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腐败治理的审计机制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夏云,陈亚诗,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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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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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以“全面从严”为基本特征的反腐败政策(田坤,2022)。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是腐败治理的核心机制,面对日益隐蔽的腐败手段,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新目标有哪些?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如何构建?其运行需要哪些保障?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文献梳理、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的分析、腐败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国家审计程序理论的分析,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进行尝试研究,其研究结论可供学界交流与讨论。

      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审计治理的新目标

      对于高管腐败的内涵,学者们主要根据控制权私有理论来界定(徐细雄,2012)。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可以定义为其非法利用权力获取个人私利的现象,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收受贿赂、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从本质上分析,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是一种“以权谋私”的权力寻租行为。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其中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审计治理的目标是指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审计治理实践行为的预期效果和最终境地,其具体表现为:

      (一)不敢腐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审计治理,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治与震慑机制。其路径包括:一方面,要完善外部审计监管,强力反腐。国家审计机关应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与监督,避免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此外,重点关注腐败高风险领域及垄断行业,动态识别腐败倾向,实现监管效率最大化。另一方面,加大腐败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责任追究。纪委一旦认定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存在腐败问题,就要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据党规党纪及时严肃处理,从而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二)不能腐

      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审计治理,要形成不能腐的预防与阻断机制。因此,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要及时帮助被审计单位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完善反腐制度。其路径包括:首先,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腐败的关键,国企内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日常运转的各个环节与岗位,使内控制度有效落实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对于国企“一把手”,更要加强权力制衡,出台并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法律约束,使其“无处可腐”。其次,建立数字化的采集平台,增加采购透明度,同时使采购工作“留痕”,以达到阻断腐败行为的目的。最后,要提高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寻租方的双边腐败成本,推行延迟支付制度,将其绩效等奖金放入防腐资金池,使其满足一定条件再支付,从而达到“不能腐”的状态(余源辉,2022)。

      (三)不想腐

      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审计治理,要形成不想腐的警示与教育机制。其路径包括:一方面,通过各种激励措施使其不想腐。例如,通过发放绩效奖金、股票期权等经济激励提高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薪酬待遇,减少其腐败动机,同时达到增加企业绩效、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加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国企领导人员,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严格约束自己,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综上所述,为了降低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发生概率,不仅要通过加强审计监督使其“不敢腐”,也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内部控制体系,使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落地,从而达到“不能腐”的状态,同时,可以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及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逐步形成“不想腐”的自觉。

      三、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审计治理机制的设计

      (一)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审计治理机制的设计原则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是指合理保证国家审计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治理中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各种措施、方法和手段的总称。本文认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的设计,其原则主要包括:

      1.系统性。系统性是指将组织、事物、过程等描述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能力。根据系统性原则,在腐败审计治理机制的构建中,首先,要有一个清晰的目标,即明确审计治理的存在价值或目的;其次,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各个构成要素要以实现某个具体目标为导向,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共同作用于该目标;最后,系统性要求审计治理机制的构成要素应该完整,尽量不要出现缺失,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存在。

      2.以腐败治理为导向。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审计治理机制的设计应当坚持以腐败治理为导向,可以基于腐败风险管理理论对其进行科学设计。通过对以往腐败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贪污受贿、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挪用公款是目前比较典型的腐败现象。因此,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的审计治理中,应该坚持以腐败治理为导向,重点关注腐败高发领域,以便有效预防与惩治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腐败行为,使腐败审计更有成效。

      3.以现行法律法规等为基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腐败审计治理机制的设计应以现行法律法规等为基准,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审计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腐败治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以不断适应新时代国家审计反腐的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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