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流人量移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安迪,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东平,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流人量移始见于唐代,因契合“刑罚差序格局”“恤刑观”“天下观”等传统法律理念,而得以发展与制度化。至宋,由律、敕、令、格、式、例与命令文书共同规制的流人量移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在保留唐代遇赦量移的基础上,宋人还增加了乞请量移的途径。但并非所有流人皆可据此量移,其还需满足适格主体、法定刑期与指定期间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流人,多由中央与地方官吏共同确认后,交由地方官吏实际执行,一般以流放地为起点,向量移中心分等级移近。而关于量移中心与等级的确定,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规定。宋人对唐代流人量移规定的承袭与变迁,反映出最初制度设计理想与执行现实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亦可为唐宋变革论乃至流刑发展规律提供不同分析视角。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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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3)08-0193-14

      流人量移是指被流放至遐方绝域的罪犯,遇赦或依法律规定,从流放地向量移中心分等级移近的制度。一般认为其产生于唐代开元十七年(729),发展于两宋之际。相较于唐代,目前对宋代流人量移的研究稍显薄弱,①且存在一些未竟之问,有待进一步厘清。例如宋代流人适用量移应依据哪些法律规定、符合哪些法定条件,量移中心与等级如何确定,唐宋流人量移存在哪些不同及其原因。基于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与执行制度三方面入手,尽可能还原宋代流人量移的制度原貌。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唐宋流人量移的承袭与变迁,审视其发展的传统理论基础与社会变迁原因。

      一、宋代流人量移的法律依据

      宋代法网严密、体系庞杂,从形式上,可分为律、(编)敕、令、格、式、诏、制等。②从层级结构上,可分为海行法和一司条法。③流人量移作为刑罚体系的重要一环,具有一套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效力位阶和稳定性的不同,流人量移的法律依据包括一般依据与特别依据两种。流人量移的一般法律依据由立法机关经过立法程序颁布,通常适用于域内全体宋人,包括律、敕、令、格、式、例。其大多数属于海行法,但也有极少数一司条法的存在。特别依据则是由皇帝颁布的,适用于特定空间、特别时间范围内特定之人的临时命令,包括尚未经法定程序上升为具有长期、稳定效力之法的诏书与赦书。虽与特别法一样,都对个别地域、事务、主体有效,不过,诏、赦书的适用时效通常较短,并非稳定之法,故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一司条法。当一般法律依据与特别法律依据出现抵牾时,特别法律依据往往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据可考文献,宋律、敕、令、格、式、例中皆有流人量移的相关规定。《宋刑统》唐元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敕节文记载,贬官考满后,可以量移。但若被判处加役流成为流人,则不能直接量移,应奏请后听取意见。④《庆元条法事类》的《捕亡敕》与《杂敕》,皆规定流人违法量移的惩罚措施。⑤《断狱式》中亦有编配人量移籍册的规定,即“编配人籍册……有无永不移放指挥,量移岛人,声说某处移到”⑥。宋律、敕、式规制流人量移的具体条款在法律文献中得以保留,而宋令、格、例对流人量移的规定,却只能通过对宋代立法活动的考察而加以推测。如宋令中或许存在量移可免军籍的规定:“明道二年,乃诏有司参酌轻重,著为令。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则于外州编管,或隶牙校……经恩量移,始免军籍”⑦。宋代或曾颁发《移放格》,具体规制流人量移的执行方式。“诸命官犯罪编配、遇赦应量移者……依移放格赦数纽计为分,元编配地里外剩数不计。”⑧规制流人量移的宋例是一般法律依据中为数不多的特别法,其针对益、梓、利、夔特定四路流人,规定其遇赦应看详后量移。“翰林学士曾公亮言:‘欲乞特降恩旨,今后依此,永为著例……今后益、梓、利、夔四路编管配军人,如经大赦,只就本路转运、钤辖司同共看详,据犯状轻重量移释放。’诏依奏。”⑨

      除一般依据外,流人还以皇帝诏书与赦书为依据量移。在宋代,诏书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主要形式,而流人量移在诏书中共出现十五次,主要集中在北宋时期。此外,宋代赦宥频繁,涉及流人量移的赦书共二十五篇,包括大赦十九篇、曲赦五篇和德音一篇。虽然诏书和赦书存在规定内容相似,甚至照搬的情形,⑩但两者间的区别,亦不容忽视。其一,适用诏书量移的主体往往具有特定性,甚至具体至个人。而赦书则具有普适性。如《绍兴二十六年郊丘赦》载:“应凡命官因事编置流窜之人,轻者原放,重者量移。”(11)《隆兴二年诏》载:“诏琼州编管人王权与量移吉州。”(12)其二,相较于赦书,诏书的内容更加具体,不仅关注量移的一般适用规则,还涉及对拒绝量移、强制量移等特殊情况的规制。如《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载:“如不愿量移及赴阙者,亦听。”(13)《天禧四年十月十三日诏》载:“如侵扰官事,欺抑民庶,即奏移他所。”(14)上述特殊规定皆未见于赦书之中。其三,诏书有时可作为赦书的补充。如《祫享赦后拣贷杂犯刺面配军诏》即是补充前赦中未明确的执行程序。(15)《崇宁四年九月御笔手诏》则追加邹浩、余爽、范正平、范柔中等流人适用量移。(16)

      

      二、宋代流人量移的适用条件

      考察宋代流人量移的一般法律依据和特别法律依据,可以发现宋代流人若想“节级移近”不仅需要获得皇帝恩准量移的命令文书,自身还需要满足法定的适格主体条件和时间条件。

      (一)前提条件:拟旨肆赦和乞请审核

      在宋代,流人获得量移资格的前提条件是皇帝颁发相应的命令文书。而获得恩准量移命令文书的途径包括两种,一是由皇帝主动、自上而下地颁布量移赦书。二是由流人的利益相关人自下而上地乞请皇帝,而后颁发诏书恩准量移。

      宋代赦过宥罪,常以赦书为形式,流人量移亦以此为载体。恩赦流人量移的赦书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元性等特征。赦书的颁布通常需要合适的时机,而这些时机往往无法预测。此外,恩赦量移的赦书载体较为多元,包括大赦、曲赦和德音。大赦是宋代最高规格的恩赦,根据时机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新帝即位之赦、皇室吉庆之赦和郊祀之赦三个等级,但并非所有等级的大赦均可恩赦流人迁徙近处。其中,新帝即位赦书的适用对象最广,涵括绝大部分刑事罪犯和贬官,甚至能够赦免“常赦所不原”者。也正是因为其赦宥等级之高与颁发频率较低,故常赦免流人放还,而非量移。每逢改元、册封、生皇子等皇室吉庆皆有恩赦。(18)且宋代郊祀频繁,礼毕亦多有降赦。若此两类赦书同即位赦般,次次放还流人,恐难达到刑罚的惩戒目的,故皇室吉庆赦书和郊祀赦书多退而求其次地恩赦流人“移至近处”。由于目前恩赦流人量移的曲赦、德音文本残缺,暂无法明确何种类型的曲赦、德音存在赋予流人稍移近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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