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等多领域起着全方位和决定性的作用。能源的演进史同时也是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从最早的薪柴等生物质燃料到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再到水电、风电、核电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都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跨越式发展。但是,能源的开发利用也给人类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工业时代化石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带来的碳排放和全球变暖问题,已成为摆在全世界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当前,全球能源和工业体系正加快重构步伐,大力开发使用低碳绿色的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我国作为全球最具活力的发展中大国,一直都是生态文明和能源绿色转型的倡导者与践行者。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并不断将其向前推进;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新要求。国家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如何更好发挥治理作用,为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提供监督保障?本文基于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我国新型能源产业发展现状和主要挑战,分析国家审计助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作用机制与实现路径。 一、我国新型能源发展历程及党的二十大新要求 (一)我国新型能源的发展历程 新型能源又称作“非常规能源”,一般是指除薪柴等传统能源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之外,通过新技术和新材料开发利用的能源形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核能和氢能等(辜胜阻和王晓杰,2006)。我国新型能源产业在历经七十多年的发展后已初具规模,其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黄栋等,2021)。 1.第一个阶段:发展水平较低的启动阶段(1949~2000年)。20世纪50年代,我国能源储备面临“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挑战,能源供应非常缺乏。为缓解能源不足的困难,我国开始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风力提水机等新型能源(娄伟,2019)。但当时类似的新型能源政策主要面向农村建设,是小范围内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式的粗放式应用,发展方向比较分散,技术也非常不成熟,基本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远远达不到规模化开发的程度,更不用说形成商业化、系统化的产业链条。此阶段我国的新型能源发展水平较低,但也算是开创了新型能源探索性开发利用的先河。 在1982年的中国—欧洲经济共同体节能技术学习班上,企业能源审计这一概念首次被引入我国,引起了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的重视,我国开始对能源审计有了初步关注;199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能源审计相关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开启了企业能源审计的国家标准指导。 2.第二个阶段:产业化转型阶段(2001~2005年)。这一阶段,我国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在经历了过去几十年的研究开发和时间积累后,已初具规模,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取得了较大进展,具备了向产业化转型的能力。2000年国家经贸委制定了《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推动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规模化开发与应用。时任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中提到:“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这一阶段正值我国进入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由此国家经贸委在2001年印发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明确了新型能源产业化转型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发展重点等基础问题。但是,我国新型能源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薄弱,此阶段的发展仍存在着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技术开发能力不强和产业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秦守勤,2009),能源审计方面的工作也暂时没有取得更多的进展。 3.第三个阶段:快速发展阶段(2006~2010年)。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又相继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张立锋和李俊然,2016)。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政策的不断激励下,这一时期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和产业体系逐步形成,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实力显著提升。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飞速进步,水电技术已相对成熟,风电进入了规模化发展阶段,光伏电池制造技术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且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光伏发电制造产业链。同时,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备也凸显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包括创新能力不足、技术竞争力缺乏、能源经济性不足、管理体系不合适等。 能源审计在这一阶段有了较大突破,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也对能源审计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该执行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要求或自愿实施能源审计。这一阶段能源审计更多聚焦在以企业或公共机构为被审计单位的项目上,以企业用能为主要审计对象,并开始关注到新能源领域,审计署陆续开展了一些针对企业新能源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