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国际检察局的调查取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夏鸣,江苏行政学院教授、国家记忆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内容提要:

1945年12月6日,国际检察局美国团队抵达东京,随即开始了法庭选址和起草《特别通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等前期工作,建立了调查处、文献处等机构,划分、确立了调查时段及重大事件。翌年,随着各国团队陆续抵达,成立了由11国检察官及若干核心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协助决策和协调起诉工作,并确立了文件收集、实地调查、审问或询问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方法。国际检察局调查人员审问了参与进攻南京的日军高级指挥官,面谈了驻南京的日本外交官及去过南京的作家,翻译了德国外交文件,调取了美国驻南京大使馆的档案原件,并三次前往南京实地调查取证。通过上述机制和方法,调查者还原了日军占领南京的过程及随后发生的暴行。在不长的时间内与南京暴行有关的主要证人和证据被纳入调查视野并获得了相关的证据,这也奠定了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基本史料和主要框架。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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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东京审判采用英美法系的审判模式,国际检察局(GHQ/SCAP International Persecution Section)作为起诉方在审判中的作用至关重要①,承担了法庭宪章、法庭程序规则、起诉书等法庭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首批甲级战犯嫌疑人的名单,收集被告的犯罪证据;在法庭上起诉被告,提供相关证人、证据,质证辩护方的证人等任务,因而留下了大量的档案。国内对国际检察局的专门研究不多②,远没有展现出国际检察局调查取证的方法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本文根据国际检察局档案、基南(Joseph B.Keenan)档案、萨顿③(David N.Sutton)档案和塔文纳(Frank S.Tavenner,Jr.)档案,以对日军在南京暴行的调查取证为中心,探讨国际检察局的运行机制与调查取证的方法,并揭示国际检察局起诉的重要逻辑之一——始于南京蔓延到整个太平洋战场的暴行显然是得到日本最高当局的支持至少是默许,这也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必然后果。因此,犯有破坏和平罪的战犯必须受到惩罚。整体而言,在不长的时间内国际检察局调查人员几乎将所有与南京暴行有关的重要证人和文献证据纳入调查视野,并获取了相关证据,其调查取证工作不仅高效、全面,代表了东京审判中检方调查取证的整体水准,而且奠定了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基本史料和研究框架。

      一、调查取证的机制与方法

      1945年12月6日,以基南为首席检察官的国际检察局美国团队首批39名成员到达东京,他们主要是司法工作者,如律师、联邦检察官、法官、联邦调查局侦探等,还有速记员、职员等。④国际检察局的任务十分庞杂、繁重,用基南的话说:“起诉书里的指控是如此的广泛,所涵盖的时间是如此的长,牵涉的地区是如此的广阔,被告人数是如此的众多,他们支配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一个试图包括本案每个阶段详细情况的开庭词将会过分冗长和繁重。”⑤尽管如此,国际检察局还是很快确立了调查取证的工作机制和方法。

      首先,设置相应的机构:调查处、文献处(Document Division)、行政处,1946年2月底又成立了证据委员会和多个数据中心,可以检索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情况、履历、照片等背景资料。随着各国检察官的到达,还陆续成立了中国处、英国处、澳大利亚处、加拿大处、法国处、荷兰处、新西兰处、苏联处等机构。从一开始,国际检察局的具体任务就落实到个人。法庭法官人选是由盟军最高统帅根据各国提供的名单进行挑选、任命,为了使各国能尽快提交法官名单,“必须每天,甚至在更短的时间内,敦促、核实”,这个任务由亨利·豪克斯赫斯特(Henry Hauxhurst)负责。法庭选址的任务委托给科夫(Coff)上校,基南的行政助理达西(Darsey)协助。盟军最高统帅颁布的建立东京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的起草由伍德科克(Woodcock)将军负责,成员有希金斯(Higgins)、莫罗⑥(Thomas H.Morrow)、哈马克(Hammack)、伍尔沃斯(Woolworth)和米格农(Mignone)。1946年1月底,成立起诉书起草委员会,由英国副检察官阿瑟·科明斯-卡尔(Arthur Comyns-Carr)负责,成员有汉弗来斯(T.C.Humphreys)、艾伦·曼斯菲尔德(Alan Mansfield)、菲赫利(J.Fihelly)、希金斯、布拉伯纳-史密斯(Brabner-Smith)和罗宾逊(J.J.Robinson)。

      其次,将调查工作分为三个时间段,并列出每一时段里所发生的与日本侵略有关的重大事件、调查重点及相关在押人员的名单(可供审讯),并于1945年12月28日分配给具体人员及小组负责人,如1936年2月—1939年7月时段,由莫罗、海德(Hyde)、戴尔(Dell)和罗宾逊负责调查。这期间与日本侵略有关的重大事件包括七七事变、日本对中国的全面战争、1936年的二二六事件等。随着新成员的到来,在实际审判中,具体分工和负责的起诉对象有所调整。每个小组每周至少碰头两次,小组负责人每周向基南提交一份工作进展报告。另外,菲赫利、萨基特(Sackett)、海德、洛(Lowe)、英格利希(English)、戴尔、多尼伊(Donihi)、海德尔(Hyder)、麦金尼(McKinney)和霍维茨(Horwitz)根据已有的证据,负责从已有甲级战犯嫌疑人名单中筛选东京审判被告的初步名单,并建立被告的审判档案。随着中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各自提出了甲级战犯嫌疑人名单,摩根(Morgan)负责将这些名单与国际检察局的初步名单进行整合,形成新的名单。这一新名单作为机密文件,由首席检察官助理希金斯提交给全体成员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成立文献处,负责收集各个时期的文献证据,并负责将它们翻译成审判的工作语言(英语和日语),同时还要附有翻译准确无误的证明及其他说明文献真实性的证明,来自美国司法部的丹利(Danly)为文献处负责人。在审判中,文献处成员常常被要求提供24小时服务,工作量巨大。文献处将文献定义为除了常规意义上的理解外,还包括审讯记录、照片、电影以及其他具有文献证据性质的东西。

      文献处还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流程,设立了文件审查组(Screening Unit)、中心档案组(Central Files Unit)和图书馆,还任命了认证官员(Certification Officer)。审查组的功能是所有新来的文件立刻送交到文件审查组负责人那里,该负责人可以自己分析,也可以交给组里其他成员分析,仔细阅读后,附一份题为“文献证据分析”的表格,并根据表格的要求填好。如果该文件是外文的(非英语),无须全文翻译,但分析者必须仔细阅读,并写一个要点摘要。此后,文件审查组负责人判断该文件是否有证据价值。如果认为有价值,将安排翻译成审判的工作语言,审查组成员负责协调翻译工作。如果认为没有价值,该文件将被归还给文件来源地。如果该文件无须归还,且有背景资料价值,将由图书馆收藏。如果该文件被认为有潜在的证据价值,该文件及相关分析将被移交给中心档案组的负责人。实际上,在国际检察局的档案中,随处可见“文献证据分析”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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