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构主义的视野解释创伤,是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创伤文学批评的一个重要特色。美国的创伤文学批评以耶鲁大学为阵地,耶鲁大学法语系和比较文学系教授秀珊娜·费尔曼(Shoshana Felman),心理治疗临床医学教授杜丽·劳布(Dori Laub),英语文学教授、著名解构主义文学批评家哈特曼(Geofferey Hartman)以及他的博士生凯茜·卡鲁斯(Cathy Caruth),是耶鲁创伤—解构理论的主要代表。创伤理论在1990年代的出现,是对解构主义理论文本中心主义的、反历史的、去政治化的文论话语的一种纠偏,或者说为解构批评注入了伦理和政治的活力。关于创伤与解构理论的关系,Suannah Radstone这样写道:“对创伤理论的出现影响最大的理论之一,是解构理论。创伤理论帮助人文学科走出了由解构等理论提出的危机和困局,而又没有放弃它们的洞见。”① 凯茜·卡鲁斯是解构主义创伤文学批评理论的主要代表。她曾先后执教于耶鲁大学、埃默里大学以及康奈尔大学,代表作有《创伤:探索记忆》(Trauma:Explorations in Memory,1995)、《未被认领的经验:创伤、叙述与历史》(Unclaimed Experience:Trauma,Narrative and History,1996)、《历史灰烬中的文学》(Literature in the Ashes of History,2013)及访谈集《倾听创伤》(Listening to Trauma,2014)等。卡鲁斯的创伤理论继承了弗洛伊德的基本观点,又融入解构主义——尤其是德曼解构主义——的视角,在文学批评、精神分析领域均有极大影响。Joshua Pederson曾将卡鲁斯、哈特曼、费尔曼和拉卡普勒(D.LaCapra)列为20世纪90年代最重要的四位创伤理论家。②依笔者之见,如果以创伤研究领域的影响力为标准对这四人进行排名,那么卡鲁斯当名列第一。 一、被错过的创伤事件及其强迫性重复 弗洛伊德在《超越唯乐原则》中说到,意大利诗人塔索在其史诗《被解放的耶路撒冷》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诗的主人公坦克雷德在战斗中杀死了穿着盔甲伪装成敌军骑士的女孩克洛林达,后者正是他心爱的女人。在将少女埋葬以后,坦克雷德来到了一片神秘又陌生的森林……他手举宝剑猛劈一棵大树的树干,但树干的创口流出了鲜血,克洛林达的声音从树干里传了出来,原来她的灵魂被囚禁在了这棵树里,她在抱怨他再次伤害了自己心爱的人。”③弗洛伊德通过这个例子强调创伤经验的重复强制(repetition compulsion)特点(“强制”意味着这种重复的非意愿性):“在创伤性神经症患者的梦中,患者反复被带回到曾遭受的灾难情景下,随之而来的惊恐再次冲击他,致使他从梦中惊醒。”这个事实“证明了这种创伤力量的强大,并且患者的精神已经把它固着了。病患固着于因其他病症的过往事件”。④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创伤固着”。 在卡鲁斯看来,《超越唯乐原则》代表了20世纪关于创伤的最深刻思考,而“重复强制”正是此书的核心观点。⑤卡鲁斯认为,坦克雷德无意识地、偶然地误杀爱人是一个创伤性事件,而他再次刺伤她的行为则是这种创伤在其无意识中的重演,这说明“创伤经验通过幸存者无法察觉的、与其意志对立的行为,精准而持续地反复出现”。⑥她将曾经经历的可怕事件之原原本本(即所谓“精准”)的反复重演,视作一种“难以置信地持久存在的受难模式(pattem of suffering)”。⑦比如,对于许多战争幸存者而言,那些可怕的战争经验总是借助噩梦等形式反复地、原原本本地重现。 那么,是什么导致这种强迫性重复?是由于事件本身的性质(比如事件的暴力程度),还是其他原因?这是弗洛伊德,也是卡鲁斯接着要回答的问题。 坦克雷德的行为当然具有暴力导致的身体伤害性质,但仅仅是这个物理事实并不能说明创伤及其强迫性重复。现代创伤概念指的不是身体伤害而是精神伤害,这是它区别于古代创伤概念的根本所在。与身体伤口不同,心理创伤不是简单的物理现象,不能由物理伤害单方面引发。创伤事件是一种过于快速、突然、出乎意料地发生的伤害事件,以至于不能被主体所充分意识、了解乃至记忆,更不能被及时同化,相反,而是被原原本本地“搁置”(这个词不带有意识主动保存的意思)下来并在幸存者的噩梦和其他反常行为中不断地强制返回。换言之,正是创伤事件在发生时这种被错过的性质,导致其无休止地返回并纠缠受害者。这个基本观点已充分反映在卡鲁斯对创伤的定义中,成为其一系列创伤研究的起点:“在最为宽泛的关于创伤的定义中,创伤描述的是一种对于突发的或灾难性事件的震惊经验,在这种经验中,对事件的反应通过通常是迟到的、不受控制的重复幻觉或其他侵入现象的表象而发生。”⑧显然,这个定义强调的与其说是创伤性事件本身(比如其暴力性、残酷性等等),不如说是主体对这个事件的经验或反应方式。卡鲁斯还明确地把自己的这个定义与传统的定义进行比较,指出后者只强调创伤是“震惊性事件”(an overwhelming event or events)造成的结果,而掩盖了一个特定事实:像创伤这样的病理现象,不能只是通过事件本身(它可能是灾难性的,也可能不是,而且并不对任何人都产生同样影响)得到界定。⑨相反,病理现象只存在于主体对事件的经验或接受的结构中:创伤事件在发生的当时没能被主体充分地同化或经验到,而是通过强迫性重复而返回并幽灵般地缠住主体。“受创伤”(To be traumatized)意味着“被一种意象或事件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