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各族人民”到“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塑造(1949-1954)

作 者:

作者简介:
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
开放时代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之初,借助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中的传统代表,新政权在各少数民族彼此认可的基础上实现了多民族共和。经过后来的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逐渐培养了与人民有联系的少数民族干部,替代了之前的传统代表,培育了全国层面同质化的“中国人民”,进而在1953年开始的选举中,以全国性的人大代表取代了少数民族的传统代表并制定宪法。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和“五四宪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从各民族群众中诞生,开启了新中国宪制的元叙事。“中国人民”概念背后存在着“一体多元”格局:人民的民族身份是多元因素,人民的政治法律身份是一体因素,这一法律身份的塑造离不开社会主义机制。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背景下,描述“中国人民”政治生成的过程并发掘其理论意义,既能够为当下“中华民族”的讨论提供政治法律支撑,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20世纪的革命传统,从而理解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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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人民”从何而来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民族工作中出现了新问题,有学者对多民族国家认同的传统进路产生怀疑,提出民族研究的“去政治化”,力图借助文化传统打造少数民族的国族(国民)认同。①“文化化”反对将民族作为国家建构的基本单位,提倡一种基于公民逻辑的政治理论,与法学界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处,类似于“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的国家建设思路。②“文化化”曾经一度被民族学研究主流批判,但是在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背景下,这一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重视。相关争议的学术化表达是,在民族与人民/公民之间,谁才是国家认同的基石?“我们(中国)人民”命题背后的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如何衔接?这些都要求我们关注“中国人民”概念的复杂性,关注“中国人民”的动态生成过程。

       “人民”并非人类学自生自发的概念,而是一个典型的政治概念。在人民的政治性生成前,只有分散、孤立、弱小、自私的个人,而没有凝聚、团结、强大、合作的人民。③王绍光认为,现在我们所熟悉的“人民”是中国共产党及其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创造的,创造人民与认同人民、解放人民、代表人民的过程重合。④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人民”并不统一、同质,而是存在着各种层面的分化,阶级区分与民族差异最为直接。因此,“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成包含了两个命题:其一,不同阶级人民的无产阶级改造;⑤其二,各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塑造。“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成命题尤为重要,而处理此一过程中的一体与多元的关系乃是关键所在。无论是五族共和,还是三民主义下的国族建设,都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从各族人民中的诞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⑥对这一命题的研究,必须超越宪法教义学的视野,进入宪制研究的层面。⑦

       “中国人民”的生成与共和国的政治实践互相界定,人民由人民共和国来界定,反过来社会主义新人组成了人民共和国。⑧常安在这一问题上贡献了具有原创性的论述,他在两篇重要文章中指出,新中国在国家建设中将无产阶级理念贯彻到民族工作之中,对各少数民族地区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各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形成了对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国家认同,实现了“国家的在场”,各民族大团结以及“中国人民”的政治整合,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格局法制化。⑨常安的研究落脚点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建立在“民族”概念的基础上,契合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议题,但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话语总是难以避免“民族国家”范式的束缚,不少国家转而采取更具包容性的“人民”话语。⑩笔者关注的是政治法律研究中更为基本的概念——“人民”,探讨“中国人民”如何从“中国各族人民”中生成,即新中国如何通过社会主义机制塑造“多元一体”民族关系中的同质性基础,并借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全国各族人民转变为“中国人民”,进而成为共和国政治的基石。

       二、“中国人民”的民族构成

       “我们(中国)人民”在我国宪制话语中表现为“中国人民”和“中国各族人民”两种表述,从1949年到1954年,借助社会主义的同质性塑造,“我们(中国)人民”发生了一场质变:从“中国各族人民”转变为“中国人民”。不少研究将1949年新中国成立与“中国人民”的出现联系起来。(11)殷之光认为,经历半个世纪的反抗斗争后,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已经展现了中国人民与共和国之间明确的主权者与主权关系(12);宪法学家陈端洪也持类似观点(13)。本文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初整体的“中国人民”仍在生成之中,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中国人民”大部分时候作为修饰词出现,如“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中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虽然《共同纲领》正文第四条、第五条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但此处的人民并不具有制宪权的主动性。“中国人民”作为主语,在《共同纲领》中仅出现一次,即序言第二句“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但此时,“中国人民”还是一种抽象存在,其肉身乃是丰富而具体的形象,作为临时制宪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中国人民”的代表需借助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族作为中介。政协代表是由各个“界别”推选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组织条例》(1949年6月16日)第一条便确定了新政协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等共23个单位组成,其中第22个类别是“国内少数民族”。(14)新中国成立后的日常政治运行需要更为完备的代表机制,其中的关键是塑造“中国人民”,产生全国性的代表。

       (一)少数民族的传统代表

       新中国并未采取民主建国的进路,而是诉诸代表建国的逻辑。新中国定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不仅涉及语法问题,更表明了国家主权建构方式上的区别。(15)共产党的代表性并不来自民主选举程序,而是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中形成的领导地位。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在理论上是一种力量代表,共产党的正当性源于对过去和未来的代表性而非强力。(16)1949年尚不具备民主选举的条件:国家没有全部解放,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较大,各种群体通过自然性的代表与国家政权建立关系,一届全国政协代表的选择乃基于其过去的地位与贡献;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对人民的代表性基于政治理念、历史使命和阶级利益而自然产生。(17)传统代表在少数民族地区更是明显,国家政权与少数民族群众的纽带乃是基于历史形成的,在最初的政治整合中更多依靠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这也是一种时间代表——基于过去贡献或权威的代表。《共同纲领》序言第三句确认了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性质,不能只倚重以工农和其他劳动者为基础的联盟,还要联合一部分剥削者和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宗教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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