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如何参与腐败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宗彦,胡杨,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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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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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系统工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取得了重要成果。腐败治理作为全球化议题,也引起了各个国家、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国家审计作为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支柱之一,在腐败治理体系中发挥着独特作用。虽然国内外对国家审计的腐败治理作用已经形成共识,但由于审计体制的差异,不同国家在审计参与腐败治理的路径与策略上也有所不同,而基于单一国家的审计腐败治理案例研究结论并不具有普适性。本研究以韩国、新加坡与印度为多案例研究对象,通过对不同制度情景、不同审计模式下最高审计机关参与腐败治理的路径与策略展开比较分析,以归纳出国家审计参与腐败治理的一般化模式及差异化路径。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国家审计腐败治理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国际经验,并为新时代提升我国国家审计参与腐败治理效能提供政策建议。

      一、案例背景介绍

      (一)韩国腐败治理体系

      1.韩国反腐败制度体系。

      自20世纪90年代起,韩国政府相继修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等相关法案,逐步建立了财产申报制、金融实名制、房地产实名制等有助于腐败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进入21世纪,韩国政府又分别制定了《腐败防止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腐败公务员处罚强化对策》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问责。2016年,韩国政府再度加大腐败打击力度,出台了有“史上最严反腐败法”之称的《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又称金英兰法)。2020年,在文在寅政府推动下,韩国政府又出台了《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法》,从而形成了一套涵盖腐败预防、腐败侦察、腐败问责等不同维度的法律制度体系。

      2.韩国反腐败机构设置。

      根据反腐败系列法律法规,韩国政府设立了四个具备反腐败职能的组织机构,分别是大检察厅、审计监察院、反腐败和公民权益委员会以及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

      (1)大检察厅。大检察厅隶属于法务部,受总统、国务总理和法务部部长领导,在层级上对应于大法院,是对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进行侦查起诉的行为主体,其直接侦查的主要对象为四级以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法》发布之后,大检察厅部分反腐败职权正在向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转移。

      (2)审计监察院(BAI)。BAI建立于1963年,作为韩国最高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由总统领导并独立于国会、政府、法院。BAI不仅关注财务与绩效审计,还注重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是执行公共权力监督的反腐败主体。

      (3)反腐败和国民权益委员会(ACRC)。成立于2008年的ACRC由韩国国务总理办公室直接领导。其前身为国民信访委员会、国家清廉委员会和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这三个政府实体。除腐败防止职能之外,ACRC还有信访投诉调查和处理等综合的职能。

      (4)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是依照《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法》于2021年新成立的独立于检方的反腐败机构,旨在弥补韩国反腐败体系对于高级公职人员腐败行为打击不力的漏洞。其调查对象包括总统、国会议员、大法院院长、总理等高级公职人员。

      (二)新加坡腐败治理体系

      1.新加坡反腐败制度体系。

      新加坡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上主要有两项立法。一是1969年颁布、历经数次修改的《防止腐败法》。《防止腐败法》适用对象广泛,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涉腐人员。二是1989年颁布的《没收腐败、贩运毒品和其他严重犯罪所得法》,该法规定腐败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依法没收。这两部法律使得腐败在新加坡成为“高风险低收益”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抑制了腐败的主观意图。

      2.新加坡反腐败机构设置。

      新加坡作为设置独立专职反腐机构的代表性国家,其完善的反腐制度与机构体系是确保其政府清廉的重要基础。

      (1)贪污调查局(CPIB)。CPIB是新加坡唯一拥有法律授权的腐败犯罪调查机构,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并只对总理负责,专门负责依法调查和预防政府、企业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并重点侦查公共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除了调查权外,CPIB还被赋予搜查、扣押以及逮捕的重要权力,使得CPIB成为新加坡治理腐败的有力工具。

      (2)审计长办公室(AGO)。作为新加坡的最高审计机关,AGO的使命是审计并向总统和议会报告公共资金是否被经济、高效和有效使用,以加强公共问责制。AGO不会特别针对腐败展开审计调查,但在对公共资金审计过程中,AGO通常会与CPIB展开联合腐败调查。

      (三)印度腐败治理体系

      1.印度反腐败制度体系。

      自宣告独立以来,印度出台了多部与廉政和反腐有关的法律,例如:(1)1988年出台的《防止腐败法》。这是一部旨在统一和修正与防止贪污相关的法律,对腐败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定罪量刑、适用范围及其他反腐败法律的适用作了详细规定。(2)2005年实施的《信息权利法》。该法案明确了印度公民对于公共部门信息的知情权,促使公共部门的行为向透明化转变。除此之外,印度还颁布了《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和《举报人保护法》,加强了对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强化了腐败案件举报人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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