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二维释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经超,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教育法典如何有效编纂之问实质上蕴含着两种维度的思考,一种是对教育法典的外在形式提出理想性构造方案的规范论维度,另一种则是对教育法典与教育法学知识的衔接作出反思的知识论维度。规范论维度的教育法典编纂是短期内实现教育法律统一适用、提供司法介入教育实践的有效统合手段;知识论维度的法典编纂是未来教育法典的最终归宿,对教育法学概念理解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决定教育法典内在的融贯性程度。教育法典的规范论维度的实现方式在于:第一,破除教育立法的问题导向,以教育公共理念重新整合教育单行法的碎片化状态;第二,寻找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教育法规范的特殊价值,形成独立的教育法律部门。教育法典编纂的知识论维度的实现方式在于:一方面深化教育学与法学的知识融合,另一方面发展独立科学的教育法教义学。科学化的教育法学知识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作业: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建构专属的知识体系、发展科学的方法体系。无论对教育法典编纂作出哪种维度的思考,学者的责任都在于思考如何避免产生不成功的法典、引发坏的知识传统。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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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随着民法典的顺利颁布,我国似乎已经进入一个“法典化”的时代。在学界,诸如行政法典、环境法典等法典化方案纷纷“提枪上马”,教育法典自然也概莫能外①。从法典化的制度意义来看,一个完备严密的教育法律体系将构成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根本制度保障,同时也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有力的时代注脚。一部高度体系化的教育法典,不仅能够统一教育纠纷的司法适用,还将便利教育法律规范的检索与学习,有其重要的实践价值。从法典编纂的学理角度来看,自编纂教育法典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来,学界对此的讨论热情便始终居高不下。学者们重点探讨了教育法的性质与定位、教育法典的核心理念与意涵以及教育法典的体系与内容等问题,这些讨论无疑有助于厘清教育法法典化的道路。但综观学界对教育法法典化的讨论,大多数学者尝试从法典化的内容与体例等方面思考教育法典的制定进路,只有极少数学者反思教育法典编纂中如何准确衔接教育法学知识②。这一现象实质上是由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法治建设的推动,这使得教育法学研究对实践的关注多于对知识本身的关注。”[1]

       面对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我们应当如何有效编纂教育法典?在回答此问之前必须注意到,尽管学者们都在阐述教育法典的实现方式,但在思考方向上却未必处于同一维度。由于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存在特殊的现实环境,教育法典的编纂被分割为两种维度:第一种维度是当前学界主流的讨论方向,可以称之为外在的规范论维度;第二种维度是学界未来需要重点思考的方向,可以称之为内在的知识论维度。因此,关于教育法如何有效编纂之问题也应当分别从这两个维度出发。本文将分析这两种维度面临的不同挑战,从而思考教育法典编纂可能的实现方式。

       二、规范论维度与知识论维度的关系阐释

       将教育法典的编纂分为两种维度来探讨是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现状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与民法学、刑法学等具有深厚历史积淀和丰富研究基础的部门法学不同,教育法学在我国仅是一个当代性学科,如果从《学位条例》的颁布时算起,研究历程至今也不过40余年。就算在西方国家,教育法学也只是一门从20世纪中期才开始逐步形成独立系统研究的学科。除了研究积累不充分以外,我国教育法学的稚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将教育视为一种行政手段。伴随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理念的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观念逐渐受到重视,教育管理与教育纠纷等问题也基本纳入教育法治的轨道[2]。但是,教育法治实践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倒逼,在带动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化与学科建设的同时,也使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脱节[3]。一方面,教育法学研究者们多急于回应教育实践的迫切需求,而更加热衷于思考教育法治实践的应对问题,减缓了教育法学理论建构的进展;另一方面,教育法治实践的变化速度又要远远快于教育法学理论的发展速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滞后于教育法治实践导致了现下教育立法呈现出碎片化状态。教育法律法规的现实秩序令学者直言:“我国教育立法将诸多细枝末节的、本可以由道德调整的内容,或者大量属于短期性政策的规定,都纳入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当地扩充了立法调整的范围领域。”[4]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当前学界对教育法法典化的讨论为何集中在规范论的维度上。

       所谓教育法典编纂的规范论维度是指对教育法典的外在形式提出理想性的构造方案,讨论的主题多集中在教育法典的模式、规范内容以及总分则的体例上。而教育法典编纂的知识论维度则是关于教育法典与教育法学知识的衔接的进一步反思,更加关注教育法典内在的科学性与融贯性问题,毕竟法典作为一个意义整体本就是高度严密的法学知识的体现。对我国当前教育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这两种维度的法典化方向都是必要的。规范论维度的教育法法典化是短期内实现教育法律统一适用、提供司法介入教育实践的有效统合手段;而从教育法学的未来发展来看,知识论维度的法典化又是教育法典的最终归宿,对教育法学概念理解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又将直接决定教育法典内在的融贯性。所以,这两种维度的法典编纂方向具有紧密的联系。规范论维度与知识论维度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立法实践与理论建构的互动。教育法的法典化同时兼具了对我国立法者的立法技术与学者的理论智识的双重挑战,它不单纯是对当前我国教育立法的整合或体系化,也同时在考验我国教育法学知识作为教育法典的理论基座功能。教育立法实践与教育法学理论建构是一个双向对流的过程,而非前后阶段的关系。教育立法实践为教育法学理论建构指明了方向,而教育法学理论建构为教育立法实践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提供了保证。可以说,实践引领理论,同时理论也在验证实践。缺乏教育立法实践的理论建构是盲目的,而没有教育法学理论支撑的立法实践也是空洞的。显然,教育法典编纂的规范论维度为知识论维度指出了未来发展的道路,而知识论维度也为规范论维度的修补与完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教育法的编纂将极为困难,不仅面临规范论维度的教育立法技术挑战,更需要回应知识论维度的教育法学知识科学性的挑战。

       三、教育法典编纂的规范论维度:对现实难题的因应

       从既有的讨论来看,大多数学者主张以编纂的形式来推出体系型教育法典,认为体系化是教育法典的基本功能[5]。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编纂一部具有融贯体系的“总则—分则模式”法典,既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得出相对理性的结论,也能通过确保法律安定性实现平等待人的价值理想[6]。这种法典化模式构建出一个相对静态稳定的社会领域,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简化为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规定,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在教育法典编纂的规范论维度上,体系化的要求存在逻辑与价值两方面难题,只有理顺了教育立法的统一逻辑与特殊价值,才能真正实现教育法典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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