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互联网与新闻媒体关于家长参与子女教育的讨论和报道不断增多。江苏的一位爸爸痛呼“我就退出家长群怎么了”,引发众多家长的呼应与媒体报道[1]。“海淀妈妈”“鸡娃”现象引起了社会关于育儿方式的讨论。电视剧《小舍得》进一步突显家长参与子女教育的投入和焦虑。在教育政策方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更加凸显出家长作为教育者地位的重要性和意义。 无可否认,家长是子女教育的重要当事人。他们对子女教育有着本能的关切[2][3],对子女的成长与教育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1990年,英国学者布朗(Brown)提出“家长主义”(Parentocracy),指出教育发展浪潮的第三次转向(the third wave)[4]。美国教育社会学家拉鲁在《不平等的童年》中,揭示了家长教养风格的阶级差异与文化—社会再生产的内在关系[5]。经济学家德普克和齐利博蒂在《爱、金钱和孩子:育儿经济学》中提及全球家长“密集式育儿”的流行,论及经济结构对育儿方式的影响[6]。台湾学者蓝佩嘉在《拼教养:全球化、亲职焦虑与不平等童年》一书中,描述了家长的教育参与和全球化竞争[7]。以上研究,可以窥见家长作为教育者,在时代的变化中,成为子女教育成就获得的重要力量,亦揭示出家长教育参与对文化与社会再生产的重要影响。 家长是教育的重要当事人。不过,社会各界对家长参与的本体意义、伦理认知、行动知识以及家长群体的教育影响力关注甚少。政府和学术界长期关注教育制度、教育政策以及教师和学生,却很少关注与研究家长。即使有所关注,家长或成为被批评的对象,或成为被启蒙教导的对象。历次教育改革,总是在教育部门与专家学者的合力下完成,难以听见家长的声音,难以看见家长作为当事人参与决策。 家长是教育领域的共同参与者。家长的立场与国家和教师的立场存在显著差异。国家对教育的参与属于官方的制度性参与,代表国家立场;教师的教育参与属于职业参与,代表职业立场;但是家长的教育参与属于本能参与,是家长希望通过子女的教育成就延续自我的有限存在,达成永生[8]。所以,教育改革不能将家长排除在外。如果家长不能在国家教育体系内找到希望,他们就会“用脚投票”,寻找其他选择,从而造成教育力量的分裂。良性的教育制度可以把国家与家长的教育力量有效整合,构成一股总体教育力,共同为儿童创造幸福。不良的教育制度则让教育的不同主体各行其是,力量背离。基于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家长的教育地位和角色,在此基础上倡导对家长群体进行系统研究,重构家长教育学的知识和实践体系。 二、重建家长教育地位:家长作为主体的意义表现 家长不是学校教育的协助者,也不是被训育启蒙的受教育者,而是重要的教育主体,体现在生物、文化和制度意义三个方面。如果政府和教育界认为家长群体问题丛生,拒绝承认家长的教育主体地位,则是把教育中的重要当事人置于低阶地位。此举不利于学校(教师)—家庭(家长)间进行良性沟通,弥合教育分歧,产生有益的教育合力。 (一)家长作为教育主体的生物意义表现 家长的教育主体地位首先体现在生物意义上。家长对子女的生育与抚育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本能关切。柏拉图说:“不要为所有的人都爱自己的子孙而感到惊奇,因为这普遍的关切和爱都是为了通向永生。”[9]中国人尤其重视通过子女的延续达成永生。较之生物性延续,中国人更重视通过子孙在社会、文化和道义意义上延续生命的永恒性[10]。本能关切是天生、固有的,是教育进步的根本动力,其力量超过教师和其他教育者。然而,如果教育系统设计不当,本能关切也能够成为扭曲教育的强大力量。推崇应试教育和热衷于课外补习与家长的推动不无关系。不过家长的本能关切以什么方式作用于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的教育生态。 按照自然规律,父母生育子女,拥有对子女抚养与教育的原始权。在国家主导的教育系统产生前,家长掌握教育权。从源头讲,家长拥有原始的教育权,或者叫“源泉教育权”[11]。国家接管教育后,并不代表国家可以全权代表家长对儿童实施国家意志的教育。从委托—代理理论的社会契约角度讲,作为代理人的国家在教育的设计与实施上,要反映委托人——家长的利益。 家长基于生物意义的教育主体权利应该受到法律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美国1989年颁布《亲权卡》(ParentsRights Cards),赋予家长教育选择权、知情权、提案发言权和共同决定权。韩国《基本教育法》(1997年)明确指出“教育当事人”包括学习者和监护人(家长),规定监护人有权对子女所在学校的管理提出建议,合法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对家长在教育中的地位和角色也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不过正如学者指出的一样,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与表述看,我国对家长(父母)的教育权的界定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义务更恰当[12]。《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有义务保证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新近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更多从家长的义务和责任角度规定家长的地位和角色,对家长的教育权利鲜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