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宣与宋代君主个人意旨的传达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义珏,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学系副教授(江苏 苏州 215123)。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传宣是宋代君主通过宦官或其他臣僚,将个人意旨以口头形式传达给机构或个人的活动。君主个人意旨是在形式上刻意与宰相及外朝切割,表现君王“个人”的态度和意见。宋代传宣因应用场合和目的分为禁中传宣三司或各库务取索财务、传宣有司以处理政务以及传宣臣僚个人以表慰谕等三类。传宣取索十分频密,“君主个人”的身份因之介入到过多细务而影响了皇命的郑重与威严。传宣二府及有司的行政类传宣相对正式,与内批、御批、手诏等文书载体一同在日常行政中表达“中旨”。传宣的仪式是皇权的展现、君臣关系的再次确认。在抚问、赐予礼物等场景下,中使传宣本身就是皇帝对臣僚个人恩礼的重要表现。三类传宣名义上虽是口头传旨,实际上要么已经文书化,要么正在经历文书化。甚至在传宣之外更为自由的“密谕”都有文字留底。复杂繁密的宋代传宣制度,确实是为了准确表达君主个人意见、凸显君主个人形象,但并不是要建立一套围绕皇帝个人展开的行政系统,而是在既有行政秩序中既合理借重君主个人形象、个人意旨,又不至于令其破坏日常行政秩序。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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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6346/j.cnki.37-1101/c.2023.04.08

      传宣,就是将君主的意旨口头转达给官僚机构或臣僚个人,本质上与普通人传口信并无不同。但在帝制时代“王言惟作命”①,君主的口信被复杂的制度包裹起来。这些烦琐细密的制度围绕着三个问题生成:一是传宣的效力,包括它与正式诏令的关系、是否具备行政效力、什么条件下具有效力、有多大效力等;二是传宣的保密与防伪;三是传宣的礼节。本文力图从史料的碎片中将这些制度拼整复原。

      所谓君主个人意旨,是指君主以有别于外朝的个人立场或以私人身份表达的政治意见。下面对这一概念稍作阐释与历史追述。

      自秦汉以下,官僚帝国的基本模式是皇帝任用宰相为首的官僚进行统治。皇帝一般通过外朝臣僚贯彻自己的意旨,外朝通常也以皇帝的名义颁布诏令。宰相独立裁断并发布命令的权力自西汉以降逐渐式微。宋初,宰相理政所用的文书——“堂帖”,被以“奉圣旨”开头的“省札”替代②。这意味着宰相独立裁断政事并发布命令的合法性被进一步掏空,外朝几乎所有意见都须通过皇命形式发布。在外朝意旨不得不与君主绑定的同时,皇帝似有更强意愿表达独立的、与外朝切割的“个人”意旨。于是,双方围绕君主“个人”的意旨展开新的博弈。一方面,皇帝无法仅靠个人意旨指挥庞大的官僚系统,且完全抛开外朝、明显有违行政惯例的个人意旨会遭质疑和抵制。另一方面,皇帝的“个人”角色与外朝的宰相及百官为代表的“政府”角色并非零和博弈的关系。皇帝可以将个人意旨通过宰相经正常的行政程序下达,还能由宰相监督百官执行。尤其是日常庶务,经外朝审核的政令更具合法性。对于外朝来说,借重皇权易于推行政令。当面临重大决策时,君主表达个人意旨再形成政令可增重其事,减少推行阻力。故而皇帝“个人”与外朝“政府”更多是相互配合与借重的关系。反之,皇帝个人角色在重要决策中失语(如立储、用兵),或在日常庶政中过分张扬(如频繁介入中低级官僚的任命),都会扰乱行政节奏甚至最终打破政治平衡,引发政局动荡。

      利用专门的文书形式展现皇帝个人意旨,并非始自唐宋。汉代玺书也曾是表达皇帝个人意旨的载体。汉代诏令通常分为策书、制书、诏书和戒敕③,在此之外又有“皇帝玺书”(简称玺书)。玺书通常以皇帝本人名义而作、使用帝玺封装、不经百司而专达④。它借用皇帝个人书信的形式,抬高规格、增重分量。但就现存史料及研究成果来看,口头传旨广泛用于日常行政集中出现于唐宋,而非秦汉时期⑤。这或许反映了唐宋君主有更迫切、持续传达个人意旨,努力使自己的声音不被外朝过滤;展现个人形象,努力使自己的态度不被外朝遮盖的需要。君主的“个人性”被更鲜明和频繁地纳入了日常行政。

      由他人口头传达皇帝个人意旨,虽然简洁快速,但显然有更高的泄密和伪造的风险,且皇帝的轻率决定容易干扰日常行政。所以,口头传旨这个看似简单的动作,逐渐被繁复绵密的制度所包裹。宋代的传宣制度继承自唐后期,并愈发细密,其规定关照到传宣的速度与保密、传宣内容的效力、传宣的文本载体、传宣的礼仪等方方面面。如果仔细推敲我们会发现,眼花缭乱的制度背后,其核心关切并不仅是如何扩大皇帝个人权力、展示个人权威,而是如何将“皇帝个人”与帝国整体的行政秩序协调起来的问题,亦即如何在各类事务中凸显与借重“皇帝个人”,又尽可能避免行政失序的问题。

      一、“传宣”溯源与宋代的三种“宣”

      宋代同时存在三种不同性质的“宣”。它们的起源相似,只是经过历史的沉积和变异,在宋代变成了不同的事物。要界定本文所讨论的宋代“传宣”,须先厘清“宣”的原始含义及其流变。这也便于我们理解与把握宋代“传宣”制度在中国古代制度演进大势中的位置与特点。

      “宣”很早便被用于指称传布君主的诏令。《尔雅·释言》云:“宣,徇徧也。”郭璞注:“皆周徧也。”⑥《尚书·皋陶谟》:“日宣三德”,孔氏传云:“宣,布。”⑦后世常将帝王意旨与诏令的传布称为“宣”,或取其周遍、传布之意。据《汉书·黄霸传》记载:

      时上(汉宣帝)垂意于治,数下恩泽诏书,吏不奉宣。太守霸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⑧

      “吏不奉宣”,颜师古注曰:“不令百姓皆知也。”此处“奉宣”指地方郡守承奉既成之诏令并传布于下。黄霸到任后选择良吏宣布诏令,令百姓咸知恩泽出于君主。帝制时代,诏令理论上都出自君主,再由宰相领百官承受并传布于天下。汉初刘邦求天下贤士大夫,“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下相国,相国瓒侯下诸侯王”⑨。御史大夫和相国就是天子意旨的主要承受者和发布者。

      然而,即便皇帝与外朝政府没有罅隙,只要内外朝之间存在区隔,皇帝个人意旨与经宰相而成之诏令就会有程序上的分别。汉宣帝时,魏相引用汉高帝时一诏书:

      大谒者臣章受诏长乐宫,曰:“令群臣议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相国臣何、御史大夫臣昌谨与将军臣陵、太子太傅臣通等议:“……。”大谒者襄章奏,制曰:“可。”⑩

      上述流程包含两个环节。第一,大谒者“受诏长乐宫”之“诏”即来自刘邦个人。大谒者受诏后口头传达给萧何等人。此过程相当于宋代的传宣。第二,相国、御史大夫、将军、太子太傅等受诏后再集议、上奏,刘邦制曰“可”,形成正式的诏敕。汉初似乎没有专有名词指称皇帝个人意旨,因此刘邦经谒者传达的意见被泛称为“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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