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成立四十周年国家审计事业经验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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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闫夏秋,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原文出处:
财务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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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我国审计机关于1983年正式成立,到2023年成立四十周年。审计机关成立40年来,我国审计事业历经顶层设计、实践探索、发展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格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监督职能。至此,应当回顾和总结国家审计发展历程、经验做法,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发展规律,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高质量保障。

      1 国家审计机关的成立与发展

      审计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成立与发展,建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并没有专门的审计机关,而是由财政部内设的财政监察司负责财政监督工作。改革开放后,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契合的经济监督职能逐渐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以下简称“审计署”),建立国家审计制度。审计署是《宪法》单独授权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可见审计机关的特殊性和重要性。1983年9月,审计署正式设立,随后各地也陆续设立审计机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全国系统性行政机关。自1986年起,审计署陆续设立了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比如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属于正司级建制。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该法是我国审计事业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将《宪法》赋予的审计权力更加具体化。1998年,审计署根据《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派出审计局。2006年,我国对《审计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和对象。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审计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管理体制、法治完善、审计业务、审计规范、审计方法、审计整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2018年,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文件。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审计事业围绕中心工作,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审计重心也逐渐发生了转变。审计在党和国家工作中被提升到一个更高层次。至此,审计监督职能发生转变,形成了“大审计”事业格局。审计全覆盖成为当前审计的重要任务。当然,审计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从审计机关成立之初,党中央就领导和指导审计事业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更是表明党中央对审计事业的高度重视。

      2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国家审计事业的有益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审计事业发展,指出要“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总结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国家审计事业的经验做法非常有必要。

      2.1 审计特色经验

      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审计工作就与党的奋斗历程相伴相随,党的建设和党内法规都体现了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审计工作规范与党内法规相随变迁。我国审计事业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这种特色可以总结为3个方面。一是坚持党领导下的审计工作机制。党内法规的历史表明,党中央一直重视审计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成立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并改革了审计管理体制。二是审计事业伴随着党领导的国家建设事业发展而发展,始终服务于党治国理政的中心任务。三是在中国式现代化下实现审计事业的现代化与法治化。一方面,不断推进国家审计组织、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审计技术等方面的现代化,提升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经济监督能力;另一方面,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动国家审计制度的法治化,提升国家审计治理能力。

      2.2 审计法治体系

      如今,审计方面的立法规范逐步健全,审计执法程序逐渐规范化,审计意见得到有效整改与利用,这些都体现了审计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审计体系的法治化是审计事业有序发展的重要经验。一是审计组织与职权的法定授权,也就是为审计机关赋予审计职权。例如,审计机关是由《宪法》授权国务院设立。按照行政法的职权法定原则,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后才可以设立。1982年4月,财政部撤销了财政监察司,为审计署成立做了准备。1982年,《宪法》正式授权设立审计署。二是审计程序的法治化。审计过程的开展必须有法定程序,以保障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且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审计活动。三是审计标准的法治化。审计只有以法律与准则为标尺,才能得出审计结论,审计法治化保障了审计监督制度独立存在。总的来说,审计法治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随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颁布。1994年《审计法》的出台是审计事业法治化的重要事件,与之配套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实施。2006年,我国对《审计法》进行第一次修订。2010年,《审计法实施条例》也随之修订。2021年,我国对《审计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可以预见的是,《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也将提上日程。我国审计立法与时俱进,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做出修改和调整,适应了改革发展的治理需求。通过梳理《审计法》的修改历程可以发现,法律的修订是为了解决立法与现实需求相冲突的问题,实现规范与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与以下3个方面相结合: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提出新要求;二是审计面临的客观环境情况;三是审计事业发展自身取得经验和成果。此外,《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审计规范的出台,为审计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业务指导,为全国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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