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职责的道德性:从道德义务到职业准则

作 者:
王飞 

作者简介:
王飞,教育学博士,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教师教育”科研团队学术带头人(山东 济南 250300)。

原文出处:
教师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人们会潜在地认为教师这个职业比其他职业有着更为鲜明的道德义务,然而,教师职责与道德义务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个理念的确凿含义亟待深入探讨。实际上,教师较高道德义务的关键,不是尽力防止差错以不受追究,而是对知识表达的语义进行最好的道德证成。教师需要脱离庸碌之态,立志谋求教书育人的卓著品行。这预示着对教师职责的判定与规约,在扬弃验证性道德尺度和秉持标准性道德尺度的基础上,应实现从教师道德义务向教师职业准则的转化。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12 期

字号:

       一、问题提出:教师职责与道德义务的易混

       与其他职业相比,教师理当担负起更多的道德义务,这已是一种常识。教师的道德义务是指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要站在为国家和民族之未来培养人才的高度,遵守并履行存在于一个社会里那些总的法律制度,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个概念与“教师职责”有类似的成分,但也有一定区别。教师职责是指教师为履行一定的教书育人使命而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任务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那么,认为教师担负着更高道德义务究竟是何意呢?从感官直觉上讲,担负更高的道德义务,暗示教师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有着更严格的行为条件,预示着更加宽泛的追责要求和更加严苛的宽免规则。不过,从教师职业实践层面上看,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教师都拥有宽泛的宽免权,对于教师职责的追究有着更为严谨的准则。如,为了给予教师更大的宽免权,“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大都将自甘冒险作为学校的免责事由”[1]。“自甘冒险免责是指被害人原可预见损害可能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若损害发生,不得向加害人提起主张。”[1]令人疑惑的是,上述豁免权和追责不冲突吗?答案是“不冲突”。因为教师宽泛的豁免权和严谨的追责规定,能促使教师更加合法地运用权力,假如教师进退两难,则难以据法理直气壮地使用教育权。这在理论上可叫作“责权一致论”。但需要注意的是,持责权一致论的人把教师职责的重点局限于教师的举止责任,强调的是对于教师道德义务的要求,这种道德尺度是一种通过要求教师外在举止作为关键内容的验证性道德尺度。这导致责权一致论的理论主张不能很好地阐明教师较高道德义务和教师宽免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究其原因,是持责权一致论的人忽略了教师职责和道德性这两个命题具有复杂的意旨。若不揭示教师职责及其道德性的复杂意旨,就不能很好地领略教师担负着更高道德义务这个命题的寓意,且对教师较高道德义务与教师宽免权名义上具有的冲突进行恰当的诠释。据此,有必要先对教师担负着更高道德义务予以说明,辨别不同层级的教师职责与道德义务,且重点强调,较高的道德尺度有“验证性道德尺度”和“标准性道德尺度”两类。前者是通过约定俗成的既定法则、教义和规范,居高临下地检验教师应不应该去做某些事和审视教师的所作所为是否合乎道德的要求;后者是指通过信仰、信念、良知、技术、行为和实践,秉持未来导向衡量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行动尺度。本文的重点在于,阐明依据验证性道德尺度不能完整阐释教师担负较高道德义务这一命题。换言之,笔者赞成标准性道德尺度,且依此证明一种作出最优证成和道德义务相一致的教师职责理论,以区别于责权一致论。赞成标准性道德尺度是有根由的,且需要与赞成验证性道德尺度的根由进行比较,以揭示后者的不充分性。导致这种不充分的关键在于,验证性道德尺度忽视了教师职责的固有标准性,这种固有标准性需经过解析专业知识和职业实践的属性来呈现,并阐述清楚教师的职责具有道德性。经过深入探讨教师道德义务的属性,既辨明验证性道德尺度对诠释教师职责道德性的含义,也揭示其缺陷,且证明最优证成和道德义务相一致的教师职责理论是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理论方案。以此为基础,才能对教师职责的职业准则转化进行初阶的预测。

       二、教师职责和道德义务的多维辨析

       (一)教师的职责和作为教师的职责

       “教师的职责”和“作为教师的职责”这两个表述看似差不多,实则区别明显。教师作为一个“人”,其身份复杂,除去“教师”这一职业身份外,同时还是公民和公职人员,诸多不同的身份意味着担负不同的职责。“从社会学来看,每个人的身份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每个人都必然属于多个不同群体,因而获得多个不同的局部身份,这些多重身份并不总是和谐一致,而往往是相互矛盾的。”[2]如,作为一个“好人”的教师和作为一个“好教师”,其在道德义务上也许有矛盾。“好人”是一个群集概念,“好教师”是一个有个体意义的概念。把人作为群集概念与其诞生的背景区分开来,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但相较而言,把人作为个体从其身处的群集中指认出来则是更大的进步。“好教师”折射出对于教师“自我”最大程度和最高层次的解释。“好教师”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的个体意义。“教师的身份不是既定的,而是建构性的。关于教师身份的诸多探讨正是近几十年来教师身份建构的缩影。‘教师是谁’‘什么样的老师才是好老师’等问题始终困扰着教师群体与个体。”[3]针对教师的身份、角色、素养等问题,一方面我们在理论上不断建构某种教师的形象或标准,另一方面不断在教师中寻找这样或那样的形象。万千普通教师处于外在规范与内在价值之间,如何理解集体性身份和建构自我个体身份?希望教师成为一个什么样的教师?笔者认为,“好教师”应基于每个教师自身的经历、经验、理想、目标、信念等去寻求支撑自己成为好教师的内在元素。“好教师”这一身份赋予了教师探寻自己专业身份的可能性,因此,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教师职责主要是指作为教师这个特定职业身份的职责,而不是笼统的教师职责。由于教师担负着诸多社会角色,不一样的身份,其职责尺度也不一样,若不进行这样的锁定,就难以严谨地探讨教师的职责问题。

       (二)教师的多维职责辨析

       作为教师其本色职责究竟是什么?可通过法律角度对教师的职责进行分类考察。

       1.普遍性职责和独特性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是拥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的公职人员。作为公职人员,教师担负的职责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所担负的职责有着普遍层面上的要求。基于普遍性意义而言,教师职责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职责难以绝对区分,因此是普遍性职责。如:《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规守纪完成工作、教育学生、尊重学生、保护学生、提升专业素质等。对于这些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也有相应表述,因此称之为教师的普遍性职责。还有一些职责是教师独有的,与普遍性职责相对,为独特性职责。独特性职责是教师担负的特殊职责,即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专业地传播真理和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职责。独特性职责是教师的核心职责,其意义通常情况下大于普遍性职责。这种独特性职责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论述中均有体现。如《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据此,教师的职业角色是专业人员。这种专业人员最核心的职责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里表述为: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做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4]2014年教师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发表题为“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的重要讲话,其中指出:“一个优秀的老师,应该是‘经师’和‘人师’的统一,既要精于‘授业’、‘解惑’,更要以‘传道’为责任和使命。”[5]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教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重要论述。专业地传播真理是教师履行职责的方式,立德树人是落实教师职责的目的。正是依法专业地传播真理这个独特的履责方式,使教师的职责和其他职业的职责得以区分。因此,探讨作为教师这个独特职业角色的职责,就是判别教师依法专业行使立德树人权的职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