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主要职能阐释 国家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主导力量,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其主要功能如下。 (一)维护公共资金安全 国家财政资金系国家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即取之于民,因而须用之于民方可动用。一旦公共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经济可能面临衰退危机,百姓收入和社会稳定必受影响。因此,维护公共资金安全是国家审计职能的重心。审计机关应采取预算源头监管、执行跟踪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动态监控公共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保障财政资金支出合法合规,若存在重复申报或多报、错报等行为,则立即上报、追回,确保公共资金归位;即公共资金须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真正实现公共资金为民所用、为民所享。 (二)保障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审计监督重点逐步转向财政资金合法使用维度。当前,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已建成,审计监督职能的触角已延伸至经济社会的每个角落,基本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审计全覆盖。通过全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探究深层原因,督促被审计单位从根源上进行整改,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发生,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减少经济犯罪案件发生 国家审计机关的专业性、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担负防范和揭示腐败的神圣职责。一方面,审计机关的专业性使其完全能够胜任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方案、预算、经营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予以常规审查,确保各项计划、决策、预算和方案达至最优,保障经济活动依法合规、科学开展。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通过事前、事中审计慧眼识别经济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查找经济犯罪线索、揭露犯罪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为侦查、审理、惩治经济犯罪提供重要证据,从根源上发挥警示、监管、惩处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综合作用,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滋生。 (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 权力来自于民,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之于民。然而,面对巨大利益诱惑,权力的公共属性极易被异化,权力寻租则是典型表征。针对经济犯罪多发领域及部门,须将审计监督贯穿经济运行始终。以事前审计防控经济违法犯罪风险,以事中、事后审计预防和惩治贪腐犯罪。坚决防止权力异化,守护人民周全,确保公权为民。 二、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作用 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跟踪经济活动开展轨迹,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发挥审计震慑、警示和防范经济犯罪作用,以协同经济犯罪治理。 (一)凭借审计法律规范之力,发挥审计震慑经济犯罪作用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审计工作重要性日渐凸显。随着审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审计立法体系日臻完善,并指引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轨道进行。通过立法赋能审计机关权限,使其揭露抑或辅助惩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使其不用顾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职位高低,敢于向经济犯罪亮剑,以此震慑潜在犯罪人,从而降低经济犯罪概率。 (二)跟踪经济活动开展之迹,发挥审计防范经济犯罪作用 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手段不断花样翻新,经济犯罪治理复杂性与日俱增。诚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是此类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预防、减少犯罪则是犯罪治理的主要目标,而此目标依赖多部门协作、形成制度合力方能实现。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决定其是反腐倡廉的生力军,更是协助犯罪治理的攻坚队。预防经济犯罪,加强风险防控是关键,国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履行审计监管职能:审计部门全程跟踪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开展,掌握其内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经济效益等情况,评估企业经营过程是否存在风险,查找潜在的内部经济安全隐患,敦促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被审计单位围绕风险系数较高的核心问题予以整改,从源头上阻滞同类问题出现,不断压缩经济犯罪滋生空间,发挥审计防范经济犯罪作用。 (三)履行审计监督管理之责,发挥审计警示经济犯罪作用 经济活动依法依规开展,经济发展方能行稳致远。然而,不乏有部分经济活动参与主体抱着侥幸心理游走在违法与犯罪的边缘,甚至为攫取更大利润铤而走险而置法律于不顾,直至沦为阶下囚时才悔不当初。为此,国家审计机构对各行各业依法开展常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严查各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或者向侦查部门提供犯罪线索、辅助收集犯罪证据,为司法机关预防、惩治经济犯罪提供事实依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警示作用,使欲实施犯罪之人望而却步,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举措及困境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建构协同治理机制、加大防控风险力度及监控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等举措服务经济犯罪治理,但数字经济时代财务数据呈几何倍数增长,使得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陷入困境。 (一)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举措 1.以统一目标为导向,建构协同治理机制 经济犯罪治理目标具长期性、系统性特征,应从战略协同视角出发,以统一目标为导向,建构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共同推进的职能交叉体系,以确保治理实效。基此,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需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各自在经济犯罪治理方面的职能优势。为避免各部门在协同犯罪治理过程中发生职能重叠、相互推诿现象,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间应明确各自分工又密切协作,不断提升经济犯罪协同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