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李华瑞、孙晓、沈冬梅等先生的指教与帮助,谨此致谢! 收稿日期:2020年6月7日 注释: ①涉及宋元寺院估唱及“板帐”的主要研究成果,有杨联陞《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发表于《哈佛亚洲学报》第13卷第1-2期,1950年,译稿收录于《国史探微》,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第5章《敦煌僧尼的宗教收入(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法]谢和耐《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第3章《中国僧侣们的继承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刘进宝《从敦煌文书看唐五代佛教寺院的“唱衣”》,《南京师大学报》2007年第4期;黄奎《中国禅宗清规》第6章《亡僧估唱、丧葬支出问题》,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王仲尧《南宋佛教制度文化研究》第11章《唱衣拍卖与清规规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王大伟《宋元禅宗清规研究》第10章《宋元禅宗清规中的丧葬活动》,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日]金子奈央《〈勅修百丈清規〉におけゐ唱衣法の意義:遺品の動きを中心に》,《東アジア仏教研究》(9),2011年;《中国撰述の諸清規におけゐ唱衣法:〈入衆須知〉·〈叢林校定清規総要〉·〈禅林備用清規〉·〈幻住庵清規〉を中心に》,《東方》(28),2012年;《禅宗清規におけゐ財の移動と唱衣法:〈禅林備用清規〉を中心に》,《東方》(29),2013年;《宗教共同体におけゐ死と私有財産:禅清規におけゐ唱衣法の記述から》,《宗教研究》91(2),2017年。 ②本文引用清规版本如下:湛如《〈禅苑清规〉研究》附录[宋]宗赜集《重雕补注禅苑清规》,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宋]惟勉编次《丛林校定清规总要》,《卍续藏经》(以下简称《卍续藏》)第11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元]弋咸编《禅林备用清规》,《卍续藏》第112册;[元]明本著《幻住庵清规》,《卍续藏》第111册;[元]德辉重编《敕修百丈清规》,日本国会图书馆藏覆刻元刊本,收入《日本五山版汉籍善本集刊》第6册,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③《丛林校定清规总要》卷下《亡僧》,第43页下。 ④《〈禅苑清规〉研究》附录《重雕补注禅苑清规》卷三《维那》,第386-387页。 ⑤刘长东:《宋代佛教政策论稿》,成都,巴蜀书社,2005年,第140页。 ⑥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4页。 ⑦[宋]志磐著,释道法校注:《佛祖统纪校注》卷四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126页。 ⑧[宋]胡榘修,[宋]方万里、罗濬纂:《宝庆四明志》卷六《叙赋下·杂赋》,《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060页下。 ⑨《敕修百丈清规》卷上《祝厘章第一·圣节》,第558页上。 ⑩包伟民称“‘版帐’一词的缘起,与‘版曹’‘版计’无关”,见氏著《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2页。汪圣铎推断“版帐钱是依据版帐上应征钱数而规定的必须上缴的钱财”,见《宋代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文史知识》2017年第7期。 (11)《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收入杨一凡、田涛主编,戴建国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50页。 (12)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57-158页。 (13)雷闻:《榜文与唐代政令的传布》,《唐研究》第1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14)高柯立:《宋代的粉壁与榜谕:以州县官府的政令传布为中心》,收入邓小南主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27页。 (1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369页。 (16)《宋会要辑稿》食货九,第6178页。 (17)《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第556页。 (1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第6378页。 (19)[宋]叶適著,刘公纯等点校:《叶適集·水心别集》卷一一《经总制钱一》,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775页。 (20)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111页。 (21)[宋]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三《与李敬子司直书》,《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568页下。 (22)[宋]袁甫:《蒙斋集》卷二《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55页上。 (23)[宋]项公泽修,[宋]凌万顷、边实纂:《淳祐玉峰志》卷中《课利》,《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1067页下-1068页上。 (24)《叶適集·水心别集》卷一一《经总制钱二》,第776页。 (25)[宋]马端临著,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52页。 (26)[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月桩钱(版帐钱)》,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23页。 (27)《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第553页。 (28)《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第556页。 (29)《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369页。 (30)[宋]俞文豹:《吹剑录外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5册,第492页下。 (31)[宋]居简著,纪雪娟点校:《北磵文集》卷三《长兴狱记》,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6页。 (32)《敕修百丈清规》卷下《大众章第七·板帐式》,第605页上。 (33)《丛林校定清规总要》卷下《当代住持涅槃》,第41页下。 (34)《敕修百丈清规》卷上《住持章第五·唱衣》,第577页下。 (35)《敕修百丈清规》卷下《大众章第七·亡僧》,第602页下。 (36)《禅林备用清规》卷九《入塔》,第132页下。 (37)《敕修百丈清规》卷下《大众章第七·板帐式》,第605页上。 (38)《禅林备用清规》卷九《三等板帐》,第134页下-135页上。 (39)《禅林备用清规》卷九《三等板帐》,第136页下。 (40)造单帐剽头纸、笔墨,记“大板帐五百文,中板帐三贯文,小板帐二贯文”,根据上下文意,大板帐应为“五贯文”。 (41)管计出碗碟,记“大板帐一百文,中板帐五百文,小板帐二百文”,根据上下文意,大板帐应为“一贯文”。 (42)[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卷五上,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0页。 (43)[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85页。 (44)《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07页。 (4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乙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254页。 (46)《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