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秦“书同文”是我国历史上最重大的文化事件之一,对我国历史文化特别是语言文字的发展过程产生过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根据《说文解字》《史记》《汉书》等传世文献的记载,我们只知道秦“书同文”是在籀文的基础上创立了小篆字体。2002年里耶秦简出土,其中编号为8-461的木牍记录了部分“书同文”的具体规定,从中可以了解到秦“书同文”不仅包括创立新字体,还包括异体字选用、异体字分工、单字功能调配、创制新字、同义词选用和语词称谓更改等方面内容,但8-461号木牍只是“书同文”部分规定的简记,并非全部内容。那么,秦“书同文”还有哪些具体规定?利用大量的秦出土文献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深入了解“书同文”这一重大历史文化事件以及汉字发展史、汉语词汇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语言文字的发展符合一个规律:如果是自然演化,必然存在新旧共用的阶段,比如“取”分化出“娶”,就存在同一时间段{娶亲}义有时用“取”有时用“娶”的共用现象。但如果是人为规定,则不会存在共用阶段。“书同文”属于人为规定,据研究,秦“书同文”的规定是得到严格执行的(王贵元2021),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书同文”前后的秦出土文献语言文字的对比,进一步推断里耶秦简8-461号木牍等文献记载之外还有哪些“书同文”内容。 已有学者对比部分秦出土文献,对里耶秦简8-461号木牍之外的秦“书同文”字词关系和字用问题进行过一些研究,得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结论,如陈斯鹏(2017)、何余华(2019)、翁明鹏(2020)等,分别考察过“买”与“卖”、“尌”与“樹”、“家”与“嫁”、“禺”与“遇”、“夬”与“缺”、“治”与“笞”、“使”与“倳”等的字词关系。而里耶秦简8-461号木牍之外“书同文”所涉及的内容,尚有许多可补之处。新近发布的岳麓秦简陆、里耶秦简贰等材料,也为我们更加充分的研究提供了可能。 李洁琼(2021)及相关研究依据里耶秦简8-461号木牍的字词规定考察了秦简牍文献字词使用情况,结合文献内容等相关信息,大致考明了秦出土文献的抄写年代:睡虎地秦简、睡虎地4号秦墓木牍、郝家坪秦墓木牍、岳山秦墓木牍的抄写年代为秦统一之前。岳麓秦简贰、岳麓秦简叁抄写年代为统一之前,岳麓秦简壹、岳麓秦简肆、岳麓秦简伍、岳麓秦简陆、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周家台秦简抄写年代皆为统一之后。里耶秦简壹、里耶秦简贰除秦王政二十六年以前文书外抄写时代属于秦统一后。北大秦简《教女》《禹九策》《鲁久次问数于陈起》《从政之经》《算书》等为统一前文献,《泰原有死者》《公子从军》等篇为统一后文献。就用字状况而言,文书类文献为同时文献,用字统一;书籍类文献如放马滩秦简《日书》、岳麓秦简壹《为吏治官及黔首》和《占梦书》等,抄写时受底本影响,或有用字前后共现现象。现以此为基础,将不见于8-461号木牍但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统一前后明显差异的字组搜求考察,或可为秦“书同文”的具体规定提供更多的内容。 2 “书同文”具体规定 2.1 “胃”与“谓”的职能分配 “胃”的本义是肠胃之胃,假借作{称谓}义,后增“言”旁派生出“谓”。{称谓}义在统一前文献睡虎地秦简中131见,其中31见写作“胃”,100见写作“谓”。例如: (1)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法律答问108) (2)秀,是胃(谓)重光,利野战,必得侯王。(日书甲种·稷辰32) (3)危阳,是胃(谓)不成行。(日书甲种·稷辰36) (4)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语书1) (5)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法律答问22) (6)可(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法律答问112) 统一后文献岳麓秦简壹中{称谓}义2见,1见作“胃”,见《为吏治官及黔首》。1见作“谓”,见《占梦书》。例如: (7)五者毕至是胃(谓)过主。(为吏治官及黔首40) (8)【秋冬】梦亡于上者,吉;亡于下者,凶;是谓□凶。(占梦书15)统一前文献岳麓秦简叁中凡20见,皆作“谓”。例如: (9)达谓敞:巳(已)到前,不得锡。(案例○三056) (10)
弗鼠(予),识恐谓
,且
告匿訾(赀)。(案例○七134) (11)丞矰曰:君子子癸诣私书矰所,自谓冯将军毋择子,与舍人来田南阳。(案例一四210)统一后文献岳麓秦简肆中仅1见,作“谓”: (12)或者以澍穜时
(徭)黔首而不顾其时
,及令所谓春秋。(第三组367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