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驱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与动力系统

作  者:

作者简介:
连宏萍,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土地政策、城乡基层治理;魏文佳,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城乡基层治理(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作为农村制度体系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具有一致的价值目标,具备相互统一的推进步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通过梳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脉络,研究发现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驱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关乎效率与公平两个价值取向的博弈。基于这一逻辑,提出“提升效率——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土地利用制度创新”“保障公平——土地风险防范制度创新、土地增值收益制度创新”的二维发展模式,为乡村振兴构建动力系统。


期刊代号:F2
分类名称:农业经济研究
复印期号:202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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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也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载体,土地制度是农村制度体系的基础与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一次又一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释放农村生产活力,充实巩同农业产业基础,推动乡村社会经济稳步提升。党的十九大确立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战略和核心驱动。在此背景下,理顺并构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驱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与动力系统,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本文基于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脉络与文献基础的梳理,通过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驱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及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挑战的阐释,以此构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驱动乡村振兴的动力系统。

  一、实践脉络与文献基础

  以发展的眼光看,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而应根据实践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创新,对农业经营基础的变迁、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学界对于农村土地制度与乡村振兴的相关研究也随实践演进发生相应变化,通过梳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脉络以及归纳现有研究,为本研究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脉络

  1978年,小岗村自发进行生产责任制改革,实行包产到户。1980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给各地依照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如何开展包产到户提供了制度柔性与可操作性。1982年首个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工作一号文件出台、宪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修订等,分别从实践和法制层面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到1986年初,全国已有99.6%的农户实行大包干[1]。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制度正式形成。农户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财产的最终剩余权,生产积极性显著提升,还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土地、市场等多方面的支持。

  20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地闲置严重,农地经营权流转在农村范围内活跃起来。面对这一情况,1993年,“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纳入宪法,即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中央政府基于现实情况及时调整土地发展策略,一方面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流转;另一方面不断夯实农地流转规范化的制度基础.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探索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解决了土地流转“何以产生”之后,中共中央开始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具体形式和内容。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2007年3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并对土地流转的期限和主体等进行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的合法性进一步提升,从财产权角度保障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双层经营体制的探索巩固,确保了在继续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基础上,适应农业社会化生产发展需要,适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仅充分激发农民主观能动性和生产动力、增加农户收益,而且对于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维护农村秩序、推进市场化改革,具有时代性意义[2]。

  农地权能模糊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实践中遇到重重阻碍,频现各类矛盾,农地市场化效率低下。现实困境要求对农地“还权赋能”,进行土地确权。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探索土地确权的具体措施;2010年和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要进行确权。土地确权使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权利束”得以确认,从法律上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既能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又能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障,在此基础上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系统性工程才具备切实可行性[3]。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当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同年,精准扶贫战略思想提出,农民权益的实现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各项有关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相继实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刻阐述,涵盖农地承包政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及征地制度改革等重点方向。同年11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出台,提出将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结构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度基点。2014年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题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涵盖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三项改革,也被称为“三块地”改革。2015年,“三块地”改革试点正式实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探索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农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驾马车”,其深意在于,既要尊重新兴的多种多样的土地经营方式,又要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原则,更加明确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推动了农村要素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发挥[4]。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崭新时期。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依据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不断细分权利、塑造权利束,构建了以集体所有制为根基的使用权不断细分的制度体系。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形成了“三权分置”的制度结构,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围绕“分”与“统”,在土地经营权改革上下功夫[5]。这种制度安排,既满足了新时代农村生产力水平跃升产生的规模化经营诉求,又坚持了大国小农条件下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不动摇,还打通了农民“走出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得来”的通道。农村土地制度为振兴乡村产业和改善人居环境奠定资源基础,也为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有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确保生活富裕目标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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