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的产权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正贞(1976- ),女,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duzhengzhen@zju.edu.cn(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退契”广泛使用于亲邻和非亲邻间的山产、田面或租佃、会股等交易,将其定义为田面权或“残缺产权”之转让是不准确的。回到山区开发的历史进程,“退”字包含了对山场原始产权共有的记忆和实践,交易对象之间属于同族或同会的社会关系只是其表征,在本质上它强调的是他们在族产或会产上(曾经)的共有关系。传统时期由契约构建的产权秩序中,产权和交易的正当性并不以所谓“完整产权”为前提,每一次交易都构成下一次交易的产权“来历”,也即它的合法性。“退”定义了这个流动的序列中一种回归的步骤和意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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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用语与交易类型、产权意义之间有着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这构成了学界理解、分析契约,并借以研究社会经济历史的基础。明清以来南方山区社会的产权交易中多见一种名为“退”的类型,表现在契约上,就是以“立退……字”“出退”等文字为标志的“退契”。这些“退契”从空间上看主要来自于江西、安徽、福建、浙江、台湾等东南山区;从交易内容来看,既用于山林山地的买卖,田面或租佃的转移,也用于会股、股份的转让等多种场合。

       前辈学者对这种契约以及“退”字的产权意义、制度安排等多有关注,但解释各有不同。如杨国桢是在讨论地主或佃户之间互相转让佃耕土地时提及“顶”和“退”的。①赵冈则认为“退契”是田皮买卖的契约,而且“退契大半是绝卖”。②卞利系统考察了清代赣南地区的退契,认为退契“既是一种田皮权买卖的文书,又是一种租佃权有偿转让的凭据”,而且同时存在“活退”和“永退”,很多是“借出退之名行出卖之实,以达到最终逃避契税的目的”。③曹树基等以《石仓契约》为材料,对“退契”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为了统一各种“退”字的性质,曹树基等将它概括为是对“残缺产权之转让”的表示:“凡‘残缺产权之转让’皆可称为‘退’”。这种产权的“残缺”可能是来自于“‘田面’之转移”,也有可能是来自于“族人优先权”导致的产权不完整。④这一解释,不但能够涵括前人研究中提及的情况,而且也能解释石仓契约中山林股份、会股交易中出现的“退”。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些契约文书,并将其置于产生和使用的具体场景中,就会发现“残缺产权转让”这一概括性的解释仍有可商榷之处。

       如前所述,前辈学者虽然对“退契”的理解各有不同,但都受到田底、田面权或“一田二主”认识框架的影响。田底、田面的讨论,源自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经济这个重大课题,经由数代学者的论辩与完善,成为分析宋代以来地权分化问题的结构性框架,其解释力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在福建、徽州、江西的案例中,有明确将田皮买卖称为“退”的史料,如卞利在研究中所引述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载:“佃人恃有田皮之说,往往以田皮私售于人,其名曰顶曰退。”⑤但是从底权和面权的区别来解释“退”,仍然存在着两个没有解决的问题:一是,如果底权和面权的差别需要契约选择不同的字词来表达的话,那么田面的交易选择用“退”字,其背后的原理到底是什么?二是,“退契”不仅用于面权的交易,还用于会股、山产、林木等交易,而且在有些广泛使用退契的地区甚至并不存在田底、田面的概念,就像曹文中说的:“在石仓契约中,从未见到过‘田骨’、‘田皮’之类的字眼,类似的概念也不曾发现。在调查中,我们多次向村民解释‘田底’与‘田面’的含义,村民表示不理解。”⑥如果我们以理解历史上当地人的产权观念和制度安排为目标的话,就不能对此视而不见,而将这些存在于其他地域或在学术史脉络里常用的概念,强加于所研究的特定时空。同理,用“残缺产权”来理解“退”的性质,前提是当地存在一种完整或完全产权的概念,在此前提下,如果是“完整产权”的交易就是“卖”,如果是“残缺产权”的交易就是“退”。但即便此说成立,我们也仍然需要解释,当地人对“完整产权”的定义是什么?是我们认为的对一块土地、山场拥有完整的、排他性的“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吗?将这一问题放置于历史视野下,则我们还可以追问:如果有“完整产权”的观念,它是一直存在于当地的,还是在一个历史过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

       一方面,正如曹文所揭示的,“退”作为一个常见的契约用字,虽然用于多种交易类型,但表达的产权意义应具有一致性。但另一方面,我认为任何产权观念和制度都是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们受制于并反映了各地方的经济形态和社会关系。契约所反映的产权观念、制度应该放在它们所在的具体历史和社会中去理解。因此,我重新检视了浙江省松阳县石仓源阙姓契约(《石仓契约》第1辑共8册)中的退契,并辅以相邻云和县竹子坪村的王姓契约和文成县高畲村钟姓契约,尝试对清代浙南山区的退契再做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检讨“退”字背后的产权意义,反思我们对于由契约建构的中国传统产权秩序的理解。

       一、再论《石仓契约》中的“退”

       自2007年曹树基教授的团队在石仓发现并整理大批民间文献以来,学界对该地区的历史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包括曹树基对当田契、凭票与信用、税率等问题的讨论,蒋勤和胡岳峰等对账簿数据的解读,章毅和巫能昌等对信仰和会社组织的调查分析,王媛等对家庭和建筑空间的研究等。⑦这些研究基于当地文献和田野调查,全方位揭示了清代浙南客家聚落发展变迁的历史。地方文献的完备、聚落保存的原生态以及学术工作的深入全面,使石仓成为一个山区历史研究的典范,也为我们进一步的讨论奠定了基础。

       《“残缺产权”之转让:石仓“退契”研究(1728-1949)》一文是上述系列研究中较早发表的,主要使用了《石仓契约》第一辑前4册中的契约。《石仓契约》第一辑共8册,收录了下茶排阙姓天贵公派下德璁、德瑞、德琏、德琈四房的契约。我重新检视了其中以“立退……字”为名的契约,共43件。除去8件交易双方均不是阙姓的以外,⑧有阙姓退契35件。按照曹文的分类,一类是“退工本”的退契,共有14件;⑨另一类不是“退工本”,但交易双方有同族或同会社的关系,属于体现“内部优先”原则的“退”,这样的契约有17件。除了这两类以外,仍然剩余4件是既非“退工本”又不能确定双方有同族或同会社关系的退契。以下我将分别讨论。

       (一)退工本

       “退工本”契交易的既可以是田地、林木,也可以是田地、林木的部分股份。在14件“退工本”契中,既有亲属间的交易,也有非亲属间的交易。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有明确的语句说明,田地、林木是父祖或自己开垦、栽种,所以在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来源于投入“工本”的价值,即有“退过工本铜钱……”“时价工本铜钱(价洋)……”“开垦工本原价……”之类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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