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23)02-0084-10 建立健全法律协调对接机制,打破一国之下内地与澳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藩篱”,是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关键和难点。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明确提出要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2023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第56条规定:“支持合作区加快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是落实《横琴方案》、实现横琴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不过,对于如何理解“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有部分人士将其解读为“横琴将全面实施澳门民商事规则”,或者解读为“澳人澳法”。与此同时,自《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后,“规则衔接”亦成为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探讨的重点对象。本文将围绕《横琴方案》中的“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这一主题,分别从民商事规则衔接的真正内涵、推进民商事规则衔接的主体及推进民商事规则衔接的路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如何准确理解“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 最早提到“规则衔接”的国家级文件是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②,该方案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和措施)提出要“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粤港澳大湾区推动规则衔接的目的在于克服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不同法律体系冲突给经贸往来带来的制度阻碍。③虽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没有直接出现“规则衔接”的用语,但广东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则明确提出,要“以规则衔接为重点,着力破除制约大湾区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各类要素在大湾区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促进人员、货物等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④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规则衔接,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人员往来便利化”。除《横琴方案》外,《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明确提出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则提出要将南沙打造成“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由此可见,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及横琴、前海、南沙等各项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规则衔接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首先,“规则衔接”究竟指什么?前述各项规划文件未作明确的阐释。从词语构成来看,“规则衔接”包括“规则”和“衔接”两个词语。首先,“规则衔接”中的“规则”指什么?有学者认为:“对‘规则’可以有两种理解:狭义上,指就某一或某些事项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主要体现为本地法律法规、各部门行政规章、国家认证的行业标准等,是‘书本上的本地立法’,如《合同法》相关规定、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广义上,泛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等,除了上述的法律文件以外,还包括应当遵循的国际公约和行业规范标准、交易习惯、监管理念等非正式制度。”⑤《实施意见》《前海方案》和《南沙方案》在“规则衔接”一词之前未加限定语,应可以采用广义说理解其中的“规则”,那么此处的规则衔接就是全面性的规则衔接。但《横琴方案》有所不同,该方案将规则衔接明确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换言之,根据《横琴方案》,“规则衔接”中的“规则”指的是民商事规则。 接下来的问题是,“民商事规则”包括哪些法律规则?一个办法是从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去判断。民商事规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民事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则该法律即属于民事规则;如果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商事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商事法律关系,则该法律属于商事规则。因此,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都属于民商事规则。 另一个办法是从法律渊源来界定民商事规则。澳门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既有《澳门民法典》,也有《澳门商法典》。内地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民法典》外未再专门制定一部商法典。《民法典》中的规定既适用于民事活动,亦适用于商事活动。内地同时亦存在多部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是对特定商事活动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在规范特定商事关系方面应优先适用。除法律外,内地民商事规则还包括民事习惯、交易习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澳门民商事规则还包括行政长官颁布的行政法规。由此可见,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确定“民商事规则”的范畴,并在具体规定上进行对比,比较简捷。但这种方法可能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例如,内地《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都规定了对民事习惯的适用,但由于民事习惯往往是不成文的,因此如何确定内地民事习惯与澳门民事习惯的内容,可能就是一个难题。又如《澳门民法典》承认事实婚姻,⑥但内地《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在推进婚姻关系的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时,就需要慎重考虑这种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