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正东,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教授、博导(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与其所参考的两部苏联哲学教科书相比,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阐释视域,代替了只强调矛盾特殊性的解读思路;用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辩证统一的阐释视域,代替了只强调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决定作用的解读思路;用对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唯物史观解读视域,代替了对这一问题的经验论式解读思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毛泽东在对矛盾问题的阐释中作出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重要前提。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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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27;A8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23)06-0022-09

       DOI:10.15937/j.cnki.issn 1001-8263.2023.06.003

       在《实践论》已经展示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自觉的基础上,毛泽东的《矛盾论》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统一等维度上,对苏联学者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作出了重要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解读视域对于推进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尽管毛泽东在1956年的一次谈话中的确说过“《实践论》算是比较满意的,《矛盾论》就并不很满意”①,但那是因为他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新出现的矛盾已经有了新的认知,因此,这并不能说明在1937年的语境中《矛盾论》的理论贡献是“不很满意”的。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通过对《矛盾论》的理论贡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认识论逻辑是如何展开的。

       一、从矛盾的特殊性到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毛泽东在写作《矛盾论》之前的确是阅读和参考过西洛可夫等人所著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和米丁等人所著的《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等苏联学界的哲学教材,我们可以从《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但如果因此而否认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作出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那就必然会导致对这一重要哲学著作的误读。经过仔细的文本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且不说米丁等人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中只是从两种发展观(即形而上学发展观与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之不同的角度来阐述对立统一规律,因而未曾对此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即使是西洛可夫等人在《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的确从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等多重角度展开了对对立统一规律的解读,但与毛泽东的《矛盾论》相比,此书不管在解读视域还是在理论深度上都要逊色得多。西洛可夫、米丁等人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上过于强调后者,而忽略了前者的重要性,这导致他们在对矛盾特殊性的认识上也存在着很明显的局限性。

       我们以西洛可夫等人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为例来说明这一点。此书出版于20世纪30年代初。在强调当时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鲜明特殊性的语境中,西洛可夫等人事实上并没有强调对立统一规律在整个唯物辩证法中的本质地位。《辩证法唯物论教程》的第三章是阐述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的,但它的标题却是“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由质到量及由量到质的转变的法则”。②学界有人因此而认为西洛可夫等苏联学者是在质量互变规律的框架中来理解对立统一规律的。从表面上看的确如此,但仔细分析却会发现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在此章的第四节即论述对立统一规律的一节中,西洛可夫等人用的标题是“当作辩证法的本质看的对立之统一与斗争”,而且在此节的内容中还明确地指出,“伊里奇说,统一物的分裂及其充满了矛盾的部分之认识,是辩证法的本质。这是说,把过程在其分裂上去认识,考察其充满了矛盾的部分以及这些部分之相互关系时,我们就能认识过程由发生到消灭的发展。这个法则,贯穿于客观的事实及我们的思维之一切方面。”③也就是说,西洛可夫等人是明确地把对立统一规律当作辩证法的本质来看待的。这种一方面把质量互变规律当作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另一方面又把对立统一规律当作辩证法的本质来看待的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我看来,其原因在于西洛可夫等人所关注的解读对象只是事物发展过程的特殊性而不是事物矛盾运动的变化性及规律性。为了从理论上论证当时的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与同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时代、苏联20世纪20年代的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质的不同,西洛可夫等人用质量互变规律中的质的特征和量的特征等维度,来阐释每个事物发展过程的特殊性,用对立统一规律来阐释每个具有质的特殊性的事物之发展过程中的内在规律性,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阐释这种事物在相互发展、相互推移之现象层面上所具有的内在联结性。由此,当他们说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时,他们是在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的质就是揭示了事物的运动法则的意义上来讲的,“质就是一定过程之根本的最初的规定性。我们要确定资本主义的质,不可以单只数出资本主义的全部特殊性就算了,还有阐明它的最初的规定性之必要。……暴露出最单纯的规定性时,我们就能够确定运动法则。因为,法则的本身是被包含在这样最初的最单纯的规定性之矛盾的发展中。”④仅仅因为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之矛盾发展(即由量到质及由质到量的转变)中包含了事物运动的法则,但在尚未阐述这种质的规定性之矛盾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就强调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其原因在于西洛可夫等人想要强调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是社会发展阶段上的一种质的飞跃,“我们不仅要考察一种过程到他种过程的飞跃,一种质量到他种质量的飞跃,例如由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飞跃;并且还要考察过程内部或质量内部的飞跃。在资本主义以及苏维埃经济中,由一发展阶段到他发展阶段的转变,是一个飞跃。这因为它在质的方面转变到新阶段。”⑤可以说,西洛可夫等人是在唯物辩证法本质规律之呈现形式的维度上来谈论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的。

       而当他们说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本质时,他们所谈的只是具有质的特殊性的某种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矛盾运动规律,譬如帝国主义阶段的矛盾运动,而不是处在更大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这种特殊物质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矛盾运动规律,譬如,处于资本主义发展最高阶段的帝国主义阶段的内在矛盾运动规律。这使得西洛可夫等人在阐释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运动规律时,过于强调矛盾的特殊性而忽略了矛盾普遍性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谈到事物发展自始至终都有矛盾、事物发展的每个具体阶段所具有的矛盾运动过程必须放在事物发展的总过程中来加以理解,才可能真正看到矛盾普遍性在认识论中的重要作用。而西洛可夫等人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乐于谈论的是“一种过程之内的矛盾,和他种过程之内的矛盾,是不同质的。”⑥他们此处所用的“内”,不是马克思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所用的“内在”的概念。前者是经验层面上的“内含”的意思,后者则是历史唯物主义层面上的“内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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