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两党对战后惩奸活动的舆论引导(1944-1946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段振华,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彭敦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抗战后期以来,如何对即将到来的惩奸活动进行舆论引导,成为国共两党共同面临的问题。概言之,《新华日报》等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强调人民性,《中央日报》代表的国民党强调法治性。两党作此选择,取决于各自的政党属性和现实条件。内容上,共产党强调的人民性在实践层面并不排斥法治因素,而国民党强调的法治性在实践层面亦有含纳人民因素,双方均提及肃清汉奸思想等共同点,但不能否定两党在舆论引导上的根本性差异。社会效果上,共产党注重对各民主势力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吸收,与公众互动频繁,效果历历可见;而国民党较为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着意宣导与战后惩奸有关的司法改革等主张,反而让不满当局惩奸表现的思想倾向得以显现出来,效果明显不佳。造成这种社会评价低的根源,在于国民党舆论引导中的法治性追求与其惩奸实效的背离。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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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23)04-0175-16

       抗战后期以来,惩奸问题列入国家议程,国共两党在各自机关报社论中均有密集发言,学术界对此关注较少,研究比较薄弱。如刘菁①仅从锄奸动员角度对战时国共舆论做过些许对比分析,孟国祥等②只在研究中附带提及《新华日报》的战时惩奸舆论,其他都是单方面分析国共两党的惩奸思想或政策主张的文章。③有鉴于此,笔者以两党各自机关报为文本分析对象,分别梳理1944-1946年间国共两党对惩奸活动的舆论引导,并进行原因分析和评价。正式论述前预作三点交代。首先,本文的资料选取以社论④为主,凡处在社论位置的专论、带有社论意义的短评等,视同社论斟酌运用。其次,本文的时间断限为1944-1946年,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946年是战后惩奸活动的集中发生年份,二是1946年年底当局发布了限制告发汉奸的训令⑤,三是报刊对惩奸问题的关注度也以1946年为界呈现出“前热后冷”的状态。最后,关于《中央日报》的代表性问题。不同于中共《新华日报》等的单纯党报属性,国民党的《中央日报》不无“唱反调”的情形出现⑥,主要是在马星野主持时期⑦,但其事各有特殊原因⑧且不占主流⑨。此外,笔者在检览《中央日报》各时期(特别是1944-1946年间)社论时,也发现其总体上并未背离国民党的既定立场,可见将《中央日报》视为代表国民党立场的机关报是恰当的。⑩

       一、共产党:强调人民性

       抗战后期以来,《新华日报》等中共机关报对战后惩奸有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评述,包括调查汉奸罪行、解散伪军和惩处汉奸的一般政策主张,其舆论引导总体上体现了强调人民性的特征。

       (一)关于调查汉奸罪行

       1944年1月17日,联合国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在伦敦成立。(11)同年2月2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业经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饬行,“决定对于日军之一切罪行作积极普遍之调查,详加审核,俾将来对于罪行者予以惩处”(12)。1944年11月29日,联合国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在重庆成立,王宠惠为分会主席,张平群为秘书长。(13)在国内外主张调查战争罪行从而惩治战争罪犯的背景下,《新华日报》提出对汉奸罪行的调查应与战犯罪行调查同时进行。1944年2月3日,《新华日报》刊发短评《调查日寇的罪行》一文,详述日寇在中国乃至亚太地区的暴行,并以人民的立场呼吁进行汉奸罪行调查:“为了同胞们发抒同仇敌忾之心,我们应该响应赫尔氏(14)的主张,组织调查机构,实行调查日寇的罪行,调查汉奸的罪行,用以表示中国人民和日寇汉奸决不共戴天日的仇恨!”(15)2月5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再论调查日寇的罪行》,历数中外尽力报道和宣传德日法西斯暴行的事实,指出系统揭露敌寇汉奸暴行对于将来人民审奸的重要性。“我们曾不断的强调惩凶的重要,我们也曾再三的提出调查敌寇汉奸的罪行的重要。因为只有详细调查它们的暴行,才有在国内外进行宣传的材料,我们应该记得田伯烈著《日寇暴行录》在国内外曾经起过的作用。同时,也只有经过调查,才能够确切的记录下许多罪行的负责者,将来把他们交由人民审判,使他们无法逃避。”(16)

       1944年3月2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动员人民调查敌寇罪行》,针对政府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举动,认为单纯依靠委员会的力量还很不够,主张动员人民参与调查活动:“我们建议委员会主要的做督促、审核和整理报告的工作。也就是说,除了经过行政机关、部队、学校和现有的人民团体进行调查外,要鼓励各界人民,自由组成团体,就各自的范围收集和报告敌寇的罪行和人民的损失。”至于调查范围,社论赞成国民党中央社的基本设定,认为包括“敌人对我国和我国人民一切违反战争规约及惯例之种种罪恶”。但其又指出,敌人和汉奸是分不开的:“事实上,在调查的时候也没法分开的。所以,应该把‘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确定为调查敌人和汉奸的罪行。同时应向全国公告,敌人和汉奸的罪行,及他们使人民所受的损失,都在调查范围之内,敌人汉奸都要予以惩处,人民的损失,都应从敌人汉奸取得赔偿。”(17)此后,《新华日报》发表多篇有关惩处战犯的社论,均主张将汉奸视同战犯对待。(18)如1945年6月4日,《新华日报》社论《对东方的战争犯怎么办?》指出:“日本法西斯应当严惩,因为他们是战争犯;任何一种卖国贼,不论他化妆成什么样子,说出什么好听的言词,也应当严惩,因为他们同样是战争犯,饶恕不得。”(19)

       (二)关于解散伪军

       伪军是武装的傀儡,也是汉奸的构成来源之一,对其如何处置事关战后惩奸活动的成败,也是摆在国共面前的重要问题。国共双方对伪军数量看法不一。中共对伪军有至少八十万(20)、百万以上(21)等估测,国民党认为伪军数量在六十万。(22)1945年8月11日,《新华日报》社论《论无条件投降》在谈及无条件投降实现标准时,指出伪军处置的三点意见:第一,伪军须像日军一样解除武装——“同样的,我们也不能放过伪军部队。因为他们甘心投敌,为虎作伥,过去已经放弃了无数反正自新的机会。因此他们也必须和敌军一样,立即全部解除武装,决不能容许他们换上番号旗帜,摇身一变就算洗净自己的罪过”;第二,一切敌伪部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立即向当地抗日部队放下武器,宣布无条件投降;第三,不能容许任何一个地区的敌伪军队拒绝放下武器,对于顽抗的部队必须彻底地武力解决,只有在一切地区内的敌伪部队都已解除武装后,才能认为日本向同盟国家的无条件投降完成。(23)

       面对国民党政府利用伪军维持沦陷区秩序、进攻解放区军民的行动,《新华日报》等多次发表社论表示坚决反对。1945年9月25日,《新华日报》刊发社论《敌人为什么还在杀中国人?》一文,痛心于伪军改头换面、接受新职的现状,对敌伪军队以合法名义“维持秩序”和实行“三光政策”表示强烈不满,并以人民的名义向政府呼吁:“立即制止敌伪军的任何进攻!立即惩办屠杀中国军民的敌伪军!立即逮捕他们,枪毙他们,为了表明中国还是一个国家,还像一个国家!”(24)1945年9月29日,《新华日报》在社论位置刊发《成都文化界对时局的呼吁》一文,借成都文化界之口,揭示政府利用伪军“维持秩序”有制造内战的企图。(25)1945年10月2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反对利用敌伪残害同胞的悖谬行为》,针对伪军所谓“维持秩序”的行动,质问国民党当局利用敌伪军队屠杀、进攻同胞和人民的目的,并呼吁大家动员起来,要求政府“立即停止联合敌伪利用敌伪屠杀爱国同胞的荒谬政策,立刻停止进攻解放区,立刻解除敌人全部武装,逮捕一切战争罪犯,卖国巨憝,没收敌人汉奸财产”(26)。此后,《新华日报》连续发表社论(27),旗帜鲜明地提出解散伪军。如1946年6月21日,《新华日报》社论《彻底解散伪军》指出,“抗战胜利,日寇投降。背叛国家,屠杀人民的伪军应予解散,它的领导人物应予严惩,原属当然的措施”,批评国民党在伪军问题上的欺瞒拖延态度,“但是,国民党当局对于解散伪军这件事,虽然表示‘在原则上自无问题’,但实际上,是不愿付诸实施的。最初,他们是以‘解散伪军应妥慎办理,以免影响当地安宁’为理由,而往下拖;继之,则更公然加以庇护,根本不谈解散了”,并替人民大声疾呼:“彻底消灭伪军!这是全国人民所要求的。我们坚决要求这样做,也希望国民党当局能够这样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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