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学者哈罗德·D.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认为:“与其他形式的攻击武器配合运用,宣传可以耗尽敌方军事和平民力量,为士兵与坦克的武力威慑铺平道路。”①过去几年发生的中美贸易战、新冠病毒溯源争端等重大国际事件表明,国际舆论战越来越成为影响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安全至关重要的因素②。作为美国的“战略竞争对手”③,如何应对美国舆论战已经成为未来我国国际传播需要关注的焦点④。从多年的舆论实战案例中发现我国主要采取基于事实真相的话语策略来应对国际舆论战,本文将这种传播行为定义为真相话语策略。这种策略是我国国际传播实践的经验总结,微观上迎合了新闻媒体的运行逻辑,宏观上符合我国外交伦理。然而,本文却认为,随着跨国社交媒体的使用、西方媒体对华舆论战的日益精细化以及主权国家对媒体的监管⑤,真相话语策略是否有效存有很大的疑问。 对于舆论战的研究,由于受实证主义、一手资料难得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一些研究的视域和方法相对单一且重复,比如过于聚焦在新闻报道技巧和媒体平台、智库建设;或聚焦于国际公关、公共外交、中国故事讲述方法等方面,在话语选择尤其是话语的战略方向则研究不多⑥。这种研究现状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舆论战缺乏新的强有力的理论活力。从国际传播的角度看,国际舆论战应该坚持事实话语策略,因为这是应对重大舆情事件已被证明有效的策略。但是,时移世易,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际传播,这里的“实”应该更进一步,从新闻传播的思维过渡到国际法思维,既注重新闻事实,也注重法律事实。因为从受众的角度看,如果对象国受众一贯较为注重法律的说服价值,那么,在传播中就需要注重法律话语。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展开论证。之所以选择南海仲裁案,是因为该案提供了从单一变量(国际法话语)看国际政治传播行为的最佳视角。 一、传统舆论战策略的解释及其不足 (一)事实真相告知策略及其适应性问题 自新闻发布会创立以来,事实真相告知策略一直是我国应对舆论战的主要模式,甚至是唯一模式。但是,何为真相告知,学界却没有准确定义。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前主任赵启正的介绍,中美《考克斯报告》舆论战是促使该定义从经验意义上升到概念框架的标志性事件。赵启正事后总结时认为:“在国际社会中,面对西方社会,我国对外传播应该坚持事实真相告知策略,即针对国际媒体发布的涉华虚假新闻,对外传播机构需要说明事实真相,用事实来驳斥谣言来打赢舆论战。”⑦ 国际政治有一句经典名言:“成功是失败之源。”如果一种策略导致了明显的成功,国家行为体就会在以后的情景中重复采用该策略。然而,“一旦历史的经验教训被不恰当地应用,就会出现重大政策失误。”⑧对于真相话语策略而言,如果行为体没有充分考虑策略成功的条件,那么这种重复就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失败。目前,支持其成功的四个必要条件正在或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一是国际传播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整体性改变。新媒体、新技术促使国际新闻主体、呈现方式和接收方式跃升到新模式。二是敌意媒体⑨的认知越来越严重。最近几年,随着大国竞争的加剧,不同立场的受众越来越带有偏见,一些秉持公正的媒体也被受众视为偏激。三是一些国际媒体的名声越来越败坏,逐渐失去受众信任⑩。根据路透社发布的《2021数字新闻洞察报告》,美国媒体的信任度只有29%,不信任度达44%(11)。四是博弈行为的虚无化。根据博弈理论可知,如果在国际舆论场中人为制造战略模糊性,传播主体故意听任信息保持不完整状态或者将信息编码成允许有两种或以上的可能解释,就会使双方话语处于螺旋式升级状态(12)。 这些内外因素的改变驱动着基于真相的话语难以在国际舆论斗争中取得国际话语权。2015年,习近平在《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形象地讲,长期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就是要不断解决‘挨打’、‘挨饿’、‘挨骂’这三大问题。经过几代人不懈奋斗,前两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争取国际话语权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13)在重大国际事件的舆论斗争中,充分利用法律话语而不仅仅停留在新闻告知来争取国际话语权是解决挨骂的关键一步。 (二)法律话语与国际传播 要想打破新国际舆论战困局,一个有效的途径是,继续在事实层面上寻找突破口。托马斯·谢林(Thomas C.Schelling)认为,在博弈中,“一方若想将威胁传递给对方,他就必须让对方亲眼看到确定性的事实。”(14)因为确定性是特定认知的关键。本文将这种舆论战中的确定性定义为法律事实。这是因为法律事实在舆论战中有两个极有价值的属性:一是法律证据的呈现;二是占领国际道义制高点。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用于证明所主张事实之存在的可能性。一个证据性事实能否与事实认定者先前的知识和经验联系起来,从而允许该事实认定者理性地处理并理解该证据是采信的必要条件,而如何表达以及如何让受众接收证据进而占领道义制高点则是国际舆论战的关键。爆料“美国炸毁北溪管道”的记者西摩·赫斯(Seymour Myron Hersh)曾经说:“让美国人接受‘美莱大屠杀’是十分困难的,直到不可辩驳的证据被摆上台面上时才被信服。”(15)因为事实认知不仅仅依赖自由心证,更需要确定性证据呈现。陈波也认为:“如果要使人信服,就应该以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模糊的事实为依据。”(16)毕竟,法律事实指的是在法律范畴内的事物实际情况,即具有什么法律性质、存在什么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价值在于确定某一个法律事件是否存在(17),是基于国际传播获取信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