理论的规范体系,使教育正义理论被赋予巨大的实践潜力。但分析的正义并非要完全替代规范的正义,而是要作为一种批判和矫正的力量,警醒我们在对教育正义的追求过程中不要出现对教育制度存在氛围的完全遗忘。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4 期

字号:

       在当今的各种正义理论中,康德主义独占鳌头,沿着康德路径的正义理论将自身的正当性根据建立在先验的道德信念之上,并在虚拟、抽象和理想化的情境中建构出正义理论的规范性原则。在教育领域,我们借鉴甚至移植着这种基于规范化道路建构的正义原则体系,并据此判定当前教育秩序的道德合法性。这样的正义原则是基于人的基本理性能力,并在孤立于既有的教育实践、教育习俗和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既是跨越文化藩篱的普遍正义,也是超越具体时空的永恒正义。然而,这种脱离当下教育事实、抛开具体文化环境和伦理习惯的教育正义迷恋于抽象的普遍性而难以对真实场域中的教育实践予以恰当的关照,它在追求普遍性规范的同时却深陷实践性的困境。事实上,教育正义理论的这种“规范性”与“现实性”的鸿沟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正义实践困境的主要根源。面对这一困境,一种由霍耐特提出的“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为我们走出教育正义的实践困境带来了一丝曙光。依照这种分析正义理论,教育正义不能一味地追求纯粹化和形式性的规范,相反,正义规范的建构必须从教育现实出发、以对教育现实的社会分析为根据,从当下的教育实践中条分缕析地探寻教育正义的核心理念和规范性价值,并基于此重构出教育正义的规范性原则。这样的教育正义不再是以纯粹形式化的规范为目的的教育正义,而是以分析和批判教育现实为基本特征、以规范的实践性重构为方法的分析的教育正义。

       一、教育正义理论的规范道路

       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使失去一百多年统治地位的契约正义获得了新的生机,再次使正当相对于善获得了优先的地位。罗尔斯不仅明确反对功利主义的经验论观点,同时也反对早期契约正义的形而上学主张,因为“起源于形而上学的道德原则是武断的,起源于经验主义的道德原则是偶然的”[1]。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罗尔斯遵照康德传统,将正义建立在人们基本的理性能力之上,他通过原初状态的设想和无知之幕的假定推演出形式性的正义规范。这种正义规范尽管有自己的理性根基,却不同于康德的完全建基于形而上学之上的道德律令,而是从道德决定的程序上来实现正义的现实诉求。正义规范产生的过程在无知之幕中进行,所有关于个人善观念、身份、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的信息完全被遮蔽,每个人只能基于起码的心理能力而达成一种形式性的正义原则体系。[2]也正因为通过无知之幕达成的原则抛开了所有偶然的情形,而具有自身的正当性和普遍性,所以它是适用于所有人的,也因而是人人应该遵守的。如此,罗尔斯便以具有优先地位的“正当”观念建构出纯粹形式化的规范正义理论。

       (一)正义规范的“情境”遗忘

       罗尔斯的巨大影响以及中国教育现实的正义困境,使我国教育正义研究一开始便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当作重要的理论资源,而该理论一经引入,便迅速得到教育界的青睐,并成为教育正义理论的原初模型。如果说规范性正义是理想情境下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那么规范性的教育正义理论甚至省略了原初状态的假设过程,直接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移植到教育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而那些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问题,或不赞同罗尔斯理论的学者则试图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或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等其他正义理论中寻找教育正义理论的哲学根据,鲜有从既有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教育习俗、教育实践中寻找教育正义理论的现实根据。教育正义理论以认同、接受和部分改造的形式继承了一般正义理论的规范特征,并使教育正义规范在生成路径上成为先验的而非经验的、规范的而非分析的,目的在于寻找到普遍化的形式性原则。其基本逻辑便是建构规则,然后将这些规则以恰当的方式运用于教育现实。

       以此路径生成的教育正义理论完全将自身建立在普遍而抽象的形式性规则之上,正义就意味着对这些“戒律”的遵从,意味着将这些“普遍性”的规范运用于当下的教育实践,而无视教育现实的或历史的情境,以及个人之特殊人格和特定群体之共同善观念。纯粹形式化的规范使教育正义成为一种外在于自我、外在于人们的外部客观秩序,教育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失去了与个体内在心灵的关联。但现实中的悖论在于遵守教育正义规则的人可能并非是正义之人,因为其遵循规则的动机只是出于对被惩罚的后果的担忧,而那些拼命寻找法律或制度漏洞并从中牟利的个体一样可以通过对“正义规则”的遵循而被认为是正义的,最起码是没有违背正义的原则。当正义理论的建构离开了对社会现实的道德状况的考量,也就丧失了其固有的高贵品质,沦为一组客观的、普遍的、中立的冰冷条款。

       (二)规范性正义的基本形式

       现实的道德状况之所以遭到规范论者的忽视是因为道德往往具有个体化、主观化的特征,而这里的正义规范则是形式的、普遍的,尽管“道德”中总是包含着主体间公度性的价值,但价值只有上升为规范才能具有真正的普遍性,才能作为衡量国家、学校、教师等的行动标准。价值还只是主体之间对共享性的善的偏好,它表达的是某些善相对于其他善的优越性和吸引力;而规范则超越这种主体间的目的性限制,而成为一种义务性的要求。[3]规范的“应当性”意味着对所有人来说它都是善的、好的,因此义务性的规范总是内在地包含着平等性的要求,它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所有学生,他们是平等的道德主体和理性主体,从而有着平等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基于此,教育正义要求教育机会、教育资源等善品在所有人之间公平分配。只有每一个个体都能够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受普遍珍视的教育善的分配,教育正义原则所包含的价值才能得到展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