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碳排放一般是指温室气体排放,主要的温室气体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6种:二氧化碳(
)、甲烷(
)、氧化亚氮(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物(PFCs)和六氟化硫(
)。近些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发展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全球性挑战,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项市场型碳减排政策,被世界多国所采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立于2005年,覆盖31个国家(28个欧盟国家和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是目前国际上最大且最成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项目正为中国所借鉴。 中国为积极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化,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于2011年开展碳排放交易权试点工作。十多年来,中国的碳市场不断扩大,碳赛道逐渐拥挤。在经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中国已经走上了“碳锁定、碳脱钩、碳达峰、碳中和”的低碳发展快车道。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宣告启动,这也宣告着国际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自此诞生。作为碳排放大国之一,我国可以推广碳配额免费发放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提升碳配额有偿拍卖的占比,来刺激企业逐渐改善排放方式,研发低碳技术,获得附加收益。与此同时,碳审计业务也逐渐兴起,发挥着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的功能,为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何丽梅和兰玲瑜分析了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碳审计现状,指出碳审计目标对象主要包括:试点地区履约企业和交易主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以及清洁能源发展项目(CDM)。企业的碳账户在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前须经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审计,应重点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的准入。因为一个碳减排项目如果没有经过指定的核实程序专门测量和审计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上转让其碳量以获取价值。刘丽娜也阐述了目前CDM项目的风险性,并将其归因为产品属性和运作程序两点,准入成本高、准入周期长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针对这种情况,审计部门要配合立法机构,根据实际工作的开展情况,为立法提供统计数据和理论依据,争取尽快生成与CDM合同效力和技术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审计应事先对企业的信用基础进行审核,并在碳资产开发、碳排放交易、碳额度交易的一系列环节中不断敦促企业提升信用度,以实现国内外卖方市场的平等。另外,审计还要管控CDM项目准入的额外性要求,确保准入企业是在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存在困难和障碍而无法独立开展的项目。不过,审计也应灵活应变,开发一些有潜力的CDM项目试点,提高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的话语权。王薇与邢志昌收集了2005~2018年期间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5类CDM项目数据,对CDM项目的协同减排效应进行了定量测算和综合评价,指出审计可以发挥其建议作用,优化CDM项目的产业结构。 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发展现状 (一)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进入的条件 作为一种得到国际公认的碳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几乎对于世界各国的节能减排计划都可以适用,通常的实现模式为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从而达成合作以实现一定的减排量。在现实中,有利于实现碳减排以及碳汇的任何举措都可以被认定为CDM项目。其中,碳减排途径包括煤层气的抽采、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以及清洁能源项目,碳汇途径包括林业企业的造林项目、大型工业企业自愿减排碳汇林项目、各地政府的年造林方案。企业可否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帮扶对象是有确切的评判标准的,对于企业所属的行业以及企业申报审批的项目类型有着严格的界限要求,只有投入使用后会长期对缓解气候变化有实质性帮助,且减排成果可有效计量的项目才可予以批准。 (二)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发展现状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市场不断扩大,碳赛道逐渐拥挤,社会将更多目光转向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效果与收益上。中国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碳排放量与碳排放量增速也位居世界第一。根据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20年度全球碳排放报告》,2020年全球碳排放总量约310亿吨,其中,我国碳排放总量高达98.94亿吨。由此可见,我国面临着较大的减排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首次宣布了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和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并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了国家自主贡献的一系列最新举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宣告启动,这也宣告着国际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自此诞生。在此背景下,清洁发展机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途径。 清洁发展机制是在《京都协议书》的签订下孕育出的一种灵活机制,其内核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国际合作,旨在通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获得双赢。发达国家资源与劳动力紧缺,于客观条件上限制了减排目标的完成,不过其环保技术水平领先、资金充裕。而发展中国家虽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丰富,但普遍面临着环保技术落后、支持资金不充裕的局限。这也是该机制出现的原因,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售减排量使发达国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完成《京都协议书》中要求的强制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中收获绿色技术与帮扶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