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审计研究综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成,王佳琳,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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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近年来,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定水平”已成为国际社会达成的一致意见,世界各国也都在加快制度建设与实施相关战略和政策。1992年,150多个国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共同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全球第一个旨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此后,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暖还签署了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与2015年的《巴黎协定》。在全球“碳中和”目标下,我国同样高度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并积极承担环境责任,先后出台修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节约能源法》(2007)、《促进循环经济法》(2009)、《环境保护法》(2014)、《可再生能源法》(2015)等多部法律法规。2020年,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将力争在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除了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生产部门的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等多种措施,市场手段也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首选的工具,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和各种碳减量权利认证安排在内的碳交易市场制度(王爱国和王一川,2014),为保障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碳审计应运而生。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碳审计理论与应用的研究进展进行整理和归纳,梳理关于碳审计概念框架、需求因素、技术方法和评价指标、影响因素和应用效果以及我国碳审计面临问题等方面的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进展进行评述与展望,以期为未来开展相关研究与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帮助。

      二、碳审计的概念框架

      (一)碳审计概念提出

      碳审计最早源于政府审计。Jessie Francois于2003年最早提出“碳审计”的概念,其认为碳审计是环境审计的一个分支,是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一步。在国家层面,荷兰从2000年起就开始全覆盖审查企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的碳减排行动;英国则在2009年成为首次提出“低碳审计”的国家,同时发布了第一份对低碳问题进行全面审计的工作情况报告(陈洋洋和王宗军,2016)。在我国,最初进行碳审计的地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2008年香港颁布了第一部为碳审计提供科学系统方法的指引,隔年刘少瑜等(2009)便以香港建筑物碳审计指引为例,介绍如何对建筑物的温室气体(GHG)排放与减排进行审计和报告,其认为建筑物碳审计包含建筑过程中的间接与直接能源消耗,并把这些能耗转化为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审查。

      随着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的提高,碳审计逐渐从政府审计拓展至社会审计。在部分地区(如欧盟和中国),有部分组织需要社会碳审计,尤其是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TS)的组织(Fan等,2020)。但是对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及商业组织来说,社会碳审计仍然是自愿的。例如在英国,尽管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碳排放量,但温室气体排放鉴证是自选的(Liao等,2015)。在此基础上,国际组织和机构也相应出台了一些规范、指导碳审计的标准与规定。例如:2001年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发布的《GHG协议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对诸如组织进行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的准则、设定组织与运营边界、确认与计算、报告与核验温室气体排放量等的碳审计方法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的《对温室气体声明进行审定和核查的指南性规范》(ISO14064-3),也明确提供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核查与项目审定或核查的原则和要求。

      综上,尽管碳审计的主体和客体都随着低碳经济责任的拓展发生了变化,但是碳审计的核心概念不变:它是基于人类实现碳减排目标,减少人类活动对气候环境带来的负向冲击,为改善生态条件而产生并实施的一项管理工具(李博英和王全景,2022),是对碳排放相关行为进行核查的监督手段(Moloney等,2010),是碳排放治理机制的重要成员。

      (二)碳审计框架搭建

      1.碳审计客体。探究碳审计客体的目标在于明晰“审计谁”的问题。由于实践要求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界定的碳审计客体也有所不同。部分学者从碳交易市场实践角度出发,将碳审计客体确认为组织的碳排放量。Janek(2008)认为,为保障碳配额交易,需要将企业碳交易账户和相关碳信息作为碳审计客体;李博英和王全景(2022)提出把检查、监督和鉴证利益相关者产生的碳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碳审计对象。也有学者从组织整体角度出发,将组织行为视作鉴证对象。Moloney等(2010)把碳审计视为一种监督手段,监督对象是碳排放相关行为;钱纯等(2011)认为碳审计对象是被审计者的低碳消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碳审计旨在具体鉴证其是否公允、合法与具备效益;郑石桥(2022b)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碳审计客体是碳排放经济责任的承担者,除了碳排放单位,承担碳排放经管责任的主体还包括各级政府及其碳排放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因此都应属于碳审计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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