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师德师风建设的制度保障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雅风,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研究;张敏,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研究(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师德师风问题影响教师队伍质量、教师整体职业形象以及教师自身权益实现。从法治视角透视我国师德师风建设,发现存在如下问题:对何为“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法律层面缺乏明晰界定;过多依赖部门规范性文件,且不同规范之间的耦合不足;处理过程偏重运行效率,正当程序理性价值付之阙如;公权力运行公开力度不足,相对人权利救济关注欠缺等。近年来,师德师风建设法治化的诉求愈发突出,在国家密集出台关于师德师风建设政策群的动态影响下,需从政策引导走向法律保障;基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需从道德的自觉性走向法的规范性。包括亟待走向确定性,明确师德师风在法律层面的内涵;发挥互补性,完善法律与政策的多元合作化机制;回归正当性,事前事中事后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提升实效性,严格落实职业禁止与权利救济并重。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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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教师违反师德师风事件时有发生,加之社会舆论的传播效应,“师德师风”成为社会关注的高频词汇。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党的二十大报告也特别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国家密集出台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政策文件,使师德师风成为教师评价的首要标准渐入人心,也使其成为影响教师入职、考评、奖惩的重要方面,甚至是“一票否决”教师的决定性依据。其对教师队伍质量把控、教师职业声誉、教师权益实现的影响日渐凸显,师德师风建设的法治化诉求愈加迫切。应依照教育法治的要求与师德师风建设的目标,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从道德层面的倡导到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法治背景下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问题透视

       近年来,师德师风问题备受关注,在网络舆论的传播与发酵下相关方快速对当事人及其事件细节进行挖掘,通常未经过有效的法律思维和程序判断就对涉事教师的行为快速定性并给出惩戒结果。虽然快速的关注与回应对教师遵守师德师风具有一定的引导与震慑作用,但也有背离法治价值的风险,其在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定性、惩戒依据、程序遵循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呈现出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1.何为“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法律层面缺乏明晰界定

       当前,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影响教师实体权利的师德师风行为定性并非道德层面或社会学意义上的,它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师德师风”概念是否清晰决定了制度设计者、参与者能否真正认识与了解师德师风及其治理能否精准开展。师德师风是包括师德和师风的复合型概念,[1]师德与师风的关系可以理解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良好的师风由无数个符合师德规范的行为组成。因此,定义“师德师风”的关键在于“师德”,这也是多数政策文件中提到“师德师风建设”时单独对“师德”提出具体化建议的原因。虽然我国近年来密集制定了许多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多次提起“师德师风”的术语与概念,但均未对“师德师风”“师德”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多通过未设置兜底条款的完全列举方式呈现,这可能导致实践中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认定准度失偏。从教育部公布的典型案例看,教师被惩戒原因的表述多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师德违规”,部分案例中还有“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影响”等,事由既涉及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有教师的私德问题,可见师德师风行为认定标准相对模糊,各种内涵未曾言明。因触犯师德师风红线而被处理甚至解聘的教师越来越多,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成为常态,这不禁让人思考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涵摄范围。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未直接对师德师风的相关概念作出界定,而是通过第三十七条列明教师被行政处分或解聘的三类行为。实务中有教师因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体罚学生、剽窃等行为被学校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分甚至解聘,但涉事教师行为与《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之间的关系难以阐释,这恰恰是惩戒决定合法性备受质疑的关键。此外,教师在课堂中发表错误言论、职务评聘中弄虚作假、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等虽属于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但法律对此行为如何处理却未明确,且第三十七条缺乏兜底条款,导致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惩戒时面临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当前,较为明确地对“师德失范”作出定义的是2021年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将其定义为“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但该概念并未明确师德的特殊价值意蕴,“法定义务”“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三者本身的内涵与外延、三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然模糊。统论之,明确界定师德师风是依法治理教师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的必要前提,师德师风建设最终必将走向法治化路径,但遗憾的是,学术界、司法实务、立法部门对法律层面的师德师风概念还未形成清晰认识。

      

       2.过多依赖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同规范之间缺乏协调一致

       自2019年起,教育部公开通报教师违反师德师风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立法对师德师风规范显著偏少,由于缺少系统法律规范,实务中引发对教师行为规范的“权威性”“合法性”等质疑。

       第一,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惩戒的依据过多依赖部门规范性文件。截至2023年5月,教育部公开的105起典型案例中,97起案例公布了惩戒依据,8起案例未公布惩戒依据。案例涉及的惩戒依据基本展现了我国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责任依据的基本框架(见表1)。总体而言,案例中列明的惩戒依据主要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占比高达98.9%;《教师法》作为以教师为主体的专门立法,依据其作出决定的仅占比10.3%,这也侧面反映出当前教育立法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滞后。现行教育立法对师德师风规范较少,其中法律法规层面主要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仅笼统地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师德考核与评级,但开展主体、实施过程、惩戒方式等重要内容均未明确,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师德师风法律规范体系。立法不足的现实窘境导致目前判定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规范的依据主要依赖规范性文件,整体呈现弱权威性。若无法律规范依据,径行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教师行为进行规制,容易造成立法权与行政权间的混乱,难以充分回应现实争议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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