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政理·法理·宪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原文出处:
当代法学

内容提要:

围绕着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学术界给出的理论解释目前呈多元化的趋势,包括“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基本法、宪法第31条、中央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等等,都从不同角度为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提供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在上述各项理论依据中,目前尚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梳理,没有在各种理论依据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逻辑联系,缺乏从理论体系的角度来对各种理论依据进行分类分层次研究。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从政理、法理和宪理三个角度全面阐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为科学地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性质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方法论和行动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政理、法理和宪理之间建立起科学和合理的逻辑联系,讲清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底层逻辑,明确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中的政治责任、法律义务和宪法职责。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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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了重要讲话。①讲话围绕着中央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以及爱国者治港等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从“一国两制”方针、基本法和宪法角度出发,深刻地阐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政理、法理和宪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开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历史的新篇章。本文立基于习近平主席上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现行宪法、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全面和系统地分析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政理、法理和宪理以及上述三种原理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进一步树立坚定不移地维护香港稳定和繁荣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的成功之路。

       一、科学构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体系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宪法制度,②同中央制度相对应,与一般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结构形式中的地方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项完整的宪法制度,包含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定主体,特别行政区的设定方式、地理范围、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性质、类型,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相互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与中央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行政区域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职责和责任等等。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为了实现“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实现祖国和平统一。

       从1982年现行宪法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之后,作为国家结构形式中的一项地方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通过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③和《澳门基本法》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单行法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专项决议和决定⑦,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不与两个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⑧的原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了理论上自洽、制度上完整、功能上齐备、实践中可行的一系列有机统一的、由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组成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港和依法治澳的要求,确保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地推进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

       当然,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尤其是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来推动特别行政区制度有效运行时,出现了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政理、法理和宪理并行指导的情形,并且呈现出政理“优先”的法理倾向。事实上,从理论逻辑来看,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政理、法理与宪理处于理论体系的不同层次,相互之间既有紧密的逻辑联系,也有各自的功能定向。

       政理,讲的是为什么要建立特别行政区这种地方制度以及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旨在达到什么样的政治目标,具体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其背后的政理就是要通过设立特别行政区来践行“一国两制”政治构想,使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一政治构想能够通过特别行政区制度得到制度化和常态化的体现,并最终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故特别行政区制度背后的政理主要集中在两个要点上,一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法律制度载体,没有特别行政区,就无法让“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治构想在现实中落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所指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⑨,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也无法实现;二是在制度上通过设立特别行政区这种方式来实现“一国两制”政治构想,最终还是要落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这一根本目标上。因此,“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背后最大的政治目标和价值追求。如果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方式来有效地实现“一国两制”的价值追求,无法实现最终和平统一祖国的政治目标,那么,特别行政区制度就失去了自身的政治正当性。

       法理,讲的是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围绕着特别行政区具体制度建设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和。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可以简称为特别行政区制度赖以建立的“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法理就是要解释有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制度上塑造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有效地实现特别行政区旨在追求的“政理”。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各种“法理”中,基本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又集中反映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理”。因为没有《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存在,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制度上的形态就无法体现,“一国两制”就没有适格的“法律制度载体”,由此就无法有效地通过“一国两制”的实践来证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所以说,讲“特别行政区制度”必须要讲“法理”,尤其是核心的机制与程序。不讲法理,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就成为无源之水,“一国两制”的价值要求就只能沦为政治臆断和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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