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国家能力建设与工业化资本积累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康,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邓宏图,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开放时代

内容提要:

本文聚焦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探讨其对于提升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分析发现,传统农业社会时期中国的上层官僚组织和下层乡村社会处于“双层分离”状态,依靠地主士绅阶层完成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间接管理,而新中国成立后完成了彻底的土地改革,使国家政权不是以内卷化的形式,而是借助于各种党政组织和团体垂直深入到乡村社会,由此地权变革造就的强大基层社会组织和政治动员能力,使新生的政权相继完成了农业组织变革与意识形态再造,有效地促进了现代中国国家能力建设,为工业化转型铺平了道路。因之,比较历史制度的分析表明,土改不仅关乎土地权能的重构与再分配,也是土地背后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之间权力结构的重塑,这对于发掘土改之于中国现代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这层含义至关重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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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论

       土地不仅是农业社会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也是乡村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的重要承载物。从纯粹的经济学逻辑来看,土地改革直接表现为对土地权能的重新划分和土地权利的重新分配,并由此引申出土地产权配置变动对经济效率影响的讨论。然而,结合具体的历史时空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彻底的土地改革,在基本实现地权均分的同时,也完成了国家对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彻底改造,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等诸方面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就亟须拓展分析维度,全面而系统地考察土地改革之于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力重新配置所带来的政治和经济综合效应。

       回到真实的历史情境中,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就是,在一穷二白的落后农业国基础上实现向现代工业化国家的转型,实现近代以来中国精英为了救亡图存相继提出的现代化方案。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指出,“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①。1950年新中国通过的《土地改革法》总则第一条也指出,土改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②。其实,这种观点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反映在中共领导人的意图和规划中,毛泽东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获得之后,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必须采取切实的步骤,在若干年内逐步地建立重工业和轻工业,使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因为“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③。之所以早期中共领导人对实现工业化强国的目标有如此强的紧迫感,是根植于对近代以来中国在西方工业化强国的冲击下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刻反思,集中体现在:与晚清和民国均错失近代工业化机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8世纪从英国兴起并逐渐向外扩散的工业革命造就了中西经济体的“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④19世纪的日本抓住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机而转型成现代化的赶超型经济体,成为亚洲“小分流”(Asia’s little divergence)的典型代表,⑤由此西方和日本的经济总量快速增长,逐渐赶超并拉开与中国的距离(如表1)。从麦迪森(Angus Maddison)估算的世界经济千年数据可以看出,近代工业革命以前,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占世界的比重均保持在20%以上,在1820年该比重一度高达近1/3。但当18世纪中叶西方率先开展工业革命后,中国被迅速赶超,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GDP占全世界的比例跌落至4.5%的低谷。同样地,历史上日本的经济表现曾长期落后于中国,但在近代转型过程中顺利实现了工业化,其经济总量逐渐追平甚至超越中国。对此,乔晓楠和何自力指出,西方因抓住了工业化时机而实现了快速发展,中国却因错失工业化机遇而导致近代的衰落。(6)

      

       那么,为何又要将土地改革和工业化转型联系起来呢?世界历史经验表明,大多数落后的农业国家要实现工业化或经济起飞,都需要首先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二战结束后经济再度“起飞”的日本⑦和韩国都施行了土地改革,当时它们还在美国占领军的控制之下,地主阶级难以抵抗而使得土地改革进行得比较顺利。类似地,台湾地区在国民党撤退过去的63万军队的管制下,有效地减少了土地改革可能遇到的旧有利益集团的阻力,从1949年到1953年依次经过强制减租、出售公田、出售私田等步骤,逐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特别是1953年颁布施行的《耕者有其田法》,以政府强制收购地主土地并转卖给佃农的方式,对平均地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⑧张培刚在论述农业与工业化时就总结道,土地改革是落后农业国实现工业化乃至经济“起飞”的必要前提。⑨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此时的农业国大多处于封建土地制度形态下,占地极少的农民往往需要向地主租佃土地并被迫支付高昂的地租,大量的农业剩余是以地租的形式被地主阶级所侵蚀,而且基层大量的税收寄生阶层中饱私囊进一步导致税收“漏出”,也耗散掉大量农业剩余。此时亟须启动工业化的落后农业国无法如早期西欧国家通过对外殖民掠夺、圈地运动等方式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大多只能依靠国内的土地再分配和农业组织制度变革来实现内源性资本积累,提供启动工业化所需的资本。那么,加强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就是落后的农业国要达到工业化转型所需的“组织门槛”,进而达到“资金门槛”的关键所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落后的农业国借助地权变革带来的国家能力提升,并不必然会促成工业化转型,因为这些还和政权的性质、意向和目标有关。但是落后的农业国要想以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形式开启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具备相当的国家能力以调动有限的资源,无疑成为一项基础条件。特别是考虑到,此时新中国还面临着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20世纪50年代初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成立“巴黎统筹委员会”,其制定的对中国贸易特别禁运项目甚至比对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还多五百余种⑩,在国内百废待兴、国际形势严峻的条件下新中国就只能依靠自身内源性资本积累启动工业化建设。

       于是,沿着上述历史时空脉络展现的落后国家在工业化追赶过程中的若干特征化事实,本文将焦点放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全面而彻底的土地改革(11),其中的核心在于考察土地制度、组织结构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从经济史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寻新中国成立后施行的土改运动是如何促使国家政权进入基层,又带来了哪些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变,并最终有效地提升了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所谓的“国家能力”,最早是由一批社会学者和政治学者提出来的,他们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自由主义思潮过分强调社会自主选择的重要性而主张国家功能“最小化”,兴起一股“找回国家”(br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学术思潮,认为“既往的社会中心论者将国家视为一个政策产生和实施的平台,只能被动地接受与各类社会组织或经济利益团体谈判与协商的结果,并负责完成相应的政策实践”的观点是不符合发展实践的;相反,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或一种组织制度,需要某种超越社会利益集团制约而制定决策,并将其意志转变为现实的能力(12)。而后经济学家沿用“国家能力”一词,开始考察国家或政府在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并将其进一步地概括为“国家财政能力”(fiscal capacity)、“法治能力”(legal capacity)、“信息获取能力”(nformation capacity)和“官僚组织能力”(bureaucratic capacity)等可量化的指标(13)。也就是说,关于“国家能力”理论的研究,早期学者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中展开的,而后则重点关注国家在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时所需的“制度基础设施”。本文借用国家能力概念考察新中国的土改历程,主要也是分两个层面展开:第一,从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关系重构的角度考察土改对于旧有乡村治理模式的重塑过程;第二,考察与土改相关联的一系列组织与制度演化过程,进一步解构国家的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所需的“制度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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