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职能的高效发挥制约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尤其是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关联性也日益加强,监审合作协同治理格局初步形成。审计管理体制的创新变革,使协同治理观念得到加强,审计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也得到深度优化,其在腐败治理中的功能效用得到进一步拓展,伴随着案件移送质量的稳步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有了更为充分的保障。 二、协同治理视角下审计案件线索移送的基本原则与核心要素 (一)基本原则 审计机关向受理机关进行相关案件线索移送需依法依规地进行,在此过程中应秉持问题定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时效性原则及分类移送原则来完成移送流程。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移交手续,并及时进行案件处理反馈。具体而言,首先,审计机关确定案件线索的移送与否,应以其职权权限及审计项目授权范围以基础,移送决定的做出需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其次,依照法律涉嫌构成犯罪的问题线索才在审计机关的移送范围之内,其对案件移送须满足相应标准。再次,移送文书应有规范的内容模块及格式设计,文书需阐述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意见、移送依据等事宜,阐述时应采用简洁凝练的语言,既保障阐述充分,也需规避歧义的产生。最后,审计机关与受理机关应加强互动沟通,形成协作机制,受理机关须对移送文书进行严格审核,以保障线索定性准确,审计证据充分,此外对于移送结果、案件处理应及时进行公示。 (二)核心要素 首先,移送依据。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及规范化的操作流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审计法规定,被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出现违法法律的情况时,应追究被审对象的刑事责任,也就是需对审计问题线索进行移送。审计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使案件线索移送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次,移送目的。审计案件移送旨在使相关的涉案人员得到应有的法律惩戒,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打击和遏制,进而构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最后,移送事项。审计机关案件移送的事项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即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事项、涉嫌经济犯罪的事项,只有政府部门才有处置事项的权限,这些事项皆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即应对其进行移送。 三、审计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移送的基本现状 (一)移送处理概况 首先,自2010年起,审计署对移送案件线索进行公告,经整理汇总发现,2010至2018年间移送案件数量为581件,这些案件线索主要涉及的是经济腐败问题,其包括了多种类型,关涉到的行业领域也比较广泛。2014至2016年间,案件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与其他年份相比波动性很大,究其原因与2014年国务院要求加强审计监督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条例有关。在此背景下,审计机关与纪检、公安等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动协作能力得到强化,移送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也有明显加强,审计监督效能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其次,从办结进度来看,审计署对公告的案件线索大多披露了其移送时间及结案时间,只有部分案例处理时间未公示。581起案件中,520起办结进度确切,其中190余起案件在当年内即获得处理并结案,一年内和两年内结案的案件数量分别为203件及93件,少数案件的结案时长为3年及以上,审计机关在3年内可从受理机关得到结案反馈的案件数量总体占比为97%。由此可见,案件处理的效率相对而言还是比较高的,但也不排除部分案件长期得不到反馈、查处时间过长的问题,这与审计机关及执法部门的履职状况有关。任职不力、能力不足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基于不同维度对案件移送查处状况进行分析 首先,就涉案主体而言,其大致包括了3种类型,即政府机关、企业、自然人。2010至2018年间,审计署移送案件中政府机关为最主要的涉案主体,合计241起案例关涉政府机关,其次依次为企业216起、个人58起。政府机关和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对于审计机关及相关执法机关而言,调查取证的难度使较大的,案件办结效率由此也会受到影响。审计机关应加大对这类型主体的关注力度,尤其应重点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其次,就受理单位而言,具备受理权限的机关包括了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审计署在2010至2018年间案件线索移送最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数量合计为225起,此后依次为司法机关180起、行业主管部门83起、地方人民政府64起,移送案件中涉及贪腐问题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由此也反映了审计监督对于廉政建设所发挥的功能日益凸显。 四、协同治理视角下审计案件线索移送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边界效应制约了监审协同治理工作开展 审计机关、纪委监委、司法机关等有着各自的职能定位与领域侧重,由此使彼此之间形成了一定的边界意识,在边界效应的作用下,不同主体机关更注重自身的职能领域,对于彼此职能重合的部分则鲜有关注。边界性的存在对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形成了掣肘,它限制了主体机关的视野,使其职能发挥于一个既定而刻板的范围,它们无法形成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很难站在宏观性视角而进行职责定位,协同治理效能因此受到影响,审计案件移送也会出现各种问题和漏洞。鉴于此,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地突破边界效应的桎梏,以协同意识取代边界意识,采取开放性态度加强与其他主体机关的交互沟通,主动参与并支持派驻机构、上级机关的监督治理工作,与之开展联动监督,形成协作化工作模式。基于不同机构的职能定位、工作防范、职责内容而寻找彼此的契合点,夯实协同基础,凝聚共同意识,使监审协作获得更多实践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