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制”台湾方案:原理、程序与内容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松岭,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

原文出处:
台海研究

内容提要:

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后提出的对台工作新思想新理念,是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两制”台湾方案有着丰富的政治学和法学原理支撑,由法律明确规定了协商、谈判两种形成程序,包含着丰富的高度自治权内容,能够充分确保国家统一后中央全面管制权和台湾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充分维护台湾同胞的利益福祉,充分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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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①探索“两制”方案,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大之后提出的对台工作新思想新理念,是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两制”台湾方案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和积极的实践意义,深入挖掘“两制”台湾方案的原理、程序和实体内容,是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台湾问题必须面临的理论问题。

       一、“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学和政治学原理

       “两制”台湾方案是在“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的延伸,是解决台湾问题上的新思路和新倡议。理论不断与时俱进,这是中国共产党历来的优良传统和党性体现。“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1979年中美建交之后,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当时,世界依然处于两大阵营对峙的冷战时代,作为执掌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牛耳的美国来讲,它所认为的势力范围——台湾,如果被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话,会被认为是西方阵营尤其是美国的失败。开启改革开放的中国审时度势,精准判断当时的国际格局和世界局势的走向,提出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和方案。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目标,保留台湾地区资本主义制度这一西方阵营高度重视的目标,同时保持台湾同胞已经习惯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各方满意,一举多得,“一国两制”这一新鲜事物应运而生。“一国两制”提出后,美方不反对,岛内有响应,国际有应和。但是台湾当局拒不接受“一国两制”倡议,“一国两制”就没能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立即落地。当时恰逢新界的99年租期临近,“一国两制”就首先在解决香港问题时予以实践。之后,用类似的方案解决了澳门问题,形成了“一国两制”港澳模式。“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形成过程中,从政治方案到法律模式到生活模式,发展过程清晰反映出“一国两制”的法学原理和政治学原理。尽管港澳问题是西方国家殖民问题,台湾问题是国共内战造成的政治对立问题,台湾问题的性质跟港澳不同,但是,港澳模式反映出的原理跟“两制”台湾方案有诸多相通之处。深入探讨“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学和政治学原理,对于进一步挖掘其理论内涵、形成更为具体适用的方案,将国家统一、国家治理、国家发展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学原理

       之所以将“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学原理放在政治学原理之前论述,是因为两岸的宪制性法律均明确规定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两制”台湾方案没有任何法理上的障碍。

       两岸双方对现状的法律规定是: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序言第九自然段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一自然段一是对领土的规定,即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明确规定,二是对人民的规定,即台湾同胞是中国人民的有机组成部分,台湾同胞和其他地区的全中国人民有职责完成国家统一。这一自然段中有两个“神圣”,是对台湾地区领土是中国领土、台湾地区民众是中国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职责的庄严性,以及中国在台湾问题上不可能有任何让步的庄严宣告。《反分裂国家法》(2005)第二条、第四条对着两个“神圣”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和规定。台湾地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并将一个中国分为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既有的两岸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也就是在法律上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架构。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明确宣告了国民政府的死亡(简称“宣告死亡说”),而从大陆撤退到台北去的蒋介石当局(依然自称全中国的正统,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定性为“台湾当局”)则是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简称“否定出生说”)。台湾地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一二条明确规定了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并对土地和人民,即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和台湾地区人民同属一个国家做了法律概念上的界定。②这就表明,两岸关系的性质是一个中国内部的政治对立问题。《反分裂国家法》第三条就是对两岸关系性质的基本法律规定,该条文继续挖掘其内涵,明确规定了排除外来势力干涉的规定。这一条文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③由于台湾问题是在冷战期间产生的,台湾地区实施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大陆则是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两岸出现了制度上的不同甚至对立,解决台湾问题的时候两岸制度是维持还是延续,是两大阵营非常重视的问题。台湾问题产生后,如何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极为重视的问题。在无法以绝对实力碾压式解决的情况下,调和鼎鼐,则是考验领导人智慧、考验方案可行性的重点。

       台湾问题产生后,大陆一直主张用“解放”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而台湾当局则长期主张用“反攻复国”的方式重回大陆,实现国家统一。之后,尽管台湾的政治制度演化使得政权权力来源发生了变化,但其权力法源依然是来自现行的、在大陆制定、代表全中国人民授权的“中华民国宪法”,尽管民进党拥有“台独党纲”,但那只是民进党自己的政治主张,即便它两次上台执政,但依然没有能够改变岛内的一个中国法律框架,依然是在一个中国法律框架之内,依然没有改变两岸关系是一个国家内部政治对立的根本性质。也就是说,尽管民进党有“台独党纲”,但这毕竟是政党的政治决断,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台独党纲”是跟岛内一个中国法律框架相冲突、相矛盾的,换言之,它是违反岛内法律规定的。从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法律架构和两岸双方不能完全涵盖对方的治理现状看,法律的规定与具体的治理之间存在着矛盾,两岸主权行使“重叠宣示”的问题最终必然要得到彻底解决,这就需要提出相关方案,用具体的方案擘画未来,引领两岸消除政治对立,最终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大陆非常重视解决台湾问题后的治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的倡议,就是在进入新时代以后高瞻远瞩、应运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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