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韵律形态的界定与提出 韵律形态的根本是“形态”,所以我们先介绍形态(学)的定义和发展,再来谈韵律形态的界定及其理论。 1.1 形态(学)的界定 语言学上对“形态(学)”(Morphology)这一术语较早的使用,可参德国语言学家施莱歇尔(August Schleicher)的代表作A Compendium of the Comparative Grammar of the Indo European,Sanskrit,Greek and Latin Languages。Schleicher(1877/2014:1)开篇绪论阐释什么是“语法”(grammar)便提到了“Morphology”,指出:“Grammar therefore treats of the knowledge of sounds,or Phonology; of forms,or Morphology; of functions,or the science of meaning and relation,and syntax。”也就是说,语法除了包括研究有关声音知识的音系学和有关功能、意义及关系的句法学之外,还包括研究形式问题的形态学。该书第二卷专论形态学,提到了morphological feature(形态特征)、morphological regularity(形态规律)、morphological construction(形态结构)、morphological formula(形态公式)等基本概念。 20世纪之后,随着研究对象从印欧系语言逐步扩展到其他人类语言,学者们对“形式”的内涵和外在表现、以及不同形式变化与不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做了诸多具体研究。在汉藏语系的形态研究中,俞敏(1954b)指出,形态变化就是“一个词的声音起了变化,并且用这一变化表示些个次要的意思”(笔者按:“次要的意思”即语法意义)。这里揭示了形态研究的两个重点:1)词形变化的本质是声音的变化;2)只有引起语法意义改变的声音变化才是形态(否则就是音系音变或者构词音变)。这两点尤其是第一点,对于我们如何认识不同语言的形态手段差异至关重要。 依据词的内部组构方式,传统的形态学研究分两个层面:一是纯词法层面的构词学(word-formation),如派生构词(derivation)、复合构词(compounding)等;二是因句法层面词间一致关系而促生的屈折形态学(inflectional morphology)。汉语语言学中与Morphology 一词相关的术语有形态(学)、构词(学/法)、词法(学)等,多数学者区分“构词”和“(狭义)形态”(大致对应屈折)。本文沿用这一区分,“构词”指语素组合构成新词的结构规则,“形态”指涉及语法范畴或句法关系的词形变化。 1.2 韵律形态的界定 韵律形态的英文是morphological prosody①,它与韵律构词(prosodic morphology)不同。 韵律构词指韵律规则如何影响加缀、复合、重叠等词法现象及其理论。其音系学基础肇始于Liberman(1975)的节律音系(Metrical Phonology)理论,尤其是Liberman & Prince(1977)的相对凸显原则(Relative Prominence Principle)。当时的形态学研究面临一种困境,即传统的CV音段连续性构词理论无法解释诸如菲律宾Agta语、澳洲Yidiny语中的不完全重叠及阿拉伯语等闪含系语言的非连续构词(nonconcatinative morphology),McCarthy(1979)便将自主音段音系学的原则应用到形态学研究中,发现了韵律在模板构词(templatic morphology)和界取构词(circumscriptional morphology)中的作用。譬如,英语形容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有两种手段,有的是添加屈折后缀-er或-est,有的是前加副词more或the most。究竟采用哪种手段,取决于形容词原形的韵律属性:单音重音节或双音扬抑式音步的形容词,可以添加屈折后缀,如small→smaller/the smallest、yellow→yellower/the yellowest;而双音抑扬式音步或三音节(及以上)的形容词,只能选择前加副词,如upset→more upset/the most upset、beautiful→more beautiful/the most beautiful,不能加缀构成*upster、*beautifulest。可见,韵律属性决定英语形容词可否加缀表达级范畴,即韵律制约词法。 与韵律构词学提出的韵律“参与”或“制约”构词截然不同,韵律形态学研究发现,韵律单位可以充当特定语法范畴的形式标记,因此韵律形态是有关韵律实现形态功能的现象及理论。 韵律形态现象在20世纪中叶的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已有提及,陆宗达、俞敏(1954:30-31)、俞敏(1954a,1954b,1984:7)都指出,除了变音或增减音段之外,重音和声调变化、重叠也是汉语的形态。如“奶奶”“姥姥”“姐姐”这类亲属称谓词,背称时重音在首音节,面称时重音要转移到尾音节上,而且伴随着音高上升和音长拖长,重音起到了区分名词普通格和呼格的作用。但明确建立韵律与形态之间的语言学关系、从语言韵律结构演变角度揭示其历史来源的理论研究是在20世纪末韵律语法学理论提出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