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堡文书所见清代屯堡话的几个语音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史光辉(1974-),男(仡佬族),贵州遵义人,博士,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汉语词汇史、文献语言学(杭州 311121)。

原文出处:
语言研究

内容提要:

清代屯堡文书中有大量别字材料,揭示了清中叶以来屯堡方言的一些语音特点:中古知系字和部分见组字与精组字合流,读[ts-]组音;泥来母字合流,读[l-]母音;曾梗深臻四摄韵母合流,读[-n]尾音;合口三等韵字与开口一、二、三、四等韵字混读,部分韵母[y]读[i]音,介音y向i合流;入声字主要归入去声和平声,读阴平调的主要是古清入字。这些语音现象和特点有的与今音保持一致,有些存在差异,反映了近三百年来屯堡方言的历史面貌及发展变化。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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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屯堡话是贵州汉语方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西南官话发展演变的重要方言类型。关于屯堡话的来源与特点,吴伟军(2014:104)认为:“(屯堡方言)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存在一套与舌尖前音相对应的舌尖后音,而且这两组声母相较于有舌尖后音的北方方言来说,关系显得较为特殊。”曾晓渝(2021:180)指出:“屯堡话语音上最大特点是清入声、次浊入声归阴平调,声母分平翘舌,这样的音系特点与中原官话相似。”这些研究主要依靠现代方言田野调查,以及移民史文献的佐证,还缺乏明清时期屯堡方言资料的直接证明。近年屯堡地区陆续发现并公布了一批民间契约文书,它们集中书写于清雍正末年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其中蕴含的大量方音材料,可以帮助我们追溯并描写大约300年前屯堡话的历史面貌及语音特点。

      一、屯堡文书中的别字材料

      目前刊布的屯堡文书主要有:(1)孙兆霞主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该书共收录文书438份,分为买卖、典当、分关、杂契、汪公会记录五大部分,另有附录其他契约若干,每份文书都按收藏人编号,每页上列文书原件图版,下列文字释录。(2)吕燕平主编《大屯契约文书汇编》(孔学堂书局2020年),该书分上下册,共收录大屯村落各类契约文书534份典当契约,每份文书皆有编目、编号和题名,图版和文字兼具。其中最早的一份屯堡文书是写于乾隆二年(1737)的《程国珍等立卖水田文契》,该文书中已有“同(与)”作“仝”、“(出)办”作“辨”等别字现象。这类音借现象透露着300年前的清中叶屯堡话的一些语音特点。我们对这批屯堡文书中的别字材料进行了梳理,兹选录部分如下:

      1.即(日)-及/吉。《道光十三年李思忠卖陆地文契》:“及日三面议定,时价银壹两四钱整。”(《大屯》23)①“及日”当作“即日”,意为当日,特指写立契约的当天。屯堡文书作“即日”居多,如《道光二十四年朝祚当庙田文契》:“即日当面议定,当价玖五银四两整。”(《大屯》21)又或作“吉”,《光绪十六年石维芳当陆地文契》:“吉日三面言定当价市银六两整。”(《吉昌》303)

      2.自-至。《同治十四年丁朝纪分关文契》:“至分之后,尔等须要和睦,各管各业。”(《大屯》33)“至分之后”当是“自分之后”,表示从分关文契写立之后。屯堡文书“自”写作“至”的情况很多,有表示介词由、从的,如《咸丰八年徐应桂顶庙田文契》:“至顶之后,徐处不得异言。”(《大屯》273)“至顶之后”即从写立顶契②之后。有表示自己的,如《光绪三十一年丁焕星卖陆地文契》:“如有此情,至任套哄之咎。”(《大屯》381)“至任”即“自认”,意为自己承担,在屯堡文书中经见使用。有表示亲自的,如《咸丰□□年郑正统卖陆地文契》:“今请凭中亲至上门,卖与表兄丁国雄管业安佃。”(《大屯》271)“亲自上门”也是契约套语,表示卖主与凭中亲自到买主家说合立契。

      3.至-字。《咸丰三年丁□□卖园铺文契》:“西抵本宅,北抵□□□,四字分明。”(《大屯》35)“四至分明”是常见契约套语,屯堡文书别写作“字”,又如《光绪三十一年丁祥妹卖水田文契》:“西抵买主田,北抵胡姓界,四字分明。”(《大屯》279)

      4.识(字)-实。《光绪十一年丁朝纪分关文契》:“为有治星弟兄和睦,眼不实字,不知治星分关与弟兄抵押何处。”(《大屯》37)“实字”当为“识字”。

      5.住(坐)-注/柱。《光绪二十四年丁顺星卖牛圈墙苑文契》:“寸土拳石,任随堂侄汝堂注坐。”(《大屯》41)又《光绪十九年丁灿星卖地基文契》:“出卖与胞兄丁智星、胞侄丁连生二人名下管业注坐。”(《大屯》75)“注坐”当为“住坐”,表示居住,多用于买卖地基、房屋的契约。字又作“柱”,《光绪二十六年丁汝相立卖地基墙苑文契》:“自卖之后,任随兄永远柱坐。”(《大屯》45)又《光绪八年陈士贵卖坐基文契》:“今请凭中出卖与李扬先名下柱坐耕种。”(《大屯》217)皆其例。

      6.亲(手)-清/青。《光绪十五年赵吴氏顶田文契》:“议定价银贰拾陆两整,即日席上清手领明应用。”(《大屯》137)“亲手领明”是契约套语,屯堡文书常写作“清手”或“青手”,《咸丰二年汪起贵卖科田文契》:“即日当席清手领明应用。”(《吉昌》20)《宣统三年胡登榜卖水田文契》:“是日青手领明应用,此系实银实契。”(《大屯》163)《乾隆二十九年汪国泰卖陆地文约》:“自卖之后,国泰青手领明应用。”(《吉昌》133)

      7.零-林。《宣统元年周自兴卖水田文契》:“是日三面言定,九九【银】三两林五分整。”(《大屯》165)“林”当为“零”,表示钱粮数目的零头,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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