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二的信贷、财政及其调整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超超,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想要理解基层“大跃进”的制度逻辑,应该关注信贷管理体制变革与信贷资金使用偏差。一方面,“大跃进”时期超定额流动资金的需求激增,推动了“全额信贷”“差额包干”的出现,从而为预付、赊销等占用流动资金和各种挪用流动资金的行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大量本应用于增加商品流通的流动资金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从而造成财政账面盈余、商品物资却异常紧缺的矛盾现象。而早该发现的巨额财政赤字被银行信用膨胀长期掩盖,以至于持续多年才被彻底清算。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4 年 02 期

字号:

       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中,“浮夸风”几乎已成为“大跃进”的代名词之一。至于浮夸风的兴起,层层加码的工农业生产高指标被认为是直接原因,而调研和统计工作的失真则使得真相被掩盖。直至高征购等错误决策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浮夸风才得到了纠正。①从浮夸风导向“大跃进”的失败,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这些浮夸的统计数字被采信了。但事实上,中央领导层对于违反常识的高产“卫星”不可能全都信以为真,相关宣传更多的是出于对民众“热情”的肯定和鼓动,希望通过高指标激发出生产的“潜力”②。也就是说,高指标和高产“卫星”都只是一种手段,提高工农业生产实绩、尽快实现工业化目标才是中央领导层的本意。那么,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生产部门放出“卫星”后,又是如何应对商业部门的如数收购,继而完成利润上缴,转化为财政收入的呢?这些环节在“大跃进”的既有叙事中常常被忽略。

       事实上,伴随着工业管理权限的下放,商业管理和财政管理权限也被下放,财贸部门在“大跃进”中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商业部门在“大购大销”中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厂随意签订合同、预付货款,向农村人民公社大量赊销生产资料,财政部门对各级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发放信贷资金上的放任,都在很大程度上为生产“大跃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力支持。对“大跃进”的解读,如果缺少了信贷与财政关系视角,将是不完整的。

       一、银行信贷与工农业“大跃进”

       如果没有大幅增长的资金支持,工农业“大跃进”是根本不可想象的。根据资金周转的不同特点,生产资金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可以较长期地在若干生产周期中发生作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劳动手段。它们的价值随着磨损而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并通过产品的出售逐步收回。流动资金指原料、材料、燃料等,以及支付工资的货币。它们在一次生产过程中全部消耗,其价值也一次性全部转移到产品之中。除了生产领域的流动资金,还有处在流通领域的流动资金,如以产品形态存在的待售产品,以及准备为下一生产过程购买原料、材料、燃料和支付工资用的货币。③

       从1955年开始,国营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财政和银行分口供应。其中,定额部分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进行核定,由财政拨给;超定额部分,即因季节性原因,或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变动等临时性原因形成的超过定额的那部分物资储备所占用的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支持。1958年,以钢产量为核心的国民经济计划指标逐步提高,并通过“三本账”的方式层层加码。国家计划的多变客观上要求企业流动资金的拨付方式向“全额信贷”过渡。1958年3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关于国营企业和中央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额信贷的三项具体规定》和《关于增拨地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自当年起,国营企业按照全年平均需要核定年度定额流动资金,并由人民银行参与30%的定额信贷发放。地方企业1958年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30%由地方预算拨付,70%由银行贷款解决。④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对国营工业企业的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6厘(原为月息4.8厘),与国营商业部门的贷款利率持平⑤。银行信贷在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中所占比重开始扩大,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也在酝酿之中。

       1958年“大跃进”伊始,中央就调整经济管理体制,主动向地方下放权限。中央各工业部将所属的大多数企业下放地方管理,下放企业利润的20%归地方所得,80%归中央所得。在工业、商业、财政管理全部向下放权的既定方针下,各地银行仅接受上级总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地方对信贷资金的调剂使用。从1958年3月开始,人民银行多次召开会议,强调紧跟“大跃进”形势,对于企业扩大生产和流通所需的流动资金,要大胆支持、充分供应⑥。人民银行向分行发出指示,强调“商业是第一性的,信用是第二性的,商业放款办法应当首先适应商品流转情况和需要”。对商业部门支援增产、收购工农产品、增加库存所需的流动资金,如超过信贷计划时,仍应予以支持;对地方国营、合营工业和手工业增产所需流动资金,也应给以相应放款。总行对商业放款只掌握总方针和政策,具体做法授权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⑦信贷管理权限实际上已经开始下放。

       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后,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对财政和银行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银行所有存款,除中央财政、国防、中央企业和机关团体的存款外,其他各项全部划给地方作为信贷收入来源。银行所有的贷款,除中央管理的少数企业所需贷款外,其他各项全部划归地方管理。存款与放款的差额由地方包干使用。“差额包干”改变了以往把存款与放款活动分开管控的办法,可以极大突破贷款发放指标,满足地方工业“大跃进”对资金的需求。⑧地方银行为了增加贷款发放额度,可以想方设法吸收储蓄存款,以实现存贷平衡,但存、放款间的差额是实时变动的,当各地办工业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机关团体、企业的银行存款及农村信用社存款被大量提取,存、放款间的差额将迅速发生变化。存、放款间缺口的扩大,意味着信贷资金投放的扩大。⑨虽然《规定》指出,银行原则上不发放基本建设贷款,但文件一出,各地银行就纷纷改变信贷资金供应办法,“企业需款就贷,要多少就贷多少,哪里要就哪里贷”⑩。据统计,1958年全年,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近190亿元。其中,财政拨款增加9亿元,其余皆为银行贷款。工商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的方式获取流动资金,本是为了方便购置生产资料和商品,以满足周转性和临时性的需要。但是,“大跃进”当前,各地方、各部门从中抽去了大量资金搞基本建设,包括大炼钢铁。调查发现,湖南省商业系统企业的流动资金被抽去9600万元花在基建上,天津市河北区抽走26个工厂的67万元流动资金建设钢铁厂。各部委从所属企业抽走流动资金的也不在少数,特别是冶金部和煤炭部,前者从各企业抽走6000万元流动资金,后者抽走了5200万元。(11)这些流动资金被抽走后,大部分搞了计划外的基本建设,这势必挤占计划内大中型项目的资金和物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